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吴守东与韩某某拖欠工资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前民执字第325号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执行人韩某某,女,1971年2月16日,汉族,前郭县吉大实用菌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吴守东与被执行人韩某某拖欠工资纠纷一案,经前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前劳仲案字(2007)X号裁决书,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韩某某给付工资款x元,自2003年1月20日至2006年1月20日,仲裁费3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立案并于2007年11月15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韩某某履行法律义务,给付工资款x元,仲裁费320元,执行费3845元。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于2008年7月19日中止执行。2009年3月5日,前郭县劳动仲载委员会撤销前劳仲案字(2007)X号裁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前劳仲案字(2007)X号裁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率。

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丽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