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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傅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宁民执字第547号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宁民执字第X号

申请人傅某某。

被执行人宋某某。

申请人傅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2007)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宋某某给付原告傅某某欠货款人民币x元,此款此款与判决后给付。诉讼费1775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傅某某于200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某某给付欠货款人民币x元。本院于2007年8月3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于2007年10月26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09年2月26日,申请人傅某某撤回执行申请。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7)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

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庆德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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