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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袁某、欧某建辉等人涉黑等案

时间:2002-04-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湘刑终字第4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湘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略)。2000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押耒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翟某某,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某乙,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2000年9月19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押衡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丙,湖南万某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阳建辉,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2000年9月19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押衡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丁,湖南秦某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佘某某,湖南金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2000年9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押衡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秦某戊、黄某某,湖南秦某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略)。2000年5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庚、向某辛,衡阳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2001年6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焦某某,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1月26日被减刑释放。2001年6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涂某某,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略)。2001年2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某某,湖南秦某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2000年9月19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中技文化,无职业,住(略)。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因犯流氓罪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5年3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7年1月29日止)。2000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5年5月23日被减刑释放。2000年9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阳清郴,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仁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铁路公安处警察,住(略)X栋X户。2001年6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常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某,湖南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因犯盗窃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1996年1月刑满释放。2000年11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1年2月17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略)。2000年9月19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衡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曾某名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2000年9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2001年8月4日因病被取保候审。2001年11月23日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改变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略)。2001年5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走私、贩某、运输毒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走私武器、弹药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被告人袁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走私、贩某、运输毒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被告人欧阳建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走私、贩某、运输毒品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窝藏罪;被告人唐某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走私、贩某、运输毒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走私武器、弹药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被告人梁某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刘某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某毒品罪;被告人秦某癸犯走私、贩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龙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某毒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廖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宋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贩某毒品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谢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某毒品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陈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窝藏罪;被告人廖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欧阳清郴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王某丙犯窝藏罪一案,于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01)衡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梁某己、刘某壬、秦某癸、龙某某、宋某、谢某某、廖某某、欧阳清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自20世纪90年代初便结伙流窜至广东省广州市进行诈骗等违法活动,自1994年11月起又先后纠合罗某某(另案处理)、罗某(在逃)、被告人秦某癸等人进行贩某等犯罪活动。在广州市诈骗期间有些社会上的小混混找他们要钱,他们四人就齐某和这些人打架。他们就认为这世上的人都是欺善怕硬,只要你狠,敢打,打赢了别人就怕,遂决意回湖南省衡阳市依靠自己的实力,闯荡一番。1997年,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窜回衡阳市,纠合被告人梁某己、廖某某、周某某和廖某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同年7月在衡阳市新华楼酒楼殴打廖某某勇之后,打出了该团伙在社会上涉黑人员中的名气。同年9月,又与凌立新打了一次,而且又没有出什么事,于是该犯罪组织在衡阳市的名气更大了。衡阳市混黑的人都想投靠该团伙,并以此为荣,因而逐渐网罗某员达数十人。过春节时,团伙人员身着黑西装,列队为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拜年。他们则按团伙成员在该团伙中的地位,分别发红包。袁某的父亲去世后,团伙成员数十人身穿西装,列队为其守灵、送葬,造成城区X路段交通严重堵塞,在衡阳市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由此该团伙逐步发展成为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人称“张某甲、么七”。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是组织、领导者,决定和安排组织中的一切事务,并经常自己参与该组织重大的违法犯罪活动,受到组织其他成员的敬畏,被称为“大哥”。梁某己、刘某壬、龙某某、廖某某、宋某、谢某某、陈某某、廖某某及该组织成员熊轶、齐某(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负责组织和实施张某甲等几位“大哥”决定和安排的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并有较明确的分工。其中,刘某壬在该组织中主要从事贩某犯罪活动;廖某某、宋某纠合该犯罪组织成员王某丙、王某丙、阳裕华(均另案处理)等人,并与该犯罪组织中骨干分子廖某某纠合在一起,主要从事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谢某某、陈某某主要从事在该组织非法开设的赌场中看场子和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骨干成员熊轶、齐某纠合周某某衡、王某丙中、李某某标、封某毛、何会海、梁某己(均另案处理)等人主要从事衡阳市X区一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安排和实施。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较严格的组织纪律,不仅组织中大小事务须由张某甲等“大哥”安排,组织成员在外进行其它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必须先征得张某甲等“大哥”同意,否则组织不负责。该组织采取多种手段,胁迫、引诱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欧阳清郴在张某甲引诱下,非法出售枪支、弹药给该组织,为其提供武器;欧阳建辉、谢某某等打牌赌博,在公安人员抓赌时,欧阳建辉等纠集团伙成员将三名执行公务的派出所公安人员打伤。事后,张某甲通过请该所干警等人吃饭和以付医药费为名给在场干警数千元人民币,使团伙成员逃避法律制裁;张某甲等人还与朱孟林(另案处理)合伙挂靠他人开发公司,插手房地产开发。张某甲通过衡阳市拆迁处处长陈某强(已逮捕),衡阳市拆迁办主任余某保在拆迁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发放了拆迁许可证,减免50%的动迁费用,筹建“鸿飞大厦”。在衡阳市委、市政府明令暂缓拆迁的情况下,仍采取故意伤害、恐吓、威胁等违法犯罪手段,逼迫拆迁户接受其苛刻拆迁条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以张某甲为首的“张某甲、么七”带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后,通过开设赌场、看场子、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手段聚敛了大量钱财,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该犯罪组织还专门设立“公款”帐户,最多时达数十万某。有专门的人管理公款帐户,主要用于组织成员的工资、红包、受伤住院、犯罪后逃跑等方面的费用开支。该组织的主要头目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可直接支取公款,其他人支取公款必须经张某甲同意。“张某甲、么七”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后,在衡阳市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故意杀人、贩某毒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各类犯罪活动34次,共造成1人死亡,8人重伤,9人轻伤,近20余某轻微伤,严重破坏了衡阳市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中,该组织进行故意杀人犯罪1次,杀死1人,杀伤3人;故意伤害犯罪13次;妨害公务犯罪1次;赌博犯罪6次;强迫交易犯罪2次;走私武器、弹药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各1次。此外,自1994年11月至2000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刘某壬、秦某癸、龙某某、谢某某与罗某某纠合在一起,走私、贩某毒品10次,共计走私贩某海洛因(略)克、大麻500克、摇头丸300粒。廖某某还纠合他人进行非法拘禁犯罪1次,致1人重伤。

