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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荆某某与被上诉人新乡县朗公庙镇土门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孔祥玉,新乡市红旗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永海,新乡市红旗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荆某某与被上诉人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土门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土门村委会于2009年1月13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2004年元月10日签订的有偿使用村老学校旧楼房10年的租赁协议,被告搬出老学校楼,将其交还原告,并当庭增加请求确认双方于2004年元月10日签订的无偿使用村老学校旧楼房30年的租赁协议无效,同时被告赔偿损失,并支付已使用五年的租赁费2500元。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荆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2009年12月21日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案卷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荆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某强

审判员梁国兴

审判员蒋雪梅

二0一0年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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