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方甲与方乙、方丙、方丁继承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甲。

委托代理人肖激、宋某某(受方甲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丙。

委托代理人平某(受方丙的特别授权委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丁。

上诉人方甲因与被上诉人方乙、方丙、方丁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0)锡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0年7月21日和2010年8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上诉人方乙、被上诉人方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平某、被上诉人方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方阿福与安瑞珍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育了方乙、方丙、方镜照、方丁四个儿子,其中方镜照智力有障碍,残疾等级为叁级。1986年5月25日,方阿福召集方乙、方丙、方镜照、方丁,共同协商三子方镜照的靠老终身问题,并达成过嗣协议。协议约定,方丁和陈幼琴自愿将其女方甲过嗣在方镜照名下,事后决无反悔,有老屋四间,东间属方乙,东第二间属方丙,东第三间属方镜照,西一间属方丁,其中方镜照有方甲继承财产,方丁西一间析产给方甲,方甲现有贰间老屋产权;方镜照暂时和父母一起,父母千古后,与方丁一起,方甲成家后,方镜照的穿、吃、住、病、故一切有方甲负责,与其他家族子孙无关,方镜照收入有父母保管,父母千年时,公开存款数,由方甲或方丁保管,作为方镜照防老费用,父母患病费,千古费,方镜照不负担,由其他三子承担,父母千古后一切财产归方镜照所有。过嗣协议由当事人方阿福、方乙、方丙、方丁签字,方镜照签名由他人代签,过嗣协议上还有其他8名证人签名。过嗣协议签订后,方甲仍与其生父母方丁、程幼琴共同生活,仍以父女、母女相称,并由方丁、程幼琴抚养成人。方镜照与其父母方阿福、安瑞珍共同生活,生活由方阿福、安瑞珍照料。过嗣协议签订后,方镜照与方甲未共同生活,未办理收养手续,亦未以父女相称。2000年安瑞珍过世,方镜照仍然与其父亲方阿福一起生活,2006年12月26日,方阿福过世,后方镜照由兄弟三人轮流照顾。2002年4月5日,方乙、方丙、方丁、方镜照四人签订安镇X巷X号(现为X号)的房产权属于方丙所有的确认书,该确认书载明,2000年母亲安瑞珍逝世以后,为了父亲方阿福能有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父亲提议要将平某翻建,经兄弟协商,决定方丙将安镇X巷X号(现为X号)的贰间平某出资翻建成楼房,安镇X巷X号(现为X号)的贰间贰屋楼房产权归方丙所有。此房产确认书上有方乙、方丙、方镜照、方丁签字。2007年8月9日,方镜照被送至无锡市X镇镇敬老院自费托养,所花费用是用房屋租金及村里所分的款项支出。2009年8月,方镜照因病住院,2009年10月5日,方镜照因病死亡。其间所花医疗费用三千多元,由方乙、方丙、方丁三兄弟共同承担,方镜照死亡以后办理丧事所花费用,是用其本人低保费、失地农民补助费支出。另,无锡市X镇X巷X号房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安才珍(安瑞珍)。方镜照因病去世后,因房屋所有权产生争议,方甲将方乙、方丙、方丁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座落于安镇X巷X号的房屋为其所有。方乙则辩称,1、方甲过嗣给方镜照的过嗣协议无效,这份过嗣协议是为了将方甲过嗣给方镜照后,方丁能够生二胎;过嗣协议必须由送养人和收养人都签字后才能生效,但这份过嗣协议仅有方甲父亲方丁的签字,而没有母亲程幼琴的签字,也没有收养人方镜照的签字,过嗣协议上“方镜照”的签名实际由方丁所签;过嗣协议上也没有安瑞珍的签字,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安瑞珍没有签字,协议却处分了安瑞珍的房产,协议当然无效。2、方甲无权享有方镜照遗赠的权利,过嗣协议签订后,方甲一直与其生父母方丁、程幼琴共同生活,未与方镜照共同生活,更没有以父女相称,过嗣协议约定方甲成家后,方镜照的吃、穿、住、病、故一切由方甲负担,与其他子女无关,但方甲并没有负担,也没有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3、本案争议的房屋已经在权利人生前作了处理,方镜照已经将房屋产权转让给方丙了。