据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某,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被告人袁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走私、贩某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三、被告人欧阳建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某,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四、被告人唐某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某,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被告人梁某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某,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某。六、被告人刘某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七、被告人秦某癸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条身,并处没收财产。八、被告人龙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九、被告人廖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十、被告人谢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十一、被告人宋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十二、被告人廖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十三、被告人欧阳清郴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十四、被告人陈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攻治权利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某。十五、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六、被告人王某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上诉提出“公安机关对我刑讯逼供,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贩某毒品,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量刑过重。”张某甲的辩护人翟某某辩护提出“一审法院限制了张某甲的辩护权,认定张某甲贩某毒品证据不足;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应对故意杀人罪负责;故意伤害罪中伤害罗某、颜某、唐某乙辉、尹某、龙某某英的责任不应由他承担;故意伤害罪量刑过重。”张某甲的辩护人唐某乙辩护提出“侦查机关非法剥夺辩护人会见当事人的权利;一审法院限制了当事人的辩护权;本案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故意杀人罪中,梁某己向某借枪是实,但主观上无共同故意杀人的故意,也无共同故意杀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贩某毒品罪仅有口供,侦查机关对当事人有刑讯逼供行为,证据不足;故意伤害罪中伤害罗某、颜某、唐某乙辉、尹某、龙某某英的责任不应由他承担;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袁某上诉提出“公安机关对我刑讯逼供,没有贩某毒品,量刑过重。”袁某的辩护人王某丙辩护提出“袁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量刑畸重,毒品犯罪证据不充分。”原审被告人欧阳建辉上诉提出“没有贩某毒品,涉黑案中不是主犯,量刑过重。”欧阳建辉的辩护人佘某某辩护提出“本案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欧阳建辉贩某毒品证据不足;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无法排除;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不让会见当事人,其口供是非法证据;欧阳建辉没有帮助梁某己,不构成窝藏罪;故意伤害罪量刑过重;没有强迫交易。”欧阳建辉的辩护人张某丁辩护提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无法会见到当事人,应查明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故意伤害罪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唐某乙上诉提出“公安机关对我刑讯逼供,没有贩某毒品,量刑过重。”唐某乙的辩护人秦某戊、黄某某辩护提出“不是走私武器、弹药;整个过程有刑讯逼供,贩某毒品只有口供不能判死刑。”原审被告人梁某己上诉提出“不是故意杀人,量刑过重。”梁某己的辩护人陈某庚、向某辛辩护提出“梁某己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是混合责任,对梁某己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刘某壬上诉提出“没有贩某毒品,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量刑过重。”刘某壬的辩护人焦某某辩护提出“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无法得到合理的排除,认定刘某壬贩某毒品证据不足,没有涉黑。”原审被告人秦某癸上诉提出“没有贩某毒品,量刑过重。”秦某癸的辩护人涂某某辩护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在贩某毒品中是从犯。”原审被告人龙某某上诉提出“公安对我刑讯逼供,量刑过重。”龙某某的辩护人肖某某辩护提出“没有涉黑;认定贩某毒品证据不足。”原审被告人宋某上诉提出“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谢某某上诉提出“对大麻、摇头丸一事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廖某某上诉提出“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欧阳清郴上诉提出“不构成犯罪”;欧阳清郴的辩护人蒋某辩护提出“认定欧阳清郴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自小在一起长大,欧阳建辉还是张某甲的妻兄,关系十分密切,长期在一起打架斗殴并受过治安处罚。20世纪90年代初便结伙流窜至广东省广州市用假外币、假金器假装掉在地上自己捡起,喊住别人,以分给别人一半为名,把假东西给别人,从别人身上拿走一部分钱财的方式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因为这种方法诈骗的钱财不多还受到当地地痞流氓的欺负,其四人即自1994年11月起又先后与罗某某(另案处理)和罗某(下落不明)、上诉人秦某癸等人穿梭往来于云南省、广东省、湖南省之间进行走私、贩某海洛因犯罪活动,共计走私、贩某海洛因3万某克。他们从云南省走私毒品后再卖给上诉人刘某壬、龙某某等人,刘某壬、龙某某又将毒品贩某给其他吸、贩某人员。其具体毒品犯罪情况如下:

1、袁某于1994年11月经张某甲介绍认识了罗某。袁某、罗某二人商议一起去云南省购买毒品到广州进行贩某并各出资3万某人民币。随后,二人从广东省广州市坐飞机到云南省昆明市并转乘飞机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再坐中巴车来到云南省瑞丽市,在罗某的租住房住下。次日,二人各骑一辆自行车越过中缅边界进入缅甸国,找到毒贩“老陈”家,商定以100元/克的价格购得海洛因600克。付款后,袁某、罗某先行返回,由“老陈”将海洛因送过边界交给二人。二人回到租住房后,先抽出旅行袋底板再将海洛因磨碎藏入旅行袋底部夹层中。二人携带海洛因坐飞机回到广东省广州市。尔后,袁某在广州市三元里将其购买的300克海洛因以190元/克卖给了唐某乙。唐某乙又将所购300克海洛因以230-280元/克不等的价格在广州市河北大厦、越秀酒店等处多次卖给了5-6个贵州人。

2、1994年12月,袁某与罗某再次商定去云南贩某毒品,并各携带毒资6万某人民币,从广东省广州市坐飞机到云南省昆明市,然后转乘至云南省瑞丽市。二人从瑞丽越过边境进入缅甸国,以100元/克的价格从毒贩“老陈”手中购买海洛因1000克。二人将毒品磨碎后放在旅行袋中携带至广州市。袁某以150元/克的价格卖给唐某乙海洛因350克,于次年4、5月份以230元/克的价格销给刘某壬及其妻张某甲伟海洛因500克。

唐某乙将其购买的350克海洛因在广州市河北大厦、越秀酒店、旺通酒店等地以230元-280元/克的价格销给贵州吸贩某人员。

刘某壬及张某甲伟将所购的500克海洛因在广州河北大厦等地,以300元/克的价格卖给衡阳吸毒人员李某某文(未抓获)、“王某丙仉”(名字不详)等人。

3、1995年7月,袁某与罗某又各出资3万某人民币,来到云南省瑞丽市,越境到缅甸国以50元/克从毒贩“老陈”处购得海洛因1200克。二人将毒品放入旅行袋中带至广州。以230元/克的价格销给刘某壬及张某甲伟700克,卖给唐某乙500克。

刘某壬及其妻张某甲伟将所购的700克海洛因以300元/克的价格在广州河北大厦等处卖给李某某文及“北方佬”(姓名不详)等吸、贩某人员。

唐某乙将购买的500克海洛因以230元-280元/克不等的价格先后卖给在广州的贵州吸贩某人员。

4、1995年8月20日,袁某携款6.8万某人民币和罗某携款7.8万某人民币再次从广东省广州市启程去云南省瑞丽市去购买海洛因。二人骑自行车越境进入缅甸国,从毒贩“老陈”处购得海洛因2050克。8月27日下午3时30分,袁某及罗某各自携带装有海洛因的旅行袋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机场登机安检时,罗某所带海洛因被安检人员发现。罗某被机场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其旅行袋中查获海洛因1030克。袁某见状,丢掉旅行袋,从机场候机室二楼跳窗逃脱。机场公安机关从其丢弃的袋内查获海洛因1020克。

5、1995年12月的一天,张某甲、袁某遇到秦某癸。秦某癸告诉张某甲、袁某说罗某某在云南省找了个老婆,熟悉贩某的路线,可以买得到毒品。张某甲、袁某即要秦某癸约见罗某某。张某甲向某某某了解了毒品的行情后,商定去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X镇购买毒品,并分别筹措毒资。过了两天,张某甲、袁某各携款10万某人民币,4人一起从衡阳坐火车去云南省昆明市,再乘汽车于第三天下午抵达云南中、缅边境打洛镇,住到罗某某岳父岩温囡家。第二天,罗某某进入缅甸国勐拉县找到毒贩“岩棒”联系购毒,谈好价格后,罗某某又返回其岳父家将情况告知了张某甲、袁某、秦某癸。张某甲、袁某将毒资交给了罗某某。次日,罗某某再次进入缅甸国,将毒资交给了“岩棒”。当晚“岩棒”将3150克海洛因送过边境交给了罗某某。罗某某将毒品提到其岳父家,挖出约10克海洛因用于吸食。过了两天,罗某某提议用保温桶的夹层携带毒品。秦某癸表示赞同并自愿携带。罗某某、秦某癸即将一个铁制保温桶夹层的石棉取出,把海洛因装入夹层。第二天,秦某癸提着装有海洛因的保温桶与罗某某同乘一辆中巴,张某甲、袁某乘坐另一台中巴车前往昆明市。尔后,张某甲、袁某从昆明市坐火车。为逃避在昆明的检查,秦某癸、罗某某仍坐汽车到曲靖市上火车与张某甲、袁某会合,将毒品运回衡阳。到衡阳市后,罗某某将毒品带回家中,并约好第二天在罗某会合。次日下午,4人商定将毒品运到广州贩某。第三天,4人租了一辆的士车用保温桶将毒品运到广州市三元里罗某某一亲戚的租房里,张某甲、袁某住进附近一个宾馆。过了两、三天,由张某甲、袁某联系,以210元/克的价格卖给谢某某安、罗某华(另案处理)海洛因900余某,卖给屈岭、刘某某松2100克。除去车旅等费用外,张某甲、袁某各获利12万某元人民币,因罗某某、秦某癸未出资仅各分得6万某元人民币。

