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乡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候向辉,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韬,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八方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王西志,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好申,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测绘学院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回新生,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X乡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建安公司)、郑州八方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八方职业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八方职业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张好申,上诉人中原建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候向辉、被上诉人刘某及委托代理人回新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八方职业学校注册登记地址与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注明的地址和原审法院邮寄送达地址不一致,且原审法院在邮寄送达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也未注明是否包含送达地址确认书、举证通知书等内容,故原审法院在程序上存在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张红
审判员孙燕
二○○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杨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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