方丙在一审时辩称,方甲所依据的过嗣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且没有实际履行,协议中涉及的方镜照的房产,于2007年4月5日在原被告及几位亲戚的见证下,重新订立房产确认书,确认讼争房产为其所有,请求驳回方甲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由过嗣协议、自费托养协议、房屋权属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村委证明、村委说明、残疾证、医药费收据、房屋产权确认书、证人证言、丧葬费用票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于收养法实施前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认定收养关系成立。本案中,方甲虽然是过嗣协议约定的方镜照养子女,但协议签订以后,方甲仍与其生父母方丁、程幼琴共同生活,以父女、母女相称,并由方丁、程幼琴抚养成人。方镜照与其父母方阿福、安瑞珍共同生活,生活由其父母照料。过嗣协议签订后,方镜照与方甲未共同生活,亦未以父女相称,在收养法实施后未办理收养手续,结合方甲的成长与方镜照的日常生活情况,该院认为方甲与方镜照未形成收养关系,方甲也不能作为方镜照的子女继承方镜照的遗产,位于无锡市X镇X巷X号的房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安才珍(安瑞珍),现方甲要求基于继承法律关系确认无锡市X镇X巷X号的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方甲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方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过嗣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方甲依该协议履行了责任和义务,故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2002年4月5日的确认书是由方乙工作的锡山区X镇法律服务所见证,因方乙与该确认书有重大利害关系,且方丁也未签字,应认定为无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确认本案所涉的安镇X巷X号房屋属方甲所有。

被上诉人方乙答辩称,过嗣协议上方镜照的签名系方丁代签的,涉及房产处理未经过安瑞珍签字同意,故过嗣协议是无效的。方甲与方镜照未实际履行过嗣协议义务,事实收养关系不成立。故方甲不能作为方镜照的子女继承方镜照的遗产。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方丙的答辩意见与方乙一致。

被上诉人方丁未作书面答辩,其同意方甲的上诉意见。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甲、被上诉人方丁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方乙、方丙、方丁、方镜照四人于2002年4月5日签订了确认书”与客观事实不符,方丁未在确认书上签字,并要求对该确认书上方丁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因各方当事人对这一诉争事实的争议,与本案争议焦点没有直接的关联性,本院对上诉人方甲要求笔迹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争议的安镇X巷X号房屋在1986年5月25日签订过嗣协议后进行过修建,对由谁出资翻建,各方各执一词。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均表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应具有与收养行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收养人的收养行为无效。方甲虽依据过嗣协议主张其系方镜照的养子女,但方镜照并不具备与收养行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过嗣协议签订后,方甲仍与生身父母共同生活,以父女、母女相称,并由生身父母抚养成人,方甲成家后,亦未与方镜照共同生活及父女相称;方镜照也与其父母方阿福、安瑞珍共同生活,由其父母照料。因此,虽然方甲是过嗣协议约定的方镜照养子女,但由于方镜照并不具备收养条件,方镜照与方甲在签订过嗣协议后未共同生活,亦未以父女相称,在收养法实施后亦未办理收养手续,原审法院结合方甲的成长与方镜照的日常生活情况,认定双方未形成收养关系,与法相符,本院予以确认。方甲要求依据过嗣协议的约定来确认安镇X巷X号房屋属其所有,因方甲与方镜照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且本案所涉房屋在过嗣协议签订后已进行过翻建,财产状况发生了改变,故方甲要求确认过嗣协议中所确定的方镜照名下的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方乙、方丙、方丁、方镜照于2002年4月5日就本案所涉房屋的归属签订的确认书是否真实有效,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由当事人另行主张确认,本案不予理涉。综上,方甲要求依据过嗣协议确认本案所涉安镇X巷X号房屋属其所有的上诉理由,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上诉人方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潘志江

审判员张红

代理审判员陈丽芳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白徐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纠纷 继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