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与周某某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衡中法民一终字第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高中文化,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春华,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瑞成,湖南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耒阳市人民法院(2008)耒巡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的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春华、刘某,被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文瑞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9年1月29日,陈某某与周某某签订合作开发同心煤矿的协议合伙经营同心煤矿,协议约定,由陈某某管理账务,周某某管理现金。2003年因政策原因,陈某某、周某某将同心煤矿地面及井下设备整体租借给资柒林、李贱成使用,每月获得分红款x元,由陈某某、周某某各占50%。2005年2月6日周某某自愿将在同心煤矿的股份以x元价格转让给谢陆荣,其中谢陆荣出资x元,陈某某出资x元,转让款均是由谢陆荣和陈某某用现金方式支付给周某某。至此,陈某某、周某某合伙关系终止。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陈某某主张其与周某某共同经营的同心煤矿在合伙终止时未进行清算,要求法院判令周某某将账务结算后剩余的资金x余元按50%的比例支付给陈某某,但陈某某并未就合伙煤矿散伙时是否进行账务结算及剩余资金的多少向法院提供足够证据加以证明,而周某某却对合伙煤矿停办后已对剩余资金按比例进行了分配、合伙财产进行了处理以及周某某在退伙时,陈某某还支付现金购买周某某的股份等方面向法院提供了足够证据和证人证词予以证实,并且周某某提供的证据相互关联,证据本身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对周某某的主张予以采纳。陈某某要求周某某将账务结算后剩余的资金按50%的比例支付给陈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合伙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0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人民币6000元,由陈某某负担。

原审原告陈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对本案的举证责任划分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属于合伙合同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上诉人管账,被上诉人管钱。每月被上诉人应当依据约定向上诉人支付当月的盈余。被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向上诉人支付了盈余款,否则,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一审判决对本案的证据认定不合理。证据是审理案件认定正确与否的关键,本案一审双方在庭前都提交了自己的证据,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仅用了关联性不充分及被上诉人提出异议,就将上诉人的证据3、4、5均不予采信。反而对被上诉人的证据认定,一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的“证据本身未违反法律规定”就予以了采信。证据的采信应当根据证据的三性以及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予以认定。一审判决对本案的证据的三性并没有进行充分的阐述和分析。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合伙期间的剩余财产x元。

被上诉人周某某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除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本院另查明,1999年1月29日,上诉人陈某某(甲方)与被上诉人周某某(乙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合作开发同心煤矿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共同议定,原红心煤矿属甲方独有,现更名同心煤矿,由甲、乙双方共同开发,所有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有关事项协议如下:一、甲方原已投入部分资金添置了一些固定资产,煤矿所在的山地属甲方的承包山地,现因甲方资金不足,甲方请求乙方投资,甲方愿将原有的投入和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x元作为合资投入,不计利息,乙方在甲方的请求下,愿以x元现金作投资合伙金额,另拿x元作周某资金与甲方共同开发同心煤矿,日后同心煤矿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共同开发。乙方多投入的x元周某金,在投产收入后首先收回本金,本金归乙方所有,不计利息。乙方周某金x元收回后,其利润按各投资股金x元甲、乙双方分成。二、甲方在此协议签字之前所有的办矿遗留问题由甲方妥善处理,同心煤矿办矿周某矛盾由甲方出面协调,相关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三、甲、乙双方共同开发同心煤矿,双方共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共同负责煤矿账务,甲方管账、乙方管钱。日后同心煤矿的账务每月结算一次,每次结算需提供所有现金账务。四、同心煤矿的扩大再生产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此协议外的不定事宜由双方共同商定,任何一方均无权自作解释、说明。五、此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位中证人各执一份。此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还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1999年5月24日至2001年1月17日,合伙期间收、支余额为x.80元;2001年3月8日至2002年2月5日,合伙期间收、支余额为x.60元;2002年3月至2003年7月7日,合伙期间收、支余额为x.2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应受法律保护。根据该《协议》第三条的约定,上诉人陈某某管账,被上诉人周某某管钱,合伙期间同心煤矿的账务每月结算一次。从上诉人提供的现金帐反映,双方结账后,被上诉人周某某即在现金帐上签字,根据现金帐上所载明的收、支余额金额内容及记帐方式反映,可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至少曾三次进行过结算与分配。2003年7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伙经营的同心煤矿承包给资柒林、李贱成,资柒林、李贱成向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每月交纳承包款x元,2003年7月8日上诉人收到资柒林、李贱成交纳的承包款x元,并分给被上诉人x元,而根据上诉人提供的现金帐反映,截止2003年7月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伙期间收、支余额为x.20元,依据双方合伙的约定,上诉人应按x.20元的50%分得分红款x.1元,在上诉人应从被上诉人处分得x.1元分红款而未拿到的情况下,上诉人另将收的承包款分给被上诉人,不符合常理。2005年2月6日,被上诉人周某某将其在同心煤矿的股份以x元转让给谢陆荣,在被上诉人转让的股份中,上诉人占该股份的50%,x元转让款中的x元,是上诉人出的,如上诉人还有x元的分红款未分到,却还拿出x元交纳转让款,也不符合常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上诉人至今未提供足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伙期间尚有x元盈利款未予分配的依据。因而,上诉人陈某某提出合伙期间尚有x元盈利款未予分配的主张,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关于原审判决对本案的举证责任划分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430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44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罗国潮

审判员何闰英

审判员曾芳芳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某

校对责任人:何闰英打印责任人:陈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