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崔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5日中午,被告人崔某与其朋友一起在南召县X镇X路西城辣子鸡店饮酒,酒后其回到家中休息。当天晚上21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驾驶豫x号银灰色昌河面包车沿丹霞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南召县黄鸭河一桥西头路段时,被南召县公安局交警队值勤民警马某、任××查获。后被告人崔某被带至南召县卫生防疫站进行抽血检测,经检测,被告人崔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4mg/x,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任××的证言,南召县卫生局防疫站的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有关部门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标,属醉酒驾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其判处拘役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罡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