6、1996年3月底,张某甲、袁某、罗某某、秦某癸又商议再次去云南省贩某。张某甲、袁某各携款11万某人民币,罗某某、秦某癸各带款6万某人民币。四人从长沙乘飞机到昆明再转车到云南省勐海县X镇,仍住在罗某某岳父家。罗某某便到缅甸国勐拉去找到“岩棒”,从“岩棒”处拿毒品样本返回给张某甲等人验看质量后,带钱到“岩棒”处以67元/克左右的价格购买海洛因4200克,每人分得1050克,仍由“岩棒”送过中缅边境交给罗某某带到罗某某联系的缅甸国人严长明(在逃)住处。张某甲、袁某、罗某某等考虑自己运输毒品风险大,均同意出资让罗某某雇请严长明运输。第二天,四人各携带10余某海洛因返回衡阳。4月9日,在昆明机场乘飞机时,秦某癸被机场安检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12克(因此被云南省昆明市X区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过了5、6天,严长明将海洛因全部运到衡阳交给了罗某某。张某甲、袁某付给严长明3.6万某运费。张某甲、袁某、罗某某、秦某癸各分得1050克。秦某癸的1050克海洛因留在罗某某处。张某甲将其购得的1050克海洛因除自己吸食外,以170-190元/克的价格卖给刘某壬和广州的“阿军”各350克。袁某将自己的1050克海洛因和罗某某、秦某癸的700克海洛因卖给长沙“陈某子”、“徐进才”、“建军宝”、曾某某、向某某等人。刘某壬又将350克海洛因卖给徐曙平和王某某等人。

7、1996年11月底,张某甲、袁某、罗某某商议再去云南省贩某,欧阳建辉、唐某乙获悉后,提出一起去贩某。张某甲、唐某乙、罗某某各带了11万某人民币毒资,欧阳建辉带了4.25万某人民币,袁某将11万某毒资交给罗某某,托罗某某购买。尔后,张某甲、欧阳建辉、唐某乙、罗某某及孙某(已死)和去昆明探监的秦某癸的妻子刘某某秀坐飞机到云南省昆明市,然后转车到达云南省勐海县打洛,住入严长明的租房内。由罗某某进入缅甸国勐拉县“岩棒”处,以67元/克左右的价格买得海洛因6475克入境。随后,罗某某仍雇请严长明将毒品运到衡阳。张某甲、袁某、唐某乙、罗某某各分得1400克,欧阳建辉分得350克,孙某分得525克。张某甲将其所买的1400克海洛因以5万某的价格卖给刘某壬350克,除自己吸食100余某外,其余某给在广州的毒贩“新疆佬”。袁某将所购得的1400克毒品,除自己吸食外,以150元/克的价格卖给陈某子800克。欧阳建辉将其购买的350克以5万某卖给了上诉人刘某壬。唐某乙将其所购的1400克海洛因,以130-160元/克的价格卖给刘某壬700克,其余某卖给上诉人龙某某及龙某某。刘某壬将从张某甲、欧阳建辉、唐某乙处购得的1400克海洛因以200-230元/克不等的价格销给了徐曙平、雷起泽、王某某和“四罗某”等人。

8、1997年4月初,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及孙某再次商议去云南打洛贩某。张某甲、袁某、唐某乙、罗某某各携毒资10.8万某人民币,欧阳建辉带款8万某人民币,刘某壬、龙某某获悉后,各出资4.8万某和5.3万某人民币,分别托张某甲、袁某代购毒品。尔后,张某甲、袁某、唐某乙、欧阳建辉、罗某某及孙某一同到达云南省勐海县X镇,按照前几次同样方法,由罗某某携款到缅甸国勐拉,在毒贩“岩棒”处以60元/克的价格购买海洛因7350克入境仍由罗某某雇请严长明运到衡阳。张某甲、唐某乙、罗某某各购得海洛因1400克。袁某此次因在打洛赌博将所带款输了一部分,故袁某只购得700克海洛因。欧阳建辉购得1050克,刘某壬、龙某某各购得700克海洛因。张某甲将所购得的1400克海洛因以10万某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刘某壬700克,在广州以10万某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个姓胡的毒贩700克。袁某将购得的700克海洛因以150元/克卖给长沙“陈某子”650克。欧阳建辉将购得的1050克海洛因以21万某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刘某壬。唐某乙将所购1400克海洛因以20万某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刘某壬,剩下卖给龙某某及龙某某。刘某壬将其托人代购的700克和从张某甲、欧阳建辉、唐某乙和罗某某处买得的2625克海洛因除自己吸食少量外,以250元/克左右卖给徐曙平、李某某、邹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王某某等人。龙某某将托购的700克及从唐某乙处买的350克海洛因,除自己吸食200余某外,以250-300元/板卖给吸毒人员陈某元、张某甲平、“小红”、刘某某国、彭某某、谢某某、“华徕仉”等。

9、1998年2月,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罗某某又商议去打洛贩某,并议定由唐某乙与罗某某一同去购海洛因。张某甲、袁某、罗某某各出毒资10万某人民币,欧阳建辉出资8万某人民币,刘某壬、龙某某各出毒资4.2万某人民币。罗某某即先行动身到打洛。不久,唐某乙以去北京市看病为由,由衡阳市金城房地产公司的熊亚林派车送到湖南省长沙市坐飞机去昆明后转乘车到打洛,住罗某某的租房内。仍由罗某某到缅甸国联系购毒,因毒贩“岩棒”一时没有海洛因,罗某某、唐某乙在打洛等了2个来月。罗某某从毒贩“岩棒”处以60元/克的价格购得海洛因7875克,并走私入境。唐某乙在此次还托罗某某走私了一支手枪。因原来帮助运输毒品的严长明当时不在打洛,故由罗某某将海洛因藏于电视机内运回衡阳。唐某乙先行坐飞机到长沙,仍由熊亚林派车接回衡阳。此次,张某甲、袁某、罗某某各分得海洛因1400克,欧阳建辉分得1225克,唐某乙因在缅甸赌博输了钱,只购得700克,龙某某分得1050克,刘某壬分得700克。张某甲购得的海洛因以9万某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刘某壬700克,余某以10万某人民币的价格在广州卖给一胡姓毒贩。袁某购买的1400克海洛因,除自己留150克吸食外,以130元/克的价格全部卖给长沙的“陈某子”。唐某乙所买的700克海洛因,以150元/克的价格卖给罗某某30来克、龙某某200-300克、龙某某200余某、刘某壬100余某。欧阳建辉购买的1225克海洛因,卖给刘某壬700克、罗某某350克。刘某壬将其托购的700克和从张某甲、罗某某、欧阳建辉处购的2800克,除自己留下180余某吸食外,以42万某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徐曙平和“八伢子”2100克,余某以200-300元/克的价格卖给姓周某某、“三徕仉”、沈小平夫妇、肖某某等人。龙某某将其托购的1050克海洛因及从张某甲、罗某某、唐某乙等人手中购买的400余某,除自己吸食400余某外,以250-300元/克的价格卖给肖某某、胡××、“王某丙仉”、沈小平夫妇、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谢某某等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根据袁某的交代,衡阳市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提取了袁某、罗某1995年8月27日15:35在云南芒市登机的飞机票(罗某票号为(略),袁某的票号为(略),两张某甲号是相连的),证明二人是同行的。

(2)、中国民航云南公安局芒市机场分局查处刑事、贩某案件人员登记表,其中记载罗某、袁某1995年8月27日走私毒品海洛因,罗某为1030克,袁某为1020克。

(3)、芒市机场安检站安检员李某某坚出具的《查获毒品(海洛因)的经过》,证明1995年8月27日抓获罗某及查获罗某、袁某海洛因的情况。

(4)、称量记录,记载1995年8月27日查获罗某的海洛因重量为1030克。

(5)、有芒市飞机场公安分局于1995年8月27日向某阳市公安局发出协查袁某的通报在卷。

(6)、证人万某某的证言证明,1995年8月27日案发当时有一个人翻过铁栏杆逃出候机楼。

(7)、犯罪嫌疑人罗某的照片及查获的海洛因及旅行袋照片。其中载明袁某海洛因1020克,货主已逃;载明罗某海洛因为1030克。

(8)、同案人罗某被抓获后于1995年8月28日、9月5日在云南省公安机关对与袁某四次共同贩某毒品一事供认不讳。

(9)、根据袁某、秦某癸的供述,衡阳市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昆明市、景洪某提取了旅客住宿登记薄复印件,证明张某甲、袁某、罗某某、秦某癸于1996年3月25日、26日以张某甲(身份证号(略))、“龙某某”(身份证号(略))的名义在昆明市的三叶宾馆、景洪某的版纳大厦住宿过。

