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海景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X号X号楼X门三层X号。
法定代表人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乾,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乙X号佳丽饭店B-07。
法定代表人冒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务助理,住(略)-X号10-2。
案由: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海景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海景时代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6日,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龙腾阳光公司(简称龙腾阳光公司,甲方)与海景时代公司(乙方)就创作《福鼠送吉祥》x作品事宜签订委托创作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根据要求创作x作品,乙方创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及其他一切合法权利均归甲方所有,约定具体要求详见附件;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后3日内先向乙方支付30%的作品制作费用x元,甲方确认乙方交付创作符合要求的作品后,再先向乙方支付55%的作品制作费用x元,剩余15%的制作费用6150元在2个月内付清,作品制作费用共计x元;乙方保证所交付作品是其创作完成,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之情形,并保证其作品质量能够符合电视台播出标准;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5万元作为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合同后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为设计方案,包括主画面说明、设计要求、场景概述等内容;附件二为任务分工表格,包括骰子转、停时的画面要求;附件三是关于各制作项目对应内容和价格的表格,并规定全部工作量为三周。
合同签订当日,龙腾阳光公司向海景时代公司支付了制作费x元。
2008年2月1日,海景时代公司向龙腾阳光公司提交了x作品。龙腾阳光称涉案x作品原本打算委托一家广告公司于春节期间在电视台播出,按合同约定的三周工作量,海景时代公司应在2008年1月中旬交付作品,但海景时代公司交付作品时已临近春节,且内容不符合要求,故在交给广告公司后也未能在电视台播出。
海景时代公司在诉讼中认可其所交付的x作品在主画面说明、设计要求和场景概述方面与委托创作协议附件中的要求不符,但主张龙腾阳光公司在交付时已经对x作品表示认可且进行了使用。
原审法院认为海景时代公司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交付的x作品已被龙腾阳光公司认可并使用,故判决驳回海景公司诉讼请求。
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北京海景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万五千元(已执行);
二、双方不再就本案涉及的事实产生包括诉讼形式在内的任何争议;
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双方各自负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3元,由北京海景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793元,减半收取896.5元,由北京海景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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