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津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与河津市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9-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晋经二终字第85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晋经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津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峰昌,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军,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津市X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某,该社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某,农行职员。

上诉人河津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大楼)与被上诉人河津市X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清涧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运中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百货大楼以一银行承兑汇票为质物从多个金融机构借款多笔,其中从清涧信用社借款一笔310万元。一九九九年十月有关金融机构发现百货大楼用于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有假,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该承兑汇票为假汇票,并尽力为各受害金融机构追回部分现金和财物,以减少受害人的损失,其中原告清涧信用社从公安机关共得退回款物计价(略).63元,至二OOO年元月三十一日,百货大楼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代理人与原告清涧信用社就原310万元借款和原告清涧信用社已收财物进行结算,结算结果为百货大楼仍欠原告清涧信用社本息计(略).46元,为此,清涧信用社与百货大楼于当日签订两份分别为72.5万元和(略).46元的借款协议,由清涧信用社共向百货大楼贷款(略).46元,以归还原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百货大楼的借款。后经清涧信用社催要,百货大楼仅于二OOO年六月二十日归还清涧信用社X.46元的借款中的(略)元的本息,其余帐面借款本息至今未还。

另查明,百货大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向清涧信用社借款时,清涧信用社预扣百货大楼保证金、风险金计(略)元,上述款项后被公安机关扣划,归还了百货大楼欠金融机构的贷款。再双方于二OOO年元月三十一日结算时,因均未见到有关部分对清涧信用社收到百货大楼的索尼电脑的评估价格,故结算时对该电脑的定价比实际评估价低4150元。

根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百货大楼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清涧信用社借款本金(略).4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清涧信用社同期同类借款利率从二OOO年元月三十一日起付至款付清之日止)。

判后,百货大楼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1、本案不属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无权受理;2、认定两次借款协议合法有效是错误的。

清涧信用社答辩称:1、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依法有据,管辖正确;2、原审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余款77.3924万元的事实清楚。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百货大楼与被上诉人清涧信用社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OOO年元月三十一日,双方又协商贷新款还旧款的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故上诉人百货大楼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期限归还被上诉人借款本息。上诉人百货大楼和被上诉人清涧信用社在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后,双方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关于上诉人百货大楼称不欠被上诉人清涧信用社X万余元的款项,因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略)元,由上诉人百货大楼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仇拉锁

审判员王晓勇

代理审判员张东红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宛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