(10)、上诉人秦某癸1996年4月9日携带海洛因12克在昆明市被查获,其自称是自己买毒品自己吸食,未交代同案人,故仅以运输毒品海洛因12克被云南省昆明市X区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有判决书在卷证明。

(11)、根据袁某、秦某癸交代,衡阳市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提取了购买飞机票登记薄复印件,证明张某甲、龙某某、秦某癸、罗某某于1996年4月9日购买了昆明至长沙的飞机票。

(12)、根据唐某乙的供述,衡阳市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景洪某提取了旅客住宿登记薄,证明唐某乙(身份证号(略))、孙某、罗某某于1996年11月25日在景洪某版纳大厦住宿过。

(13)、根据袁某的供述,衡阳市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景洪某提取了旅客住宿登记薄复印件,证明袁某(身份证号(略))、孙某于1997年4月2日,罗某某、唐某乙(身份证号(略))1997年4月9日在该大厦住宿过。

(14)、证人罗某某的岳父岩温囡的证言证明,1995年底,罗某某带了大概三个人来他家,只住几天。罗某某和几个衡阳老乡临走时,将他家里的一个装大米的深绿色的大铁桶拿走了。后来这些人又来过几次。

(15)、同案人罗某某对与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五次共同走私、贩某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16)、根据罗某某的交代,衡阳市公安机关在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提取勐拉暂住人口登记卡十二张某甲片及基本情况卡,经张某甲、袁某混合辨认,均指认是叫严长明的人运的海洛因,与罗某某供述一致。

(17)、同案人张某甲伟、罗某华、谢某某安、屈岭对从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等人手中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再进行贩某的事实作过供述。

(18)、上诉人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刘某壬、秦某癸、龙某某对走私、贩某毒品海洛因的事实均作过供述,所供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数量与提取的书证、证人证某、同案人供述能相互印证。

