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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前郭县支行张某某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松民执字第2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前郭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郭尔罗斯大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2。

代表人吴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满族,前郭县农行工作人员,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作出(2005)前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支付令内容:被执行人张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申请费3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1月23日向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按支付令强制执行,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2008年6月13日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欠的本金、利息及各项诉讼费用总计x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前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代理审判员付国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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