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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福宫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1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福宫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光南里X号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试验区C1-001。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龙福宫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龙福宫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龙福宫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龙福宫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龙福宫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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