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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九润天下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19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九润天下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公寓)X室。

法定代表人聂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九润天下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住(略)。

上诉人北京九润天下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润天下公司)因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原审诉称:2006年7月19日,我与九润天下公司签订图书约稿合同,授权其独家代理出版我著的《拍案说故宫》一书,约定该书如出版,第一次最低印数为x册,九润天下公司按照9%的版税率向我支付稿酬。该书已由金城出版社于2007年1月出版,但九润天下公司至今没有支付任何稿酬。李某为此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九润天下公司支付拖欠稿酬x元。

九润天下公司原审辩称:我公司代理出版了涉案图书,但实际只印刷了6500册,同意按照该印数支付李某稿酬。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九润天下公司于2006年7月19日签订《图书出版授权合同》,李某授予九润天下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以图书形式独家代理出版发行《拍案说故宫》(暂定名)之中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限期为3年;李某应于2006年10月1日前交付文字稿件,九润天下公司应于2007年1月20日前代理其出版上述作品;第一次印刷最低印数为x册,支付稿酬的方式和标准为销售数×定价×9%,x册以上为10%;图书出版后3个月内支付50%,6个月结清;根据一版实际销售数,时销时结。

2007年1月,金城出版社出版了《拍案说故宫》一书,署名“李某/著”,定价为29.8元。该书由北京集惠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惠印刷公司)印刷。

在本案诉讼中,九润天下公司提出,其只印刷了6500册涉案图书,并提交了一份金城出版社出具给集惠印刷公司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复印件。李某对此不予认可。

九润天下公司库存中尚有涉案图书520册。

以上事实,有《图书出版授权合同》、《拍案说故宫》一书、《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李某与九润天下公司签订的《图书出版授权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拍案说故宫》一书于2007年1月出版,九润天下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稿酬。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第一次印刷最低印数为x册,并约定了稿酬按照销售数计算,应据此计算稿酬,但应减去九润天下公司库存的图书。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九润天下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稿酬三万八千八百三十五元三角六分;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润天下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涉案图书的印刷册数为6500册,不是被上诉人提出的x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给付的稿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某与九润天下公司签订的《图书出版授权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九润天下公司应在《拍案说故宫》一书出版后的六个月内付清全部稿酬。该图书于2007年1月出版,九润天下公司至今未向李某支付稿酬,已经构成了违约,九润天下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李某要求九润天下公司支付稿酬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涉案图书的印刷数量问题,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一次印刷最低印数为x册,应以此为标准计算稿酬。原审法院扣除了九润天下公司库存的图书,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稿酬计算方法确定的稿酬数额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九润天下公司提出涉案图书的印刷册数为6500册、应以此为基础计算稿酬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九润天下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805元,由北京九润天下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35元,由北京九润天下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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