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蒲某某、刘某某、雷某非法采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蒲某某,又名蒲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学肄业,家住(略),农民。2010年1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因非法采矿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某某,男,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家住(略),农民。1994年5月9日因犯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6月刑满释放。2010年1月1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因非法采矿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石某某,男,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肄业,原住(略),现住(略),农民。2010年1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因非法采矿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某县看守所。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某、刘某某、雷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李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某某及其辩护人罗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石某某、被告人雷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白水县下尧科煤矿(非法煤矿)矿主刘某某经同村雷某介绍,将下尧科煤矿以蒲某某预付十四万元押金,日后生产每出一吨煤提给刘某某三十元的条件承包给蒲某某生产经营,而雷某本人则从每吨煤中抽取十元钱,参与煤矿经营。2009年7月6日刘某某和蒲某某双方签订了协议书。2009年10月份,煤矿开始非法生产出煤,在生产期间经县有关部门两次关闭,仍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截止案发时,共计非法开采原煤2244.065吨,造成煤炭资源破坏价值x.95元。

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蒲某某、刘某某、雷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多次关闭仍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蒲某某辩解,自己虽然犯了非法采矿罪,但起诉书指控仍有不实之处。自己在承包经营中,实际出煤1000多吨,价值20多万元,与起诉书指控的出煤为2244.065吨,二者差距较大。

辩护人罗某某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有非法采矿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悔罪情节,加之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明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程度的鉴定结论,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被告人刘某某辩解,自己虽犯有非法采矿罪,但未参与煤矿的开采和管理,也未接到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开采的书面通知,起诉书上指控的开采原煤的数量大于实际开采的数量,且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没有经过矿产部门的鉴定,因此,本案的部分事实不清。

辩护人石某某认为,本案存在是否责令停产和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不清的问题,依据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和司法解释,不能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构成非法采矿罪,另外,蒲某某在非法采矿中处于主导地位,刘某某处于次要和从属地位,公诉机关将刘某某列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明显不妥,应予变更。

被告人雷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下尧科煤矿位于白水县X镇X村尧科河下组,是1993年前后国家政策开放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某投资所打,一直未办理有关采矿的手续。2009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经同村的被告人雷某介绍,将下尧科煤矿以被告人蒲某某预付14万元押金,日后生产每出一吨煤提给刘某某30元钱的条件承包给蒲某某生产经营,而雷某本人则从每吨煤中抽取10元钱,参与煤矿管理。双方在协商承包该矿中,刘某某明确告知蒲某某、雷某此矿无采矿许可证。2009年7月6日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蒲某某开始进矿非法采矿生产。2010年1月13日因发生透水事故而停止非法采矿生产并被彻底查获。在非法采矿生产期间,白水县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曾对该煤矿于2009年11月9日、21日两次进行了填埋关闭,但被告人蒲某某、刘某某、雷某仍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被告人蒲某某为了继续非法采矿,并逃避打击,在张天明家院子打出斜井口,继续非法采矿。共计非法开采原煤944.045吨,造成煤炭资源破坏价值x.35元(实际为煤炭价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其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下尧科煤矿经雷某介绍承包给蒲某某,每出一吨煤自己抽30元钱的事实;被告人蒲某某供述其明知下尧科煤矿未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刘某某手经雷某介绍,承包该矿的生产经营,并每生产出一吨煤付给刘某某30元钱,雷某10元钱的事实;被告人雷某供述其中间介绍,蒲某某承包了刘某某的下尧科煤矿,并每生产出一吨煤给其10元钱,自己在煤矿负责工人后勤供应及运料的事实;2、证人侯拴印证明蒲某某承包刘某某下尧科煤矿自己给其写协议的事实;证人盘胜勇证明下尧科煤矿生产出的原煤在陈宝货运停车场煤场子堆放并销售过磅、有记录的事实;证人张天明证明下尧科煤矿被填埋关闭后从其家里打井口生产出煤的事实;证人杨虎,刘某斌、樊兴军、孙强证明曾在陈宝货运停车场煤场子拉下尧科煤矿原煤的事实;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下尧科煤矿蒲某某非法生产期间的现场情况;4、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及刘某某、蒲某某协议书和出煤记录、磅单证明刘某某与蒲某某于2009年7月6日签订了煤矿承包协议书及在陈宝货运停车场堆放生产出的原煤和销售记录情况;欠条证明蒲某某欠刘某某6万元整;白水县矿产资源管理局证明下尧科煤矿无任何资源开采手续,并无整合资源相关资料,属历次关闭矿井;白水县X镇人民政府证明下尧科煤矿经城关镇政府、法院、安检局联合执法于2009年11月9日、21日两次填埋关闭过;白水县国土资源局证明下尧科煤矿资源破坏的程度和数量,经和省地质勘查队联系,该矿由于井下水量太大,属独眼井长期缺氧,工作人员无法下井进行实测,无法科学详实地出具鉴定结论。陕西省煤田地质局139队地质勘察研究院勘察报告证明下尧科煤矿井下储水量大,井筒下部水已覆盖,技术人员无法达到井下进行实地勘测;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证明已对刘某某的非法所得16万元收缴国库。户籍证明信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刘某某、雷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填埋关闭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起诉书指控非法开采原煤的数量与价值,经庭审调查质证,有证据证明且能够相互印证的数量为944.045吨,依市场价格及公诉机关的计算方法,造成煤炭资源破坏价值为x.35元(实为煤炭价值),依法予以确认。起诉书指控的其余非法采煤数量,无确实、充分的证据,不予确认。被告人蒲某某明知下尧科煤井无采矿许可证仍承包后进行非法采矿,在非法采矿犯罪中起主要的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自己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非法矿井承包给蒲某某进行非法采矿,虽未直接参与非法采矿管理,但负责处理该矿与周边群众的相关事宜,并每吨煤提成30元,在非法采矿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雷某明知下尧科煤矿无采矿许可证,而从中介绍,使被告人蒲某某与刘某某达成了煤矿承包协议,并参与非法采矿管理工作,在非法采矿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亦系从犯,依法可对被告人刘某某、雷某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蒲某某、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部分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蒲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12年1月2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7日起至2011年7月16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雷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10年11月2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高田生

审判员张忠昌

审判员陈永亭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