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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正荣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一中民终字第15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正荣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盈创动力X号楼X层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正荣网际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正荣网际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鲍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丽华,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正荣网际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正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x,Inc.公司(简称x公司)执行副总裁x-x于2007年7月12日签署确认授权书,确认x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x公司的网址为www.x.com的互联网网站上;确认华盖公司系x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授权代表公司,x公司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确认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x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国境内出现的侵犯x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等。该确认授权书之附件A所列品牌中包括x。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x.x于2007年7月17日证明,签署并执行前述确认授权书的x公司高级副总裁x-x于当日亲自来到公证人处,确认前述确认授权书系x公司的真实意愿和行为,宣誓声明其本人正式被选举为x公司官员并有权签署并执行前述确认授权书等。北京市公证处于2007年8月1日出具(2007)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前述确认授权书和公证人证明的中文译本与英文原本内容相符。华盖公司称前述确认授权书中的“中国境内”系中国大陆地区之意。

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载有编号为x、x、x、x、x、x、x、x、x、x的涉案10幅图像,涉案10幅图像均标注属于x品牌。网址为www.x.cn的网站亦载有部分涉案图像,x.cn域名系由华盖公司所注册。华盖公司于2008年6月6日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对前述网站载有涉案10幅图像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0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华盖公司为此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支付600元公证费。

华盖公司还提交媒体报道、荣誉证书以及其业务手册等证据,以证明x公司在图像市场之影响力。

正荣公司向法院提交图库中国网站等案外网站网页打印件,以证明此类标注版权信息的案外网站亦载有部分涉案图像,故华盖公司并无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10幅图像之权利。

华盖公司称其于2008年3月在北京市的一个展会上取得名为《光纤计算机网络产品—广播级模拟、数字视频,音频和数据控制光端机》和《图像监控光端机》的二份宣传册(以下分别简称“光纤”和“图像”宣传册),该宣传册上印有正荣公司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资质证书、项目业绩、技术文档参数、设计方案等信息,且以配图性或装饰性使用了涉案10幅图像,华盖公司称每幅图像均仅使用1幅次。正荣公司称该二份宣传册均非其制作,该宣传册与其无任何关系,为此,正荣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其现用的宣传资料,以证明其印发的宣传资料并未使用任何涉案图像。

华盖公司曾在本案起诉之前就上述被控侵权行为向正荣公司发送过律师函。

华盖公司另向原审法院提交其与诸多案外人所签图像许可使用合同以及相关发票,以证明其许可案外人使用涉案图像的市场价格。

2008年5月28日,华盖公司与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华盖公司委托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和人员作为本案代理人,律师代理费为5000元等。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的10幅图像均载于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且均标注属于x品牌,网址为www.x.cn的华盖公司网站亦载有部分涉案图像,且原审法院综合考虑x公司执行副总裁x-x所签确认授权书以及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x.x所出具公证之内容,认为华盖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并据此确认x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x品牌旗下的涉案10幅图像,且华盖公司作为x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代表公司依据x公司之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x品牌旗下的涉案10幅图像,且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其自己的名义对正荣公司提起诉讼,华盖公司系本案的适格原告。正荣公司仅以标注版权信息的图库中国网站等案外网站亦载有部分涉案图像为由否认华盖公司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10幅图像之权利,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光纤”和“图像”宣传册印有正荣公司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资质证书、项目业绩、技术文档参数、设计方案等信息,正荣公司辩称“光纤”和“图像”宣传册均非其制作,其与“光纤”和“图像”宣传册并无任何关系,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虽正荣公司现用的宣传资料并未使用任何涉案图像,但此节并不能否认“光纤”和“图像”宣传册曾使用涉案10幅图像之事实。正荣公司未经华盖公司许可,即擅自在“光纤”和“图像”宣传册中使用涉案10幅图像,其此举已侵犯了华盖公司享有的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10幅图像之著作财产权。

