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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岳某甲与被告于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岳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岳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鞍山市工商局铁东分局科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胜利三道委X组。

被告: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绿色智慧城小区。

委托代理人:于某丁,男,1958年2月1日,汉族,个体业主,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绿色智慧城小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9日被告于某丙向原告岳某甲借款x元,2个月之内还清,但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偿还。现原告岳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于某丙偿还x元整,被告于某丙表示同意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于某丙于2011年1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岳某甲人民币x元整。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于某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冰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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