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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某丙、谌某乙等人与宜丰县X路段、宜丰县交通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1-09-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宜民初字第61号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宜民初字第X号

原告巢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青龙商厦宜丰县连锁店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玉,宜丰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连富,宜丰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谌某乙(系原告巢某丙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巢某丙(系原告谌某乙母亲),女,青龙商厦宜丰县连锁店职员,住(略)。

原告谌某丁(系原告谌某乙祖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宜丰县染料化工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略)。

原告姚某(系原告谌某乙祖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略)。

被告宜丰县X路段,地址:宜丰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段长。

委托代理人彭晓辉,宜丰县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被告宜丰县交通局,地址:宜丰县X镇新昌中大道X号。

法定代理人戴某戊,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己,宜丰县司法局副局长,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袁宾,宜丰县正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全权代理。

原告巢某丙、谌某乙、谌某丁、姚某与被告宜丰县X路段、宜丰县交通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巢某丙、谌某乙、谌某丁、姚某诉称:2001年2月27日晚,刁枥至双峰路段约10Km+700m处山体塌方,堵塞交通。第二天下午2点多,原告巢某丙丈夫谌某阳与另外三个司机驾车装运杉木从双峰出来。车到塌方路段时,双峰养路队的职工仍在抢修路面。梅芳驾车先过塌方路段,谌某阳驾车跟过去。正路过塌方地点时,靠公路X路基突然塌陷,谌某阳的车翻入几十米深的峭谷,造成车毁人亡。我们当天已向县交警队报案,交警队认为不是交通事故,不去处理,县X路X路段施工中未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县交通局作为公路主管部门,也应负担赔偿责任。要求二被告赔偿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必要生活费等损失(略).6元。

