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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杏泽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因与新乡市爱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二终字第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杏泽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爱森医药有限公司(原新乡市爱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晋城杏泽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爱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7)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09年3月12日在本院X号法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晋城杏泽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日予以签收。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上诉人晋城杏泽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上诉人晋城杏泽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师斌

审判员王大鹏

审判员王抗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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