上诉人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在广东省广州市进行诈骗期间,因多次被当地地痞流氓欺负,他们四人就齐某和这些人打架。他们认为这个世上的人都是欺善怕硬,只要你狠,敢打,别人就怕,加之由于贩某毒品风险较大,遂决意回湖南省衡阳市抱成一团,靠自己的武力,来闯荡一番。1997年6月,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窜回湖南省衡阳市为一些房地产老板出头撑腰、收帐。1997年6月21日晚8时许,欧阳建辉在衡阳市静园宾馆停车时,保安赵恭明要其交费。欧阳建辉拿出100元问赵恭明敢收吗。赵恭明收了后,欧阳建辉又一把抢过来称“我的钱也敢收。”并与保安蒋某明、赵恭明发生争吵。欧阳建辉即打电话告诉张某甲说自己受了静园宾馆保安的气要张某甲带人过来。张某甲即带领袁某、唐某乙等人携带杀猪刀等凶器赶到静园宾馆,持刀、棍将蒋某明、赵恭明打成轻微伤。张某甲通过他人要静园宾馆的总经理丁科生不要告状了。事后,欧阳建辉赔了3000元钱给静园宾馆私了。在静园宾馆附近做小工的上诉人梁某己、廖某某和因非法拘禁他人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廖某某、刑满释放的被告人周某某知道此事后,认为张某甲等人有本事而纷纷投靠张某甲。1997年7月,衡阳市金壁置业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陈某安、周某某望与衡阳市德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某俭为谢某某兄弟从金壁公司承包衡阳市环爱大厦交管理费一事发生纠纷。陈某安请了无业人员廖某某勇、凌立新为其助威。谢某某兄弟则请了张某甲、袁某为其助威。在谈判过程中,谢某某兄弟认为多付了十万某,心中十分不快。张某甲也与廖某某勇、凌立新产生矛盾,认为廖某某勇、凌立新太猖狂。几天后,廖某某勇打电话约张某甲一伙到衡阳市X区七里井打靶场械斗。张某甲表示同意。尔后,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周某某、廖某某、廖某某等人积极准备刀、枪并自制炸弹。张某甲从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铁路公安处警察欧阳清郴购买了一支五连发折叠式“雷鸣顿”猎枪和两盒子弹。张某甲如约带人赶至七里井打靶场,准备与廖某某勇等人械斗,后因廖某某勇未来而致双方械斗未成。1997年7月23日下午,廖某某勇到衡阳市新华楼喝酒。廖某某得知后立即向某某甲报告。张某甲便纠集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梁某己、周某某、廖某某和廖某某携带从欧阳清郴处买来的折叠式“雷鸣顿”猎枪、自制火枪、杀猪刀等凶器,赶赴新华楼。唐某乙持自制火枪和杀猪刀、欧阳建辉、周某某、廖某某持杀猪刀上楼。张某甲、袁某、梁某己、廖某某持猎枪、自制炸弹等凶器在楼下等候。唐某乙上楼后,向某某某勇走去。廖某某勇见势不妙,起身准备打电话喊人。唐某乙要周某某把电话线砍断。周某某即上前将电话线砍断后,唐某乙、廖某某冲上前去,廖某某勇拔腿就跑,唐某乙拔出自制火枪朝廖某某勇腿上开了一枪。廖某某勇被枪击中,跪在地上。唐某乙、廖某某、周某某上前用杀猪刀朝廖某某勇头部乱砍。欧阳建辉持杀猪刀站在门口守候。廖某某勇左手腕被砍断,鲜血直流致重伤。欧阳建辉见状即用桌布将廖某某勇全身裹住欲挟持出去,张某甲见廖某某勇流血过多,怕出人命,即要周某某、廖某某将廖某某勇送医院。之后,张某甲与同伙分头潜逃外地躲风。张某甲、袁某等人在故意伤害廖某某勇后潜逃在外一个多月,发现廖某某勇未报案,公安机关也未追查此事,即纷纷返回衡阳市,觉得象廖某某勇这样在黑道上这么有名气的人被砍了也不敢做声,认为应该将另一黑道人物、上次为陈某安、周某某望帮忙与谢某某兄弟及自己作对的凌立新打服,这样在衡阳就没有人敢与他们这一伙做对,就会成为衡阳市的老大。1997年9月4日晚,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廖某某在衡阳市“好运来”酒店吃夜宵,发现凌立新正从附近的“金嗓子”舞厅楼上下来,张某甲喊搞他,廖某某冲上去便对凌立新进行殴打。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还用敲烂的啤酒瓶猛刺凌立新的头部和四肢,致凌立新致轻伤昏迷后才离去。1997年7月,张某甲的妹夫刘某壬因吸毒被衡阳市X区分局干警谢某某海抓获并处以罚款。张某甲对此十分不满,将此事告诉了袁某,要袁某找机会整谢某某海一下。1997年9月29日晚9时许,袁某、唐某乙、梁某己在衡阳市“龙某某大酒店”的卡拉OK遇到谢某某海,袁某上前拖住谢某某海,指责谢某某海不给张某甲面子就是不给他面子并用打烂的啤酒瓶捅谢某某海的身体,梁某己也冲上去踢了谢某某海两脚。公安干警刘某某闻讯出来制止,三人又对刘某某进行围攻,并将其打倒在地,尔后逃离现场。事后,张某甲找谢某某海赔礼道歉并表示以后多来“龙某某大酒店”的卡拉OK捧场。这些在当地影响较大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发后,张某甲等人因没有黑道上的人找他们报复,也没有公安机关查处,在衡阳市的名气更大了。衡阳市社会上的一些小流氓都纷纷投靠张某甲等人,并以此为荣。宋某、谢某某、陈某某及同案人熊轶、齐某、冯胜利、王某丙进、邓某林、符某某、腾某某、龙某某(上述八人均另案处理)等先后带领自己原来的手下加入,龙某某因系袁某的妻弟,即要求加入看赌博场子,逐渐网罗某员达数十人,1997年9、10月份形成为一个名震衡阳的犯罪集团。在犯罪集团中,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是组织、领导者,决定和安排犯罪集团中的一切事务,并经常在犯罪集团成员或成员亲友与犯罪集团外的人发生纠纷或冲突时,组织、指挥、有时亲自参与斗殴,受到犯罪集团其他成员的敬畏,被称为“大哥”。张某甲在场时由张某甲作主,张某甲不在场时由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作主。梁某己、廖某某、宋某、谢某某、陈某某、廖某某及熊轶、齐某、冯胜利、王某丙进、邓某林(化名陈某)、符某某、腾某某、龙某某等人积极参加该犯罪集团,为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负责组织和实施张某甲等几位“大哥”的决定和安排的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并有较明确的分工。其中,廖某某、宋某主要网罗某峰、王某丙、阳裕华(均另案处理)充当打手,从事故意伤害犯罪活动;谢某某、陈某某、龙某某主要负责在犯罪集团非法开设的赌场中看场子和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具有较严格的规矩,主要事务须由张某甲等“大哥”安排,犯罪集团成员在外主要违法犯罪活动也必须先征得张某甲等“大哥”同意,否则犯罪集团概不负责。1998年5月份的一天,唐某乙与罗某某窜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X镇,预谋进入缅甸走私毒品,唐某乙同时要罗某某搞一支枪,罗某某表示同意。几天后,罗某某单独出境进入缅甸找到毒贩“岩棒”购买毒品海洛因。毒品交易成功后,在罗某某的要求下,“岩棒”把携带的一支五四式军用手枪及子弹四发送给了罗某某。罗某某私自携枪入境后告知了唐某乙。后该枪由罗某某运输回衡阳并交给了唐某乙。唐某乙付给罗某某6000元钱,该枪后多次被用于犯罪活动。1998年6月,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为筹措犯罪集团的活动经费,与梁某己和陈某某等人在杨某某(均另案处理)邀约下入股杨某某与周某某华、贺某某等人成立的“自力水产批发公司”。他们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强迫衡阳市后宰门菜场等地做甲鱼生意的个体户统一从其公司进货并任意哄抬甲鱼价格。1998年7月7日,周某某华发现后宰门菜场的谢某某荣、周某某贵夫妇不从其公司进甲鱼,便伙同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梁某己、陈某某等人冲至其摊位,用砖头、秤砣等物将谢某某荣夫妇打伤。1999年2月,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及周某某华、杨某某、贺某某等人多次威胁衡西菜场个体户刘某某宏到其公司进甲鱼未果后,于1999年2月26日纠集胡佐满等十余某冲至刘某某宏摊位,乱打乱砸,并对前来制止事态的衡西菜场管理人员大打出手,致一人轻伤、八人轻微伤。1998年10月27日,该犯罪集团骨干成员陈某某租乘《衡阳日报》印刷厂职工封某禄驾驶的两轮摩托车途经衡阳市“西湖饭店”地段。封某禄驾驶的摩托车与一辆行驶中的三轮摩托车挂了一下。陈某某以把自己的一双高档皮鞋擦坏为由,要封某禄赔偿人民币一万某。封某禄不肯并打电话叫其同事、《衡阳日报》总编室摄影室职工陆某来该处,称自己被人敲诈。陆某即打电话给其妻弟黄某斌。黄某斌便与正在与其一起喝茶的衡阳钢管厂职工肖某赶往该处。陈某某见状即对封某禄拳打脚踢,并用电话通知张某甲等人前来帮忙。张某甲得知手下人被人欺负即邀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梁某己及费明伟(另案处理)、“文砣”一起赶到该处。双方发生打斗。张某甲在一店内拿了一只花瓶将肖某头部砸成重伤。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梁某己等人持菜刀等凶器砍杀封某禄、黄某斌、陆某致黄某斌、陆某轻伤。1998年11月7日,该犯罪集团骨干成员梁某己的朋友、衡阳县X镇农民宁XX接到其朋友、衡阳市无业人员高青山的电话称高青山的继父何耕荣在牌馆打牌时被一年轻人打了,叫宁XX帮忙。宁XX接到电话后即赶到牌馆并打传呼叫了两个年轻人一起将打何耕荣的青年黄某能拖上一辆的士带往衡阳市湘江河边的一艘船上。宁XX打电话邀梁某己到船上喝酒,并一起叫黄某能回去拿医药费。黄某能离开后叫来衡阳市无业人员崔某某(另案处理)、谭某某等人持刀、枪赶到河边寻找到宁XX对其进行殴打。双方发生斗殴。梁某己因双方均认识即对双方进行劝阻。但崔某某等仍多方寻找宁XX意欲报复。宁XX即要梁某己帮忙并要梁某己调两支枪来。梁某己同意帮忙并向某某甲报告了此事,并要求拿两支枪去打架。张某甲问梁某己还需要人帮忙吗梁某己表示不需要人帮忙只要枪就可以了。张某甲便取来那把从欧阳清郴处买来的折叠式“雷鸣顿”五连发猎枪和一把仿六四手枪,上满子弹后交给唐某乙,要唐某乙交给梁某己。唐某乙即驾车将两支枪交给了梁某己。梁某己将两支枪交给了宁XX。同月7日下午,宁XX得知崔某某一伙在衡阳市X路一牌馆打牌,便迅速纠集梁某己及刘某某、黄某华、黄某秋、高青山(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事先预备的枪支、砍刀、长剑等凶器乘的士前往并将“雷鸣顿”猎枪交给梁某己。梁某己等人手持凶器冲进牌馆,与崔某某一伙发生斗殴。宁XX被崔某某开枪击伤臀部。梁某己见对方持刀枪冲出来即用“雷鸣顿”猎枪朝对方开了一枪。另一同伙也用手枪向某方射击,将对方的谭某某当场打死、崔某某击伤。梁某己逃离现场后,立即把情况告诉了张某甲。张某甲随即与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陈某某赶至约定地点。梁某己将枪交还给张某甲。张某甲给梁某己人民币四万某并由陈某某、衡阳市金利华不锈钢型材厂厂长谢某某生一起护送其前往株洲市躲藏。几天后,张某甲、陈某某等人又赶至株洲市把谭某某已死亡之事告知梁某己,并指使其赶快转移。梁某己又逃到福建省厦门市。1999年10月,张某甲应梁某己要求,又安排陈某某和衡阳市X村长、岳屏乡人大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衡阳市第九届委员会委员陆某寿(另案处理)将梁某己从福建省厦门市转移到山东省威海市,并安排在陈某某原在株洲市认识的朋友、被告人王某丙处躲藏。陈某某对王某丙说,梁某己在衡阳打架,打伤了人,要在王某丙处躲一段时间。王某丙帮助梁某己租住他人房间,并借给梁某己一千五百元。1998年底,张某甲、袁某认为老是打打杀杀收不到几个钱而犯罪集团活动必须有大量资金,贩某毒品不安全,搞赌博业在衡阳市又经常被查处,资金来源不足。他们发现一些人近年来经营房地产拆迁发了财,即开始涉足衡阳市的房地产业。1998年12月27日,张某甲开车到衡阳宾馆工地去了解房地产运作情况,其所开小车在衡阳宾馆基建工地旁,被工地的一台平板震动器挡住不能倒车。张某甲便叫工地民工搬开震动器,民工不肯。张某甲便从一民工手中抢过一把铁锤,猛砸震动器。