华盖公司认可正荣公司业已停止侵权,原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正荣公司在“光纤”和“图像”宣传册中使用涉案10幅图像之行为仅涉及侵犯华盖公司之著作财产权,故原审法院对华盖公司要求正荣公司在《北京晚报》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考虑涉案10幅图像的独创性程某,参照通常情况下宣传册使用图像的许可使用费市场标准,并综合考虑正荣公司的过错程某和侵权情节、本案诉讼的合理支出费用等因素,酌定正荣公司应向华盖公司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华盖公司对于其不合理的诉讼请求部分所对应的诉讼费用,应自行予以负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正荣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二万二千元;

二、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正荣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判决作出后,正荣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涉案图片与我公司无关,华盖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光纤”和“图像”两本宣传册一定系我公司印刷,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二、华盖公司仅仅证明了其著作财产权是由x公司授权的,但x公司著作权的来源却没有证据证明,华盖公司并没有提供涉案图片的摄影作者授权给x公司的书面授权证明文书,因此,华盖公司没有提供完整的授权信息,其证据链是断裂的,华盖公司和其前手x公司的所谓著作权是有暇疵的。三、我公司和华盖公司分属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业领域,没有任何业务交叉,我公司不曾也根本不会从涉案的图片中得到任何利益。我公司是一家以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专业公司,没有专业设计人员从事图片专业制作,没有技术条件也不可能制作任何一张涉案的图片。因此,我公司没有侵权的现实基础,也没有侵权的经济动力。原审法院以“光纤”和“图像”宣传册印有正荣公司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资质证书、项目业绩、技术文档参数、设计方案等信息为由判决我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不妥,我公司在一审时已经申明,上述这些信息确属我公司的信息,但此信息在我公司网站和搜索引擎上可以随时随地下载,并不属我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并不能推定印有我公司的某些经营信息的宣传册就必然是我公司所印刷并由我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上,因为x公司著作权本身的暇疵,使得华盖公司的著作权也不拥有优于前手的权利,原审法院不应当将有暇疵的证据单独作为定案的关键证据和依据,因此,原审法院依据x公司对华盖公司的授权和两本载有我公司部分经营信息的宣传册对我公司作出的侵权判决,证据不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华盖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前述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涉案事实,有华盖公司业务手册、媒体报道、荣誉证书、北京市公证处(2007)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CN域名注册证书、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0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光纤”和“图像”宣传册、律师函及其邮政快递底单、华盖公司与诸多案外人所签图像许可使用合同以及相关发票、华盖公司与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所签委托代理协议、公证费发票、图库中国网站等案外网站网页打印件、正荣公司现用的宣传资料以及当事人在一审及二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华盖公司对涉案10幅图像是否具有完整授权的问题

由北京市公证处(2007)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及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0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可以证明:编号为x、x、x、x、x、x、x、x、x、x的涉案10幅图像均载于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且均标注属于x品牌,网址为www.x.cn的华盖公司网站亦载有涉案图像。由x公司执行副总裁x-x所签的确认授权书以及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x.x所出具公证之内容可以证明:x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x品牌旗下的涉案10幅图像,华盖公司作为x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代表公司依据x公司之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x品牌旗下的涉案10幅图像,且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其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因此,华盖公司在原审过程某所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对涉案10幅图像具有完整的授权,华盖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正荣公司提起诉讼。正荣公司仅以标注版权信息的图库中国网站等案外网站亦载有部分涉案图像为由否认华盖公司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10幅图像之权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二、本案被控侵权的“光纤”和“图像”宣传册中使用涉案10幅图像,此行为是否系正荣公司所为

由于被控侵权的“光纤”和“图像”宣传册上印有正荣公司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资质证书、项目业绩、技术文档参数、设计方案等详细的经营信息,且该宣传册中的内容均是为正荣公司曾经营的产品作宣传,在此情况下,正荣公司是该宣传册的直接受益人,因此,华盖公司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证明责任,正荣公司应当对其关于该宣传册并非其印制、被控侵权行为与其无关的主张负举证责任并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由于正荣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的“光纤”和“图像”宣传册系他人假冒其名所作,因此,正荣公司的相关主张因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正荣公司未经华盖公司许可,即擅自在“光纤”和“图像”宣传册中以配图性或装饰性使用涉案10幅图像的行为,已构成对华盖公司享有的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10幅图像之著作财产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正荣公司的上诉主张及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零六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八百零六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正荣网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由正荣网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赵明

二○○九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高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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