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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某某、罗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曾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职工。

被执行人罗某,女,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职工。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某某、罗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5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书已经发生效力。2010年2月9日立案执行,我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月10日,被执行人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4500元执行款,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调解协议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曹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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