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人洪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宁民执字第241号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宁民执字第X号

申请人洪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

申请人洪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5日作出(2006)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张某赔偿洪某某经济损失5050.03元。宣判后,洪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3日作出(2007)松民一终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宁江区人民法院(2006)宁民一初字X号民事判决。二、张某赔偿洪某某经济损失8587.27元。包括医疗费3918.17元,误工费676.32元,车辆损失费155元,评估费100元,存车费100元,营养补助费120元,交通费30元,工资损失3537.24元。一审诉讼费570元,上诉费570元,合计1140元。由上诉人洪某某负担400元,由被上诉人张某负担740元。申请人洪某某于200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损失8587.27元,承担诉讼、执行费用。本院于2007年4月26日立案。于2008年6月4日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于2007年7月5日,8月1日分两次交纳执行标的款7000元。其后,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表示放弃余款的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松民一终字第X号民

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庆德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吉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