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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宁江区金属回收公司、松原市宁江区物资局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松执字第132-2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组织机构代码x-4。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主任。

第一被执行人宁江区金属回收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经理。

第二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物资局。

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6年11月7日以(1996)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江区金属回收公司给付原告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信用合作社本金x元及利息并加付逾期罚息20%,此款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部付清;二、被告松原市宁江区物资局对本金x元及利息,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420元,由原告承担1310元,由被告宁江区物资局物资贸易公司负担5110元。1997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本案于1997年10月24日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现第一被执行人已歇业多年,第二被执行人单位已撤销,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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