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辉国环(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X层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被告北京国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路街X号院X号楼X-23、1-25、1-26。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本院在审理中辉国环(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国鼎餐饮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中辉国环(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辉国环(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辉国环(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辉国环(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