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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甲与松原市天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宁民执字第506号

申请执行人姜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现住(略)。

法定代理人姜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略)(姜某甲祖父)。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松原市天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雅达虹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姜某甲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天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作出(2008)宁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原告松原市天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姜某甲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人民币x.34元,扣除原告已付4000元,实际应给付x.34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8年9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2008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x元,其中包括执行案件受理费1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辛亚东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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