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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告人朱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8年11月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1月1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淑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因被害人田xx阻挠其女儿田x与其处对象等原因,产生报复心理。于2008年10月18日晚7时许,潜入位于前郭县X乡X村的田x家中,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田xx、任xx夫妇二人扎伤,因田xx、任xx强烈反抗,将被告人朱某手中尖刀打落在地后,被告人朱某逃跑。经法医鉴定,田xx、任xx之损伤均为轻伤。被告人朱某意欲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轻伤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害人田xx、任xx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田xx、任xx一直不同意我和田x处对象,我对他们挺生气的,一直想报复他们,2008年10月18日我从沈阳回来在长岭北街的市场花7.5元买了一把杀猪刀,然后我就到东三家子东太平村去了。下午我先到田xx家看一眼,发现田x没在家。晚上8点多田xx的母亲从屋里出来上厕所看到我问我是谁,我说是朱某,老太太一听是我,喊他大儿子,我紧忙跑到门口从上衣内侧兜将刀掏出来,当时屋里没有开灯但是周围有灯光,在门口还能看见人,这时田xx先到门口看见我转身就走,我随后就跟了进去,我和田xx碰到一起,我把他推倒在炕沿下面,左手拿刀就开始扎田xx,我向田xx身体躯干部位和腿部连扎了数刀,这时我岳母任xx就用一个耙子上来打我,我起身将任xx推倒,用尖刀照她脸划拉了几下,我的刀不知是划到什么地方就掉了。刀掉后任xx又来撕扒我,我起来就跑了。我不知道我把田xx、任xx扎成什么样,后果可能会死会伤。

2、被害人田xx陈述:2008年10月18日晚9点多,我和我媳妇任xx还有我母亲睡觉了,我母亲起来上厕所,我在炕上躺着,听见我母亲喊我,我就起来我,当我走到房外门时,我看见朱某从外面往屋里进,上来就杵我左掖窝一下,我当时感觉非常疼没感觉到是刀扎的,之后朱某就我把推进屋,把我摔倒在屋东墙与炕中间的地上,朱某上来朝我右掖窝下方杵了两下,又朝我右腿外侧,膝盖上部杵三下,这时我媳妇任xx就起来和朱某撕扒,我也趁机从地上起来从墙边拿起来木头橙子打朱某一下,好像打在他胸口处,朱某就从南门往屋外跑了,我空手在后面追他,当我追到走廊南门口时,我感觉掖窝下面喷出一股血,这时才感觉到被刀扎伤了,我急忙往屋里走,走到炕沿边我就感觉没有劲动哪都疼。朱某跑走后我媳妇任xx就出去找人了,那时我就点昏迷了不知道什么了。我家门外雨搭下灯亮着,外边还有月亮,所以我能认出进来的人是朱某。朱某一共扎了我六刀,第一刀扎在我左掖窝下,第二刀、第三刀扎在我右掖窝下,后三刀扎在我右腿处侧、膝盖上面的部位。

3、被害人任xx陈述:2008年10月18日晚我和田xx睡的比较早,我婆婆在我家住,到晚上十点的时候,我婆婆起来上厕所,刚走出房门就喊田xx,我和田xx赶紧起来,田xx下地刚走到门口朱某就持刀闯进来了了,二话不说就开始扎田xx,他俩在屋内撕扒起来,田xx打不过朱某,我连忙下地抢朱某手里的刀,朱某看我也上去就用刀扎我,将我额头扎了好几刀,扎完我朱某就跑了。我因为抢刀右手被伤的很重,田xx挨了好几刀现在正在抢救。朱某上来就扎人,扎完就跑什么也没说。

4、证人田x证言:2008年10月18日晚10点多,我屯的引x给我打电话说我二哥家出事了,于是我丈夫李x到我二哥家看看发生什么事,不一会李x回来了说我二哥二嫂被朱某用刀扎伤,准备钱去医院,于是我就往我二哥家走,正走着呢我接到朱某给我打的电话说田x不回来,不让她家消停。我到我二哥家后我二哥和二嫂已经被拉到医院治疗了,我呆在我二哥家时,朱某又给我打了两次电话,电话中他说,他昨天从辽阳回来,他家孩子被狗咬了,田x不回家,他就来杀田x父母,朱某还说他用的刀是在长岭县里买的,就是用来准备杀田x父母的,在电话里,朱某还跟我打听我三哥田xx在哪,我跟他说在医院,朱某说他去,正好要找我三哥。朱某因为田x不和他过了,认为是我二哥和我三哥挑拔的。

5、证人李x的证言:2008年10月18日晚9时左右,田xx接到一个电话,说田xx出事了,让我去看看,我来到田xx家,看到满屋都是血,田xx躺在炕沿下面的地上,满身都是血,任xx半依靠在炕沿边,满脸都是血,手上也都是血还在流淌,我问他们报没报案,没人吱声,我赶忙出来打电话联系车和医院,等车来了,我就陪他们去医院了。后来听说是朱某把他们扎伤的。

6、证人范x的证言:我是田xx的母亲,2008年10月18日晚上9点钟左右,我在田xx家出门上厕所,刚走出院,就看见一个人,我问:谁呀对方说:朱某。然后就往屋跑,我看清是朱某,他边跑边抽出一把刀,我就喊我儿子,我就赶紧找人报案,没找到人,等我回来时,警察就在门口守着了。

7、证人田x的证言:证实田xx是其儿子,田xx被朱某扎伤了,当时没在现场,事后听说的。怀疑朱某在9月偷其家驴了,但没有证据。

8、证人尹x的证言:2008年10月18日晚9时左右,任xx跑到我家,当时她满身都是血,告诉我她自己和丈夫田xx被女婿朱某扎伤了。我就赶紧到她家,看见走廊和屋里墙上都是血,田xx满身是血躺在屋地上,我就联系派出所和医院。

9、证人田x的证言:朱某是我丈夫,没有登记,在一起过了三年,因为朱某不务正业,经常打我,所以我在9月10日从家中跑出来,一直在外面打工。后来听说朱某于10月18日将我父母扎伤,我和刑警队取得联系,提供其亲属情况,帮助刑警队找到朱某。

10、证人田x的证言:是田xx的三弟,证实与朱某没有矛盾,只是在田x与其处对象时,家里不同意,原因是朱某的品质不好,和田x处对象时,他已经有对象了。后来他们私自走了,之后家里就没再管这事了,特别是有孩子之后,就默认了这件事,不管他们了,更谈不上有什么矛盾了。

11、证人朱x的证言:证实朱某是2008年11月3日下午到其家的,不知道朱某有犯法的事。

12、前郭县公安局对田xx、任xx的伤情出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田xx、任xx之损伤为轻伤。

13、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吉公鉴(法物)字(2008)X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对凶器(尖刀)、镰刀上的血迹进行鉴定,尖刀、镰刀上血迹的DNA分型均与送检的田xx血样的DNA分型一致。

1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15、前郭县公安局提取笔录:依法提取尖刀一把(刀长约为15公分,宽2.3公分,木柄有10公分长)该刀为被告人朱某作案用的尖刀,该刀朱某作案后遗留在现场。

16、长岭县医院诊断书:诊断田xx为失血性休克、胸部及右下肢锐器伤,双侧开放性血气胸;诊断任xx为头部软组织损伤,右手3-4指近骨折。

17、被告人朱某的年龄证实及现实表现。

18、破案及抓捕经过。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朱某对上述证据内容未提出意见。

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证据间形成了证据链条,结合被告人的口供,足以证明被告人朱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成立,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的犯罪事实、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某的刑期自2008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李中

审判员赵广和

代理审判员初宏伟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顾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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