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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亭迪赛(天津)灯光设计有限公司诉北京蓝典睿智照明设计有限公司等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24371号

原告莱亭迪赛(天津)灯光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华苑产业区开华道X号三层CX号。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连清,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贵铭,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典睿智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轻纺服装服饰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成蹊,北京市恒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蓝典睿智照明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原告莱亭迪赛(天津)灯光设计有限公司(简称莱亭灯光公司)与被告北京蓝典睿智照明设计有限公司(简称蓝典照明公司)、李某某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亭灯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贵铭,蓝典照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成蹊,李某某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莱亭灯光公司诉称:2003年7月李某某应聘到我公司工作,主要是参与客户的开发和辅助设计。2005年5月7日,李某某离开我公司。离开时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我公司还向李某某支付了保密费2万元。2007年1月30日,李某某成立了蓝典照明公司,从事照明设计和灯光设计。从2007年1月开始,蓝典灯光公司在经营期间利用李某某从我公司获取的材料,将我公司设计的项目设计效果图和项目名称在蓝典照明公司的网站(网址www.x.com,简称蓝典网)和宣传图册彩页(简称宣称册)上使用,并宣传为蓝典照明公司的业绩,对我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使得我公司遭受了较大损失。蓝典照明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和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有:1、利用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3张设计效果图片(蓝谷地2张,时代奥城1张)放在蓝典网上,使人误认为是蓝典照明公司的作品;2、在蓝典网上将我公司的20个项目宣传为是蓝典照明公司的项目;3、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4张设计效果图印刷在宣传册上;4、将我公司的21个工程项目的名称,印制在宣称册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1、宣称册上的7张设计效果图是我公司未经公开的设计效果图,属于我公司的商业秘密,被蓝典照明公司公开并使用;2、蓝典照明公司使用了我公司的宣称册上的客户联系方式。综上,我公司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蓝典照明公司停止使用我公司涉案的图片和文字资料;蓝典照明公司和李某某在《照明设计》、《灯光与设计》杂志上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李某某把从我公司带走或复制的涉案所有资料归还我公司;蓝典照明公司和李某某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蓝典照明公司和李某某共同辩称:第一,我公司对不正当地使用了莱亭灯光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蓝谷地设计效果图2张、时代奥城设计效果图1张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我公司在接到法院的起诉材料后,已经关闭了涉案网站。第二,李某某和莱亭灯光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是竞业禁止,但该协议没有约定保密费用,莱亭灯光公司也未支付过保密费用,该约定无效。第三,莱亭灯光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蓝谷地、时代奥城的照片在莱亭灯光公司的网站上都能找到,并不属于原告所说的商业秘密的范畴。第四,莱亭灯光公司请求支付误工费的数额过高没有依据,而莱亭灯光公司主张的计算损失的方法没有依据。第五,莱亭灯光公司提交的宣传册并非蓝典照明公司的宣传资料。综上,请求驳回莱亭灯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24日,莱亭灯光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是景观灯光设计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2003年8月到2005年6月间,莱亭灯光公司设计了香格里拉饭店、密云白龙潭醉仙楼餐厅、山水文园游泳馆、NCL大厦、广西大厦、丽都水岸、雪莲大厦、山水奥园、山水文园、金地国际花园、时代奥城、海逸心屿、蓝谷地、香江雅园、京杭大运河、杭州良诸博物馆、人民医院、宁波鄞州核心规划区项目共18个的灯光照明设计项目。李某某参与了上述项目的设计工作。

2003年7月,李某某进入莱亭灯光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了设计助理和设计主管职务。2005年5月7日,莱亭灯光公司和李某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该协议约定:李某某离职后不得持有、备份、使用对莱亭灯光公司有价值的资料,包括为客户草拟和出具的文件或者资料,因业务积累的档案、业务渠道、社会关系信息,莱亭灯光公司所有或有使用权的商业秘密和经营秘密;李某某决定离开莱亭灯光公司时,应将其掌握的莱亭灯光公司的所有资料归还;李某某离职后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和披露莱亭灯光公司的上述资料。2005年7月1日,李某某从莱亭灯光公司离职。2007年2月2日,李某某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了蓝典照明公司。蓝典照明公司经营范围是“照明设计、舞台灯光设计等”,李某某任蓝典照明公司的总经理。

在蓝典照明公司所有的网站网址www.x.com的蓝典网的“产品展示”项下,有莱亭灯光公司蓝谷地项目设计效果图片2张和时代奥城项目设计效果图片1张。该3张设计效果图系李某某从莱亭灯光公司的资料中获取。蓝典网的“团队介绍”项下有如下内容:李某某/设计总监,经过多年的专业艺术及设计教育,曾先后就职于国外著名灯光设计事务所,具有各种类型项目设计及管理经验,主要负责灯光规划及设计代表案例是香格里拉饭店、密云白龙潭醉仙楼餐厅、山水文园游泳馆、NCL大厦、广西大厦、丽都水岸、雪莲大厦、山水奥园、山水文园、金地国际花园、时代奥城、海逸心屿、蓝谷地、香江雅园、京杭大运河、杭州良诸博物馆、人民医院、宁波鄞州核心规划区共18个项目名称。2008年7月30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现蓝典网已关闭。

