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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久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深联工程机械租赁公司长沙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2-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湘高法民三终字第84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湘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久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区X路沙尾深发行商住楼二楼东。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跃(一般代理),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X路X号中联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特别授权),湖南兆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常德市深联工程机械租赁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坡湘仪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久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原审被告常德市深联工程机械租赁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深联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久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跃、被上诉人中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一)原告中联公司是工程机械生产企业,其自行设计、制造的HBT系列混凝土泵广泛应用于建筑、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中。(二)为了使混凝土泵操作人员在操作前能阅读、理解混凝土泵的使用、保养等有关知识,中联公司组织有关人员编写了《混凝土泵使用说明书》,并于2001年3月以随机赠送的方式发行了该说明书。(三)中联公司的该《混凝土泵使用说明书》分为使用说明书之一“混凝土泵的性能参数及工作原理”和使用说明书之二“S阀混凝土泵的使用常识”两大部分,详细介绍了中联公司电机驱动、开式油路混凝土泵的原理结构、安全操作、维护保养及混凝土泵的有关知识。2001年10月22日,被告久润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林某。被告久润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机械设备的购销等。被告久润公司成立后,亦生产混凝土输送泵系列产品,并随机赠送《混凝土输送泵使用说明书》。2003年3月,被告久润公司将混凝土输送泵产品销售给被告深联公司,通过被告深联公司将产品租赁给其它公司使用,并随机附送《混凝土输送泵使用说明书》。原告中联公司认为被告久润公司发行、被告深联公司使用《混凝土输送泵使用说明书》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混凝土泵使用说明书》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原告中联公司产品说明书分为序言、使用说明书之一《混凝土泵的性能参数及工作原理》、使用说明书之二《S阀混凝土泵的使用常识》,共8章5附录,其中,使用说明书之一《混凝土泵的性能参数及工作原理》分为3章4附录,即“性能参数及泵送原理”、“液压系统”、“电气系统及操作”及“附录一”“泵机常用易损件”、“泵送性能曲线”、“液压原理图”、“电气原理图”;使用说明书之二《S阀混凝土泵的使用常识》分为5章1附录,即“安全操作”、“混凝土泵及输送管路设置”、“混凝土泵的操作”、“维护保养及易损件更换”、“常见故障排除”及“附录一”“泵送混凝土”。被告久润公司产品说明书分为序言及“(略)。13。(略)/(略)。16。(略)外形尺寸及组成部件”、“主要技术性能参数”,“混凝土泵泵送原理简介”、“安全操作”、“液压系统”、“电气系统”、“混凝土输送泵的使用”、“混凝土泵机维护保养”、“附录一”“泵送混凝土”、“附录二”“泵送常用易损件”、“附录三”“(略)-6柴油机控制仪使用说明书”、“附录四”“液压原理图”、“附录五”“电气原理图”共8章5附录。经比对,被告久润公司《混凝土输送泵使用说明书》与原告中联公司《混凝土泵使用说明书》结构、内容(含文字、附图)基本雷同,基本涵盖了中联公司说明书的内容,仅局部存在细节及文字、附图的增、删,部分内客(包括附图)完全相同。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中联公司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是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享受保护的作品范畴,原告中联公司在该说明书上署名,该说明书已以随产品赠送方式公之于众,予以发表、发行,被告久润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该说明书的作者另有他人,原告中联公司依法对该说明书享有著作权。原告中联公司的说明书发行日期为2001年3月,早于被告久润公司之成立,更早于被告久润公司产品说明书之制作、发行。经对比,原告对两说明书所作之内容对比基本属实。产品说明书固然主要是对产品的结构、性能、使用、维护等的客观表述,但该内容的客观性不等同于表述的相似性,被告久润公司的产品说明书与原告产品说明书的相似程度超过了客观允许的范畴,存在明显的抄袭痕迹,被告久润公司产品说明书侵犯了原告产品说明书著作权。对原告中联公司要求被告久润公司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原告未能提供其实际损失依据,未能提供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等合理开支和符合规定的律师费用,也未能提供被告久润公司的获利依据,但是,产品说明书是随产品赠送的,其利润包括在产品之中,被告久润公司获利是客观存在的,对被告久润公司称其说明书系随产品赠送,并未获利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深联公司作为被控侵权说明书的最终用户,能够说明被控侵权说明书的合法来源,其使用被控侵权说明书行为未对原告中联公司构成侵权,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中联公司要求被告深联公司停止著作权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深圳久润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混凝土泵使用说明书》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久润公司赔偿原告中联公司经济损失(略)元。三、驳回原告中联公司对被告久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中联公司对被告深联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略)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略)元,由被告久润公司负担(略)元,原告中联公司负担3030元。

