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许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8)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0年,原告许某甲之父许某乙与被告张某某经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随其父生活,抚养费自理。2007年原告突发疾病,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并急性心功能不全”,并住院治疗。在住院治疗期间,原告之父许某乙共支付医疗费x.09元,但原告仍需长期服用药物继续治疗,每月需继续治疗费400元左右;就原告的医疗费及继续治疗费事宜,原告之父许某乙与被告张某某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原审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许某甲之父许某乙与被告张某某经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法院虽判决抚养费由原告之父许某乙自理,但因原告突患疾病,需支付大量的医疗费,该费用已超过了正常的抚育费支出,对该额外支付的费用,被告作为原告母亲有义务分担,酌定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的二分之一(已看病花费x.09元的二分之一6906.05元及从2008年9月份起每月需花费400元的二分之一2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7000元中的6906.05元以及继续治疗费400元中的2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中牟县人民法院已判决婚生女许某甲随许某乙生活,抚养费由许某乙自理,离婚后,原告之父一直不让被告见原告,故被告不应承担抚养费的抗辩理由,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许某甲医疗费六千九百零六元零角五分;二、被告张某某自2008年9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许某甲继续治疗费二百元至治疗终结止(于每月的15日前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张某某不服,上诉称,离婚判决明确许某甲的抚养费由许某乙自理,离婚后许某乙不让我见女儿,现在又要求我承担女儿的医疗费用,我不同意;我再婚又生育两个孩子,我既要抚养子女,又要赡养老人,因超生还被罚款,家庭负担很重,我自己身体也不好,无力再承担许某甲的医疗费,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许某甲答辩称,父母离婚时抚养费如何分担,不影响现在我因病要求父母任何一方增加抚养费或承担相应的医疗费。原判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虽然离婚时法院判决许某甲由其父许某乙抚养,许某甲的抚养费由许某乙自理,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现许某甲身患重病,除必要生活、学习支出,另外还需要支出大笔的医疗费用,许某甲要求其母张某某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依法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震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代)魏蕾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