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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抢劫案

时间:2001-04-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赣刑一复字第12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赣刑一复字第X号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6月2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01年1月9日以(2000)余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0年5月2日晚10时20分,被告人胡某伙同章爱华、施军平、欧阳兵华、胡某俊、万某敏(均在逃)窜至良山镇白沙的高家茏坡上,手持砖头,将谭桂明驾驶的赣(略)出租车拦下,用砖头敲击汽车引擎盖,威胁司机谭桂明拿500元钱。谭桂明被迫将身上仅有的140余元钱交给被告人胡某等人。

2000年5月30日下午7时左右,被告人胡某与本案被告人张根平、刘春庚、张小红及黄某军、黄某勇(均在逃)等6人,租乘唐笋芽驾驶的赣(略)出租车,窜至良山镇白沙至峡江的公路旁一个饭店吃了晚饭,便商量去搞点钱用。当晚10时许,先将华某某驾驶的赣(略)东风货车拦下,并将华某某拉下车,劫走华某某的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86元。尔后,被告人胡某等人又乘出租车窜至良山镇X村取来四把不锈钢片刀,继续在吉新公路X路段拦截过往车辆三次,劫得司机现金人民币计1240元、手电筒两支。除支付租车费40元外,其余赃款每人分得200元。

2000年6月1日晚7时许,被告人胡某与本案被告人张根平、刘春庚、张小红、黄某平以及黄某军、黄某勇等7人,租乘周庆华某驶的赣(略)出租车,携带四把不锈钢片刀,再次窜至吉新公路X路段伺机抢劫。当晚约8时许,被害人金勇及其弟金钢华某一辆幸福90型摩托车路经此地时,被胡某等人持刀拦下,金刚华某此情况立刻跑走,被告人胡某等人对金勇进行殴打、劫取其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及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44元。后来又对金勇进行殴打时,金勇趁胡某等人不备而跑走。不久后,被害人杨生根和万某某骑一辆摩托车从峡江贩鸡返回,路过此地时,也被胡某等人拦下,并对杨生根进行殴打,劫取万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00余元、活鸡两只。不久后,被告人胡某等人拦截了一辆东风货车,劫取司机的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当晚9时30分许,被害人卢某某驾驶赣(略)东风汽车路过此地,遭被告人胡某等人拦截,并对卢某某进行殴打,劫取其现金人民币700余元、摩托罗拉寻呼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08元,还将汽车大灯砸烂,并威胁卢某某不准报案。不久后,在白沙路口,黄某军、黄某勇骑劫来的摩托车又拦截了一辆车牌号为赣(略)的130型货车,随后赶到的胡某等人下车对货车司机张小波及同车的黄某某进行殴打,并劫得张小波现金人民币60余元、寻呼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08元;劫得黄某某现金人民币50余元、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70元。然后,胡某等人乘出租车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途中,被110巡警抓获,当场扣押胡某等人劫来的现金人民币1436元、摩托罗拉中文寻呼机一只、数字寻呼机一只、活鸡两只。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金勇、张小波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乙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出租车司机谭桂明的证言,证实5月2日晚10时20分,我接送客路过白沙一坡上时,被拿石头的人强行拦下,并用石头砸了引擎盖,要我拿500元钱给他们,我把身上所有的钱140余元钱给了他们,但他们觉得少了,又来搜我的身和驾驶室。然后,把我的车子开到良山街上兜了几圈,又开到白沙,至晚上12时许才放我回来。2.同案人章爱华、施军平的供述在卷作了印证。3.出租车司机唐笋芽的证言,证实5月30日下午7时10分左右,先后有6个人上了我的车,在开往峡江那边一个饭店吃饭,吃完饭后,当我开车快要到白沙时,看到一辆东风牌货车,他们下车,把车拦下。他们又要我开车,快进良山时,有一高个子下车去拿了四把长刀上来。后来,他们又拦了一辆货车,共拦了四辆汽车。在车上把钱拿来点了一下,共1240元,每人分200元,剩下40元付了我的车费。4.证人华某某的证言,证实他驾驶赣(略)东风货车于2000年5月30日晚10点左右,从峡江回新余,路过白沙地段,被抢走手机一部。5.有陈胜青的证言与华某某的证言相印证。6.出租车司机周庆华某证言,证实2000年6月1日晚7时许,有7人租乘我的车,车号赣(略),在开往峡江方向时,开始,他们拦了一辆摩托车;一下子又来了一辆摩托车,他们把车拦下来;我在车上看见他们在公路上拦了一辆农用车;后来又拦了一辆翻斗车;快到白沙路口时,这伙人又抢了一辆农用车。并证实在车上的5个人被抓获的经过。7.被害人金勇的证言,证实2000年6月1日晚大概8时左右,我和弟弟金刚华某一辆幸福摩托车路过白沙耐火材料厂时,被七八个人用刀拦下,还看到旁边停有一辆昌河面包车,牌号是赣(略);并证实被抢和挨打的经过情况。8.肖元根的证言,证实金勇被抢的摩托车是借得他的,摩托车是幸福牌90型的。9.被害人万某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6月1日晚大概9时许,我和杨生根骑一辆摩托车从峡江贩鸡回来,路过白沙时,被七八个男青年拦住;并证实被抢的经过。10.被害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6月1日晚上9月30分许,他驾驶赣(略)东风翻斗车从新余往峡江方向行驶,路过白沙时,被七八个年轻人持刀拦下来;并证实被抢的经过。11.被害人张小波的证言,证实2000年6月1日晚9时20分左右,他和农场的副经理黄某某开一辆跃进牌130车,车号赣(略),到峡江农场去,在白沙路段被一辆两轮摩托车和一辆黄某面包车拦阻了;并证实被抢和挨打的经过。12.被害人黄某某的证言与张小波的证言一致。13.提取笔录记载:2000年6月1日晚,公安人员依法从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胡某、张根平、张小红、刘春庚、黄某平身上提取到摩托罗拉中文寻呼机一只、数字寻呼机一只、被抢人民币1436元、活鸡二只、四把不锈钢片刀。14.被害人卢某某、万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领条证实,他们从公安机关领回了各自被劫财物的事实。15.有被害人谭桂明、金勇、华某某的辨认笔录在卷证实。16.有刑事摄影照片在卷证实。17.新余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书,结论为伤者金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伤者张小波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18.有新余市价格事务所关于手机等物品的价值鉴定结论书在卷证实。19.被告人胡某与本案其他被告人张根平、刘春庚、张小红、黄某平对上述事实均有供述,且能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拦路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胡某参与拦路抢劫10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原审法院认定胡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按照《中华某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和《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余刑一初字第X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金龙

代理审判员方进进

代理审判员邱爱珍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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