民工刘某某见状前来制止。张某甲就朝其面部打了两拳。其他民工见状前来为刘某某帮忙追打张某甲。张某甲即躲进衡阳宾馆房内,打电话叫唐某乙和另一骨干成员王某丙进带人到该工地对刘某某拳打脚踢,并用砖头、钢管猛打前来帮忙的刘某某弟弟刘某某桥,致刘某某桥轻伤当即昏迷。1999年2月,衡阳市丰速房地产公司因房屋拆迁不按法院调解处理而与被拆迁户龙某某世一家发生纠纷。该公司负责人刘某某正要欧阳建辉帮忙喊人把龙某某世一家赶走。1999年2月2日10时许,欧阳建辉纠集唐某乙、廖某某及同案人胡佐满(另案处理)等20余某,窜至(略),由胡佐满的手下人将龙某某世家里的东西全部丢到街上,将龙某某世的妻子蒋某云拖上一辆的士游街,将龙某某女儿龙某某英打成轻伤,并将蒋某云打成轻微伤。1999年2月15日(大年三十),该犯罪集团成员身着黑西装,列队为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拜年。他们四人则按犯罪集团成员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分别发红包。就这样,该犯罪集团从一个一般的犯罪集团逐步发展成为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1999年3、4月,张某甲提出要搞块地来开发,即找到衡阳市金城房地产公司石鼓花苑项目经理熊亚林,在熊亚林的介绍下在衡阳市丽城宾馆找到衡阳市规划局局长周某某斌,提出要搞“解放饭店”的开发,但该地皮红线图已划给衡阳崇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周某某斌即将崇业公司总经理王某丙顺喊来,要王某丙顺让出。王某丙顺提出要40万某。周某某斌与熊亚林和另一房地产商刘某某勇提出只出10万某。王某丙顺在该10万某未到帐的情况下即将该块地皮红线图转让给张某甲筹建“鸿飞大厦”。张某甲为建好该大厦找到衡阳市五交化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衡阳市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朱孟林商议合伙并挂靠衡阳市丰速房地产开发公司。1999年8月,张某甲趁衡阳市政府在广东省珠海市招商时,出资让衡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周某某平到澳门旅游并与唐某乙在澳门陪周某某平旅游。张某甲通过衡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处处长陈某强要衡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办公室主任余某保在拆迁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发放拆迁许可证,减免50%的动迁费用,筹建“鸿飞大厦”。余某保有点犹豫,张某甲告诉余某保,余某保托他解决的王某丙在外与人打架之事他已经摆平了。余某保即发放了拆迁许可证。由于张某甲未与拆迁户订好拆迁协议,拆迁户集体上访衡阳市政府。衡阳市政府即明令暂缓拆迁。张某甲见无法继续拆迁,即派骨干成员宋某及另一骨干成员熊成伟去威胁衡阳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经理周某某英和衡阳市企鹏公司职员黄某田等。张某甲、袁某还授意宋某去找到反对拆迁的衡阳市X区福利厂厂长张某甲华家的住处,寻机采取单车撞、再找碴殴打的办法给张某甲华教训一顿。1999年10月24日10时许,张某甲华与其妻子、小孩从家中出来,行至衡阳市X路时,被守候在此多时的宋某及王某丙、徐少红、邓某林、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发现,并进行跟踪。在衡阳市X路X街交汇处,王某丙、邓某林骑自行车故意从背某把张某甲华撞倒。宋某及徐少红、周某某等人冲上去与王某丙、邓某林一起对张某甲华拳打脚踢将张某甲华打成轻伤,随后逃离现场。张某甲等人采用上述方法威胁、逼迫拆迁户接受其苛刻拆迁条件,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2000年1月19日,衡阳市房地产局拆迁办主任余某保招集有关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开会。袁某代表张某甲出席。出席会议的还有衡阳市丰越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谢某某北、衡阳市德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谢某某俭、衡阳市坤赋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杨某元、副总经理罗某。会后,余某保于当晚19时许在衡阳市“王某丙酒楼”邀请参加会议的人吃晚饭。吃饭过程中,谢某某俭敬杨某元的酒。杨某元称自己不会喝酒,执意不肯喝。罗某提出由他来代杨某元喝。之后,罗某又敬在座的各位酒,并称小弟敬大家。袁某见罗某代酒还与他们称兄道弟,认为罗某口气太大,不肯喝并说“你罗某有什么资格给我们敬酒还称兄道弟的。”罗某即称不喝就都不喝了。袁某认为罗某没有把他放在眼里,遂打电话纠集廖某某和邓某林,要他们赶到“王某丙饭店”。饭后,罗某首先离开,袁某表示要送一下罗某。二人下到大堂时,袁某用不锈钢垃圾桶朝罗某的头部猛击一下。廖某某、邓某林赶来后,袁某又与廖某某及邓某林一起将罗某挟持到衡阳市蒸水桥船山英文学校附近。廖某某要罗某赔礼道歉,罗某不肯,廖某某找来木棒、邓某林找来菜刀,袁某、廖某某及邓某林先用木棒、拳头朝罗某一阵乱打,廖某某还用菜刀将罗某头部、脚部砍伤。袁某用菜刀在罗某的脚踝部砍了十余某,将罗某的踝部砍了十余某,将罗某的脚筋挑断。张某甲在接到罗某的老板杨某元的电话后,指派欧阳建辉到现场去制止,称要看杨某元的面子。欧阳建辉到现场时,罗某已被砍成重伤。闻讯赶来的杨某元将罗某送往医院抢救。袁某、廖某某等人遂离开现场。2000年2月28日,衡阳火车站职工蒋某安在衡阳市工人文化宫陈某某公用电话亭打他人手机,陈某要蒋某安交一元钱。蒋某安不肯,表示只能收五角钱。双方发生争执。蒋某安与同在该处跳舞的无业人员王某丙、周某某、周某某军围攻陈某。陈某便打电话回家,向某父母和姐姐陈某哭诉。陈某即打电话给其丈夫龙某某。龙某某接到电话后即将此事告诉了张某甲,要张某甲一起出面。张某甲听后带领袁某、欧阳建辉、廖某某与龙某某赶到现场,持小刀、木棒等凶器将蒋某安、王某丙、周某某军、周某某打成轻微伤。2000年3月,刘某壬及龙某某(袁某的妻弟、龙某某之弟)在衡阳市一些迪士高舞厅,见大麻、摇头丸比较好卖,认为有利可图,即向某某甲、袁某提出买些来卖。张某甲、袁某表示同意,并告知唐某乙、欧阳建辉,又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公款”中出资1万某,刘某壬及龙某某各出资1万某。张某甲、袁某安排谢某某与龙某某到广州去购买并派宋某陪同。由谢某某联系广州毒贩某其芳以45元/粒的价格购买摇头丸300粒,以1.6万某的价格购得大麻500克。由王某丙芳找一妇女将毒品带到衡阳交给谢某某。谢某某再将摇头丸、大麻交刘某壬保管,除其同伙吸食部分外,其余某刘某壬的母亲梁某某扔了。2000年3月23日,在袁某父亲去世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数十人身穿黑色西装,学着影视中香港黑社会为黑社会老大送葬一样,列队为其守灵、送葬,指挥交通,驱赶行人,造成衡阳市X区X路段严重堵塞,在衡阳市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2000年4月6日,衡阳市吸毒人员刘某某毒瘾发作,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贩某人员汤盛国(另案处理)要毒品吸食。汤盛国不肯。刘某某便纠集无业人员崔某某、李某某群(已劳教)用杀猪刀将汤盛国的头部砍了几刀。汤盛国被打后住进衡阳市正骨医院,并立即向某某甲报告。张某甲即带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廖某某、宋某和陈某某、同案人王某丙进赶到医院看望汤盛国。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得知汤盛国是被崔某某、刘某某等人砍伤以后,商量安排廖某某去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枪支拿来,要宋某、陈某某及王某丙进、邓某林持猎枪、手枪、杀猪刀去找崔某某等人报复。当晚没有找到崔某某等人,张某甲又决定第二天继续安排人去找。第二天下午2时许,胡佐满打电话告知正在与袁某一起喝茶的张某甲说崔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衡阳市电力宾馆旁的“九九娱乐城”出现。张某甲、袁某遂安排宋某、陈某某及王某丙进、邓某林、王某丙、胡兵、蒋某志、王某丙勇(均另案处理)等人快去并要他们注意一点安全。宋某、陈某某等人迅速开车赶至衡阳市莲花大厦。此时,崔某某等五人正准备坐的士离开。宋某开车追上并拦住的士。崔某某、刘某某等立即下车,四处逃躲。宋某用杀猪刀追砍崔某某未着。邓某林手持一支“雷鸣顿”木柄短猎枪追上刘某某后,朝其腰部开了一枪。刘某某中枪致重伤后当即倒地。陈某某持仿六四式手枪朝肖某某头部击打了数下。王某丙进持一支“雷鸣顿”木柄长猎枪朝崔某某开了一枪将崔某某打成重伤。作案后,宋某、孙某宇等八人逃至衡阳市X区大富豪酒店汇合。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闻讯赶至富豪大酒店听取宋某等人的汇报。听了汇报后,张某甲派人开车送宋某、陈某某等人去株洲市躲藏,并给唐某乙二万某现金,作为上述人员逃跑费用。2000年5月15日,欧阳建辉、谢某某及熊伟成、张某甲军(均另案处理)在衡阳市岳屏公园艺源山庄的公共场所打扑克赌博。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广场路派出所干警洪某生等六人接到举报前去抓赌。欧阳建辉、谢某某等人在公安人员出示了证件的情况下拒不配合,动手打了公安人员。洪某生即通知该所两位所长来现场。欧阳建辉见状也用手机通知廖某某十余某前来帮忙。廖某某与宋某和同案人熊轶、王某丙等人赶到,熊伟成大喊搞,铲平派出所。宋某、欧阳建辉、谢某某、廖某某等一哄而上,对在现场执行依法公务的干警进行殴打,致三名公安人员轻微伤。事后,张某甲得知此事后,出面找该派出所所长曾某衡私了。曾某衡即叫该所被打伤的警察到他弟弟开的“祥杏饭店”去,在一起接受张某甲吃请时,同意张某甲付给受伤警察数千元现金,以后不再追究此事。此外,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还以营利为目的与胡友先、唐某某、刘某某宝先后于1997年12月至1998年元月在衡阳市回雁宾馆,1998年1-6月在衡阳市雁城宾馆,1998年1-4月在衡阳市丽城宾馆,1999年1-2月在衡阳市静园宾馆等地六次使用“老虎机”、“百家乐”、“开心天地”等方式开设赌场,由谢某某、龙某某、宋某带人看场子,获取非法利益50余某元,聚敛了大量钱财。张某甲一伙还专门设立了“公款”帐户,最多时达近百万某,有专门的人管理公款帐户,主要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工资、红包、受伤住院、犯罪后逃跑等方面的费用开支。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可直接支取公款,其他人支取公款必须经张某甲同意。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还通过不同途径非法获取各类枪支9支,其中五四式军用手枪1支、“勃朗宁”军用手枪1支、仿五四手枪1支、仿六四手枪2支、“雷明顿”猎枪3支、小口径手枪1支(后丢弃),自制炸弹2枚,各类子弹147发。上述枪支、弹药由唐某乙、廖某某具体负责保管。2000年9月20日,侦查人员缴获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有的五连发“雷鸣顿”猎枪2支、普通“雷鸣顿”猎枪1支、仿六四手枪1支、各类子弹18发,杀猪刀6把。2001年5月19日,侦查人员再次缴获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有的五四式军用手枪1支、“勃朗宁”军用手枪1支、仿五四、仿六四手枪各1支、五四式手枪子弹54发、“雷明顿”猎枪子弹55发、其他子弹20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一)、1997年6月21日的静园宾馆寻衅滋事案