宣判后,久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的产品说明书与上诉人的产品说明书有相同之处是该产品已系市场共知的通用系列产品,相关技术及技术说明已定型和成熟。上诉人参照市场上大量存在的且相近似的技术说明不存在抄袭。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1-4是类似产品的说明书,目的就是为了证明所有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说明书惊人的相似,因此,这些产品说明书都只是对成熟技术的一个描述,不具有独创性,因而不是一种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原审判决仅以没有出版日期即认定与本案不具关联性,属于偷换概念。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第5份证据德国产品说明书与被上诉人的产品说明书惊人的相似,用以证明被上诉人的作品抄袭了德国一个公司的著作,因而被上诉人对其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但原审法院对该证据也没有认定。二、法院判定被上诉人对涉案产品说明书享有著作权没有法律依据。三、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赔偿(略)元没有法律依据。四、原审判决在诉讼费分担方面有失公正。综上,原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有失公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中联公司答辩称:第一、产品说明书在形式上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被上诉人已于2001年3月公开发表,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被上诉人对其发表的产品说明书依法享有著作权。第二、上诉人的产品说明书与被上诉人的产品说明书从章节、内容等方面看基本雷同,且发行在被上诉人作品之后,在一审中又举不出合法来源的证据,故属于抄袭复制品,侵权事实清楚,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三、一审判决赔偿(略)元是少了而不是多了,被上诉人的产品说明书凝聚了该企业科技人员的辛苦劳动和智力成果,上诉人以抄袭复制的方式进行发行,性质恶劣,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极大,在大力保护知识产权的今天赔偿(略)元确实是低了而不是高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予维持。

深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庭审也未提出答辩。

本院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对原审法院查明事实部分提出如下异议:第一,原审判决认定“中联公司组织有关人员编写了《混凝土泵使用说明书》”这一事实没有证据支持,原审原告并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第二,原审判决认定“经比对,被告久润公司《混凝土输送泵使用说明书》与原告中联公司《混凝土泵使用说明书》结构、内容(含文字、附图)基本雷同,基本涵盖了中联公司说明书的内容,仅局部存在细节及文字、附图的增、删,部分内客(包括附图)完全相同”,这一认定不具客观性,事实上两本书有非常多的不同之处,且是实质性的不同。

被上诉人对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本公司2001年3月出版的《混凝土泵使用说明书》,但并未提交组织人员编写该书的有关证据,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这一表述上有误。原审法院在对被告久润公司《混凝土输送泵使用说明书》与原告中联公司《混凝土泵使用说明书》两书进行比对后,得出该两书结构内容基本相同等结论,是对客观事实的正确描述,上诉人虽然提出这一结论不具客观性,但没有充分的依据支持。

综上,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三)予以确认。

另查明:为了使混凝土泵操作人员在操作前能阅读、理解混凝土泵的使用、保养等有关知识,中联公司于2001年3月出版发行了《混凝土泵使用说明书》。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中联公司出版的《混凝土泵使用说明书》是对其生产的产品性能、原理结构、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进行的介绍与说明,虽然市场上该类产品在性能、结构上可能具有同一性或相似性,但将其以文字进行介绍形成文字作品时则并不具有唯一性,依然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依然会包含作者的独创性及智力成果,因此,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1-4份证据为同类产品说明书,因其出版时间无法确定,不能确认这些同类产品说明书是在被上诉人作品形成之前就已出版发行,因而不具有否定被上诉人作品独创性的证明效力,原审法院认定其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是正确的。证据5为外文资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上诉人没有依法提交该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本,原审法院对其不予认证也是正确的。虽然中联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作品《混凝土泵使用说明书》的形成过程,但该书上有中联公司的署名,而久润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该书作者另有他人,因此,中联公司为该书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上诉人久润公司的《混凝土输送泵使用说明书》形成在被上诉人中联公司《混凝土泵使用说明书》之后,大部分内容一致,且存在明显抄袭痕迹,应认定久润公司构成对中联公司著作权的侵权。原审法院在权利人被侵权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实际获利无法查清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赔偿确定(略)元的赔偿数额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在诉讼费分担上有失公正,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久润公司构成侵权引发诉讼而判决其承担较多部分诉讼费用,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久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元清

代理审判员伍斐

代理审判员钱丽兰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邓姣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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