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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湘潭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张小虎,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农民,住。

被告湘潭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略)。

原告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湘潭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某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志祥、人民陪审员唐学知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肖琳担任记录。2010年9月25日,原告以及建筑施工合同未结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湘潭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某忠

审判员张志祥

人民陪审员唐学知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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