被告宜丰县X路段辩称,山体塌方堵塞交通,属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我段职工及时赶到塌方路X路面土石,是属于抢险。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养路段职工在抢险疏通公路时要设立安全标志、警示标志,我段已经履行了自己及时抢修出险路段的义务,并没有违反法定义务。我段抢修职工穿了统一的安全标志服,过往的车辆和行人对出险路段是十分清楚的。谌某阳翻下深谷是他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谌某阳的车没有经过年检,车辆技术状况存在问题,按规定,不能行驶,刁枥至双峰公路路况差,属于四级公路X路,谌某阳车装了10吨杉树,严重超载,按交通部2000年第X号令规定,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谌某阳驾驶严重超载的加长东风车在经过出险公路时,冒险从靠山谷的公路边上开过,该车左侧后轮碾压公路X路肩软土,以致软土塌陷,汽车翻入深谷,造成车毁人亡的恶性事故,完全是谌某阳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原告要我段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宜丰县交通局辩称,刁枥到双峰公路属于县道,但出事路段是由县X路段养护和管理,对公路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也由县X路段行使。但该段公路X路权未明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出事的路段产权属于县交通局。目前,江西省公路X路权一直没有明确下来,至今没有哪个单位领取了路X路权证。谌某阳车毁人亡的事故与我局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我局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27日夜,宜丰县芳溪刁枥至双峰公路约10km+400m处山体塌方,堵塞交通。2001年2月28日上午,谌某阳与黎某某、梅芳、梅兵四个司机各驾驶一辆汽车从宜丰去双峰云峰尖林场装运杉木到南昌。路X路段时,宜丰县X路X路队的3名职工及临时请的2名民工正在清理塌方土石,抢修路面。养路队职工没有在塌方路段的两边设立安全标志或警示标志。塌方路面较窄,塌方土石约占路面三分之一,路面靠山的一侧停放一辆养路队的丰收牌农用车,公路外侧是几十米深的峭谷。黎某某等人见不能安全通过,就停车,要双峰养路队职工把农用车往前开到宽阔处,谌某阳、黎某某等4人驾车通过了塌方路段。上午10点多,一辆装满竹地板的集装箱汽车从双峰出来,顺利通过塌方路段。下午2点多,梅芳、谌某阳、黎某某、梅兵四人依次驾驶装满湿杉木的四部汽车从双峰出来,路X路段时,梅芳驾车在离塌方路段十几米处停了一下车,看了看路面,又继续往前开,当汽车前轮过了塌方地点最窄路段时,梅芳又停了一下车,看了看汽车左后轮边上路面,然后开过去了。谌某阳见第一辆汽车开过去后,就也接着开过去。在经过塌方路段时,因汽车太靠公路外侧行驶,汽车左后轮碾压在路X路肩软土上,因软土塌陷,谌某阳装了约10吨湿杉木加长东风车就翻入几十米深的峭谷。谌某阳被送往宜丰县人民医院抢救,谌某阳于当天因车祸去世。坐谌某阳汽车的两名云峰尖林场职工也受伤住院治疗。谌某阳用去医疗费815.6元。原告于2001年4月向本院起诉,在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宜丰县交通局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另查明,刁枥至肖家称为刁肖线,刁肖线为县道,谌某阳翻车的路段属于宜丰县X路段养护,刁枥至双峰路段为四级公路、等外路,出事的该段公路X路,该路X路权未明确。谌某阳的汽车为加长东风车,车号为(略),车辆技术状况于1999年进行了年检,检验合格至2000年11月,2000年该车没有进行年检。谌某阳的汽车装了约10立方米湿杉木,10立方米湿杉木重量约为10吨。谌某阳的货车属超限运输,谌某阳没有按交通部2000年第X号令到公路管理部门领取江西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交通部2000年第X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某,谌某阳的医疗费发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塌方现场照片,宜丰县公安局车管站证明,江西省公路管理局宜春分局养路科证明,宜丰县X路线基本情况表,宜春市交通局证明,云峰尖林场发货单,证人倪某某、邹某庚、邹某辛、黎某某、刘某东等证词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谌某阳驾驶没有经过车辆技术状况年检的汽车,不能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处于良好状态,在宜丰至双峰这段四级公路、等外公路上超载超限运输,不能保证自己的行车安全,均违反了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谌某阳驾车上午从宜丰到双峰,路X路时,就已知该塌方路段行车不安全。下午2点多,谌某阳驾驶超载的汽车经过狭窄的塌方路段,在双峰养路队职工还在清理塌方土石的情况下,明知强行开过存在不安全隐患,不采取先停车待路面拓宽后开过的正确方法,而是冒险驾驶装有约10吨加长东风汽车靠塌方公路外侧开过,因汽车左后轮碾压公路路肩外侧软土,软土承受不了重压而塌陷,以致汽车翻入山谷,造成车毁人亡的恶性事故,谌某阳有重大过错,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谌某阳自己承担。被告宜丰县X路X路队在接到塌方报告后,立即派职工身穿工作服到公路塌方现场进行清理土石,及时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因该公路上面山体塌方,土石堆在公路,影。向车辆行驶,这属自然灾害造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在排除自然灾害进行抢险修复公路时,负有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安全标志的法定义务。谌某阳在明知公路上堆有塌方土石,公路狭窄,汽车行驶不安全的情况下仍冒险开过以致汽车翻入山谷,造成车毁人亡,这一损害事实与被告宜丰县X路段没有在施工两端设立安全标志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宜丰县X路段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不足,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宜丰县X路段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为该出事路段属于宜丰县X路段养护,而该出事公路堆有土石是山体塌方这自然灾害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人为违章形成的,因此作为公路主管部门的被告宜丰县交通局对公路的监督、管理没有过错。出事路X路产权未明确属于谁,原告诉称谌某阳车翻系公路路基塌陷所至,举证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宜丰县交通局赔偿其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宜丰县交通局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巢某丙、谌某乙、谌某丁、姚某要求被告宜丰县X路段、宜丰县交通局赔偿其损失(略).6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上诉费2550元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宜春市分行营业部中华分理处,帐号:(略)),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胜强

审判员蔡为武

审判员徐映晖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卢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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