(1)、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门诊检验证明书证明,蒋某明头皮裂伤,其伤势符某钝器(刀)所致,右臀部、左膝部软组织挫伤,其伤势符某钝器所致,属轻微伤;赵恭明左耳廓软组织挫伤,左肩脚处软组织挫伤并表皮擦伤,属轻微伤。

(2)、被害人蒋某明、赵恭明的陈某证明,1996年6月的一天因收停车费一事被一小车司机喊来的人打伤。

(3)、上诉人欧阳建辉、张某甲、袁某、唐某乙均供认不讳。

(二)、1997年7月23日的故意伤害廖某某勇案

(1)、衡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书证明,廖某某勇右前额部、右肩后面、左肘关节后面和左手腕的损伤,符某被他人使用锐器砍伤,左大腿被猎枪击伤,伤势属重伤,六级伤残。

(2)、有被害人廖某某勇的陈某在卷;公安机关还组织被害人廖某某勇进行照片混合辨认,其指认张某甲、唐某乙、廖某某、廖某某系犯罪嫌疑人,并指认唐某乙是开枪的人。

(3)、上诉人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梁某己、廖某某、被告人廖某某、周某某均供认不讳。

(三)、1997年9月4日的故意伤害凌立新案

(1)、衡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凌立新的伤符某他人使用锐器(破啤酒瓶)刺伤所致,引起左腓骨长、短肌腱断裂,且全身多处软组织裂伤,伤势属轻伤。

(2)、有被害人凌立新的陈某在卷,公安机关还组织凌立新对照片混合辨认,其指认张某甲、袁某、廖某某、廖某某系打伤他的人,并指认廖某某是砍其右手的人。

(3)、上诉人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廖某某均供认不讳。

(四)、1997年9月29日的“龙某某大酒店”卡拉OK寻衅滋事案

(1)、有被害人谢某某海的陈某在卷。

(2)、有被害人刘某某陈某在卷。

(3)、上诉人袁某、唐某乙、梁某己、张某甲均供认不讳。

(五)、走私武器、弹药案

(1)、有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一支刻有五角星的手枪搜缴笔录在卷。

(2)、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明该支手枪具有杀伤力。

(3)、上诉人唐某乙的供述证明,在被收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枪支中,有一支刻有“红星”的军用五四式手枪是1998年5月与罗某某在云南省勐海县X镇贩某毒品海洛因时,连同毒品一起从缅甸带回来的。

(4)、同案人罗某某的供述证明,他应唐某乙的要求,大约是1998年5月,找到缅甸毒贩“岩棒”,“岩棒”将其携带的一支五四式军用手枪及四发子弹送给他。他携带手枪入境后告知了唐某乙。后该枪由他运回衡阳交给唐某乙。唐某乙付了他6000元。

(5)、上诉人张某甲的供述证明,带五角星的军用手枪是唐某乙、罗某某在云南打洛贩某时带回的。

(六)、1998年7月和1999年2月的强迫交易案

(1)、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检验证明书证明,谢某某荣头皮、面、睑多处挫伤,双眼视网膜震荡,左下眼睑裂伤,左背某软组织挫伤,其伤势属轻微伤;李某某峰系被他人用钝器(砖头、拳)打击所致,造成脑震荡,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其伤势属轻微伤;周某某头皮挫裂伤,头皮下血肿,其伤势符某钝器打击所致,属轻微伤;宁旺秋双侧腰部软组织挫伤,其伤势符某钝性外力所致,属轻微伤;宾浩然外阴部阴茎多处软组织挫伤,符某钝性外力(脚踢)所致,属轻微伤;吴顺湘头皮挫裂伤,头皮下血肿,符某钝器打击所致,属轻微伤;朱志元头皮挫裂伤,头皮下血肿,左侧胸壁软组织挫伤,符某钝器所致,属轻微伤;李某某国双上肢及右腰部多处软组织挫伤,符某钝性外力所致,属轻微伤;吴迪纯头皮下血肿,脑震荡,左腹股沟处软组织挫伤,符某钝器所致,属轻微伤;刘某某平头顶部头皮挫伤,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右眉下部软组织挫伤,皮下血肿,符某钝性外力所致,属轻伤。

