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翟某甲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甲,44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甲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翟某甲伙同翟某乙(已判刑)于1998年12月2日以翟某甲的叔翟某丙被同厂青年赵某某殴打为由,窜至许昌市X路东段前进造纸厂,向厂长芦某某索要1000元,芦某某不给,二人即对芦某行殴打并持改制的转轮发令枪对芦某某进行威胁,芦某某被迫拿出现金500元交给翟某乙。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翟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2日,被告人翟某甲伙同翟某乙(已判刑)至许昌市X路东段前进造纸厂,以翟某甲的叔翟某丙被同厂青年赵某某殴打为由,向厂长芦某某索要1000元,芦某某不给,二人即对芦某行殴打并持改制的转轮发令枪对芦某某进行威胁,翟某乙朝墙上打了一枪,被害人芦某某被迫拿出现金500元交给翟某乙,当晚二人在许昌剧院音乐茶座将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芦某某的陈述、证人翟某乙、翟某丙、郑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使用暴力手段持枪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翟某甲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翟某甲认罪态度好,有悔罪之意,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翟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兰国艳

人民陪审员韩华

人民陪审员张玉改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抢劫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