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冯XX诉田XX、第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法定代理人陈XX(系冯XX妻子),女,汉族,住址同原告冯XX。

委托代理人季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委托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XX,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X乡。

委托代理人曹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第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负责人龙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男,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工作。

原告冯XX诉被告田XX、第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冯XX的委托代理人季X、郁少波,被告田XX、第三人XX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2010年6月22日,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0年8月17日,本案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参加第一次庭审的诉讼参加人除郁少波外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XX诉称,2009年7月12日17时50分许,被告田XX驾驶皖XXX小客车沿浦东新区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村XX号处时,遇原告骑自行车由东向西横过公路,两车相撞损坏,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田XX及冯XX各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查,皖XXX小客车在第三人XX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原告起诉主张其损失为医疗费25,278.06元(人民币,下同)、残疾赔偿金93,662.4元、误工费6,720元、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114元、鉴定费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衣物损失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律师费2,000元。以上损失请求判令第三人XX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第三人XX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超过交强险的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田XX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被告田XX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超过交强险的合理损失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事故发生后其为原告垫付医疗费746.5元,并支付原告现金10,392元。

原告冯XX认可被告田XX陈述的垫付款情况。

第三人XX支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故经过、责任认定及皖XXX小客车投保情况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在原告伤残鉴定能够成立的前提下,对原告主张的损失确认意见如下:医疗费中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不予认可;残疾赔偿金认可按照18年的赔偿年限计算;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护理费认可3,500元;营养费认可1,800元;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酌情确认;鉴定费、衣物损失、律师费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冯XX系农村居民。2009年7月12日17时50分许,被告田XX驾驶皖XXX小客车沿浦东新区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村XX号处时,遇原告骑自行车由东向西横过公路,两车相撞损坏,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田XX及冯XX各负事故同等责任。

原告冯XX受伤当日即被送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30日出院。原告共支付医疗费25,278.06元,被告田XX为原告垫付医疗费746.5元、支付原告现金10,392元。经交警部门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冯XX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对相应的伤残等级及治疗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评定。2010年1月28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华政法医[2010]精残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冯XX于2009年7月12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使其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七级伤残。2、给予被鉴定人冯XX休息期10个月,护理期6个月,营养期3个月”。原告为鉴定支付鉴定费2,500元。2010年3月22日,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原告为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2,000元。

另查明,皖XXX小客车在第三人XX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庭审中,第三人XX支公司对《华政法医[2010]精残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小结、病史记录、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交强险保单等经核对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皖XXX小客车的投保情况,本院确认由第三人XX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损失。对原告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本院确认由被告田XX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XX支公司对《华政法医[2010]精残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完成相应的举证义务,对其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衣物损失、律师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根据其定残时的年龄,本院确定其赔偿年限为227个月,根据其伤残程度,本院确认其伤残等级系数为40%,根据其户籍性质,本院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1年为12,324元),并乘以其赔偿年限及伤残等级系数,计算该项损失为93,251.6元;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本院酌情确认2,700元;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伤害后果、加害人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10,000元,根据原告的请求,本院确认该项损失由第三人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优先赔偿。被告田XX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应作为原告损失一并处理。故原告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项下的损失为医疗费26,024.56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合计29,084.56元;原告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的损失为护理费7,200元、残疾赔偿金93,251.6元、误工费6,720元、交通费1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17,285.6元;原告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项下的损失为衣物损失费300元;原告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为鉴定费2,500元、律师费2,000元,合计4,500元。原告以上损失共计151,170.16元,应当由第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120,300元(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项下承担10,000元、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承担110,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项目下承担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由第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原告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30,870.16元由被告田XX承担60%的赔偿责任计19,322.1元(其中律师费全额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冯x,300元;

二、被告田XX应赔偿原告冯XX19,322.1元,扣除被告田XX已垫付的医疗费746.5元、支付的现金10,392元,余款8,183.6元由被告田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冯XX。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60元(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冯XX负担390元、被告田XX负担2,870元。被告田XX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倪水芳

审判员董允

代理审判员陶新军

书记员田亚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