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福宫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光南里X号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试验区C1-001。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龙福宫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龙福宫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龙福宫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龙福宫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龙福宫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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