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裁。
原告天津普兰娜天然植物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裁。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友,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君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X路X号。
被告天津市美生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私营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被告北京红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路X号迤北红桥市场四层。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普兰娜天然植物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美生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红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普兰娜天然植物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普兰娜天然植物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普兰娜天然植物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普兰娜天然植物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ΟΟ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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