2008年7月31日,案外人高音和史玉在蓝典照明公司取到一份宣传册,后该宣传册被莱亭灯光公司发现并留置。该宣传册上每页上都有蓝典照明公司的办公电话、李某某个人的手机号以及蓝典网的网址。宣传册的封面上用订书机订有李某某的名片,名片内容是“李某某设计师/总经理北京蓝典睿智照明设计有限公司”。该宣传册正文第11页上印制了时代奥城6张、第15页NCL大厦1张、第22页香格里拉6张设计效果图,第25页广西大厦1张,共计14张。其中宣传册第11页图片第2行居左的1张时代奥城的设计效果图以及第22页香格里拉6张设计效果图均系莱亭灯光公司设计项目的设计效果图,此7张设计效果图涉及的项目均已实际完工。宣传册的最后一页上以“负责灯光规划及设计代表案例:”的文字,列举了“香格里拉饭店、密云白龙潭醉仙楼餐厅、山水文园游泳馆、NCL大厦、广西大厦、丽都水岸、金地国际花园、时代奥城、海逸长洲-海逸心屿、蓝谷地、香江雅园、京杭大运河、杭州良诸博物馆、人民医院、鄞州二道、雪莲大厦、山水奥园、山水文园、宁波鄞州核心规划区”19个项目。

莱亭灯光公司就其主张的蓝典照明公司使用其客户联系方式的请求,仅提交了客户的名称。莱亭灯光公司未提交每位客户具体联系方式的内容,并表明其不再提交具体的联系方式以及蓝典照明公司使用联系方式的证据。

另查,莱亭灯光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x元、公证费2030元、档案查询费46元、交通费155元。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档案、辞职信、公证书、宣传册、合理费用票据、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莱亭灯光公司本案主张蓝典照明公司和李某某构成了虚假宣传以及侵犯商业秘密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就莱亭灯光公司本案虚假宣传的4项主张:对于第1项和第3项,莱亭灯光公司将蓝谷地设计效果图片2张和时代奥城设计效果图片1张使用于蓝典网的“产品展示”栏目下以及在宣传册上将莱亭灯光公司的14张设计效果图片作为自己的项目宣传,会导致观看者产生误认上述17张设计效果图片中莱亭灯光公司所做的设计项目为蓝典照明公司所完成构成虚假宣传;对于第2项,蓝典网上介绍李某某职业经历时出现了莱亭灯光公司设计的18个项目,此18个项目确系李某某参与,而介绍的文字表述中也没有将这18个项目宣传为蓝典照明公司业绩的内容,此部分不构成虚假宣传;对于第4项,宣传册上最后一页的19个项目系莱亭灯光公司的设计项目,仅仅使用“负责灯光规划及设计代表案例:”使得观看者将这些项目和宣传册的宣传主体蓝典照明公司关联起来,造成误认,故此部分构成虚假宣传。

就莱亭灯光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2项主张:对于第1项,莱亭灯光公司所主张的未公开的7张设计效果图构成其商业秘密,由于该7张设计效果图中涉及的项目都已完工,可以实际看到项目的设计效果,该设计效果图已实际公开,就此莱亭灯光公司主张商业秘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第2项,莱亭灯光公司主张的客户联系方式,其既未举证证明客户联系方式的具体内容,也未举证证明蓝典照明公司有使用其客户联系方式的行为,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设计项目及项目的设计效果图均有李某某参与,其具有接触的可能性,现蓝典照明公司使用的项目名称和设计效果图与莱亭灯光公司的项目名称和设计效果图相同,而李某某又任蓝典照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蓝典照明公司没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上述侵权的部分使用的项目名称和设计效果图系李某某获取并提供给蓝典照明公司使用的,李某某和蓝典照明公司就上述认定侵权的部分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蓝典照明公司和李某某应当对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和承担诉讼合理费用的责任。但是停止侵权部分,由于现在蓝典网已经关闭,该项请求本院不再处理。赔偿数额,蓝典照明公司主张的数额没有依据,本院将考虑蓝典照明公司和李某某实施侵权行为的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公证费2030元、档案查询费46元、和交通费155元予以支持。律师费部分,将考虑最终支持莱亭灯光公司诉讼请求的情况以及案件难易程度酌定。莱亭灯光公司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请求,没有证据表明其人身权受到了损害,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莱亭灯光公司提出对返还资料的请求,不属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蓝典睿智照明设计有限公司、李某某停止在涉案宣传册上使用原告莱亭迪赛(天津)灯光设计有限公司涉案的设计效果图和项目名称;

二、被告北京蓝典睿智照明设计有限公司、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照明设计》杂志上向原告莱亭迪赛(天津)灯光设计有限公司刊登声明、公开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北京蓝典睿智照明设计有限公司、李某某负担);

三、被告北京蓝典睿智照明设计有限公司、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莱亭迪赛(天津)灯光设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零八百元;

四、被告北京蓝典睿智照明设计有限公司、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莱亭迪赛(天津)灯光设计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五千二百三十一元(合理费用2231元、律师费3000元);

五、驳回原告莱亭迪赛(天津)灯光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蓝典睿智照明设计有限公司、李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莱亭迪赛(天津)灯光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蓝典睿智照明设计有限公司、李某某共同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刘峥

人民陪审员冯俊平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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