(2)、提取了周某某华等人因殴打市场管理人员及砸坏财物而赔偿损失(略)元的赔偿协议。

(3)、有被害人谢某某荣、刘某某宏、刘某某鑫、蔡正雅、周某某的陈某在卷。

(4)、上诉人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梁某己、被告人陈某某均供认不讳。

(七)、1998年10月27日的故意伤害肖某、陆某、黄某斌案

(1)、衡阳市X区分局法医检验所的鉴定结论证明,肖某系被他人用钝器(花瓶)打伤所致造成右顶叶脑挫伤,右顶骨粉碎性骨折,右顶部头皮血肿,右顶颈部头皮裂伤,左上唇裂伤,属重伤;陆某系被他人用锐器(菜刀)及钝器(汤瓢、砖头)打伤所致,造成多处软组织挫伤,颅骨骨折,右手无名指骨折、肋骨骨折,属轻伤;黄某斌系被他人用锐器(菜刀)砍伤所致,造成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伤。

(2)、有被害人封某禄、肖某、黄某斌、陆某的陈某在卷。衡阳市X组织封某禄、陆某进行照片辨认,封某禄指认张某甲、袁某、陈某某是打伤他们的人,陈某某是租车人;陆某指认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梁某己是打伤他们的人。

(3)、上诉人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梁某己、陈某某均供认不讳。

(八)、1998年11月7日的故意杀人案

(1)、法医鉴定结论证明,死者谭某某检查所见,左下肢踝上方3CM处有一表皮穿透伤,系枪弹所致;左下腹可见一手术切口,周某某散布11处0.2CM左右的类圆形散弹伤,有伤及皮下,有进入腹内,所受伤为枪弹伤,有散(霰)弹伤,亦有手枪弹伤,系枪弹击中左下腹至多处内脏器官受损,血管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

(2)、证人蒋某、崔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们均目睹梁某己持一支雷鸣顿猎枪冲进牌馆并开了一枪,致谭某某死亡。

(3)、有同案人宁XX的供述在卷。

(4)、上诉人唐某乙供述证明,张某甲要他将两支枪送给梁某己他后来将枪在衡阳市旋宫宾馆交给梁某己。案发后他与张某甲送梁某己逃至株洲。

(5)、上诉人梁某己对其借枪并开枪致死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

(6)、上诉人张某甲对梁某己向某汇报并要枪和他安排唐某乙送枪给梁某己及事后资助梁某己逃跑,告知梁某己打死谭某某一事供认不讳。

(7)、上诉人欧阳建辉、被告人陈某某、王某丙对其窝藏梁某己一事供认不讳。

(九)、1998年12月27日的故意伤害刘某某桥案

(1)、衡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法医鉴定书证明,刘某某桥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符某他人用钝器打伤所致,引起左胸第七、八肋骨骨折和左肾挫伤,属轻伤。

(2)、经工地老板蒋某荣和刘某某对照片进行辨认,均指认张某甲是那个开车打减震器后又喊人来打刘某某、刘某某桥的人。

(3)、有被害人刘某某桥陈某在卷。

(4)、有证人刘某某证言在卷。

(5)、上诉人张某甲、唐某乙均供认不讳。

(十)、1999年2月2日的故意伤害龙某某英案

(1)、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所法医门诊检验证明书证明,龙某某英鼻某塌陷性骨折,前头部、鼻某、左腰际部软组织挫伤,系拳击所致,属轻伤。

(2)、有被害人龙某某英的陈某在卷。

(3)、有同案人胡佐满的供述在卷。

(4)、上诉人欧阳建辉、唐某乙均供认不讳。

(十一)、1999年10月24日的故意伤害张某甲华案

(1)、衡阳市X区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书证明,张某甲华的伤符某他人用钝器(拳)打击所致,造成多处软组织挫伤,右视神经损伤,其伤势属轻伤。

(2)、张某甲华之妻许某英对照片进行混合辨认,其指认宋某是打人凶手之一。

(3)、有同案人王某丙的供述证明,他听宋某的安排,参与打伤张某甲华。

(4)、有被害人张某甲华的陈某在卷。

(5)、上诉人张某甲、袁某对其授意宋某殴打张某甲华的事实均供认不讳。

(6)、上诉人宋某供认不讳。

(十二)、2001年1月19日的故意伤害罗某案

(1)、衡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及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所法医检验证明书证明,罗某身上的伤,符某被他人使用锐器(刀类)砍伤所致,引起全身多处刀砍伤,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和右小腿腓神经损伤,属重伤。

(2)、有被害人罗某的陈某在卷,经公安人员组织罗某对照片进行混合辨认,其指认袁某、廖某某二人是砍伤他的凶手。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因敬酒的事袁某对罗某产生不满后并尾随罗某出酒家,当他听说袁某一帮人挟持了罗某后,即赶到现场抢救混身是伤的罗某,罗某当时伤势非常严重。

(4)、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明,双方为敬酒之事发生冲突。

(5)上诉人袁某、被告人廖某某供认不讳。

(十三)、2000年2月28日的衡阳市工人文化宫寻衅滋事案

(1)、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法医门诊检验证明书证明,蒋某安双侧面部双上下眼睑软组织挫伤(重度),右面部内侧口腔粘膜破损,双眼球结膜下出血,脑震荡,其伤势特征符某钝器所致,右侧背某软组织裂伤,其伤势特征符某锐器所致,属轻微伤;周某某军左侧头部及右背某软组织裂伤,其伤势符某锐器所致,属轻微伤;周某某左头颞部头皮裂伤,其伤特征符某锐器所致,属轻微伤;王某丙左侧头颈部头皮裂伤,属轻微伤。

(2)、有被害人蒋某安的陈某在卷,其指认廖某某参与了。

(3)、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有一个人打电话少交钱还与三个朋友威胁她,她打电话回家告诉了父母、姐姐陈某。

(4)、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她接到妹妹陈某某电话后告诉了丈夫龙某某,是龙某某叫来人打了对方。

(5)、上诉人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龙某某、廖某某均供认不讳。

(十四)、2000年3月的贩某大麻、摇头丸案

(1)、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明,2000年3月份左右,刘某壬从外面拿一袋东西,她撕开看,里面是烟丝一样的东西,袋子底部有红色药丸子一小袋,因怕它是毒品,把它全丢掉了。

(2)、根据谢某某的供述,衡阳市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广州市提取了广州市利安大酒店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复印件,证明2000年3月30-31日谢某某(身份证号(略))在此住宿过。

(3)、同案人宋某供认曾某2000年3月在张某甲的安排下与谢某某到过广东省广州市。

(4)上诉人袁某、张某甲、唐某乙、刘某壬、谢某某均供认不讳。

(十五)、2000年4月7日的故意伤害刘某某、崔某某案

(1)、衡阳市X区分局法医检验所法医检验证明书证明,刘某某系被他人使用钝器(散弹枪)击伤所致,造成右腰背某,枪击伤并异物残留,右肾挫伤,右肾包膜下出血,肝内金属异物残留,属重伤;衡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法医检验证明书证明,崔某某头、面、颈部及背某多处皮肤裂伤,符某他人使用钝器(散弹枪)击伤所致,引起头面部颈部、背某、左桥小脑角池处,金属异物和左蝶窦内积血,其伤势属重伤。

(2)、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某在卷,其指控是被宋某带来的人打伤的。

(3)、有被害人崔某某的陈某在卷。

(4)、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他被一个拿短枪的人砸了头部。

(5)、有证人封某、谢某某、曾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仕目睹证明,李某某对照片进行混合辨认,其指认宋某、陈某某参加了追杀。

(6)、上诉人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宋某、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均供认不讳。

(十六)、2000年5月15日的衡阳市岳屏公园妨害公务案

(1)、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所法医门诊检验证明书证明,洪某生全身软组织挫伤,系外力钝器所伤,属轻微伤;唐某乙右眼下睑、左面颔部、双手软组织挫伤、擦伤,系外力钝器所伤,属轻微伤;邓某头部、右眼睑软组织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系外力钝器(拳脚、手)所伤,属轻微伤。

(2)、经洪某生对照片进行辨认,其指认欧阳建辉、廖某某、宋某、谢某某、王某丙是妨害他们执行公务并打伤他们的人;经邓某对照片进行辨认,其指认欧阳建辉、廖某某是妨害他们执行公务并打伤他们的人;经袁某山对照片进行辨认,其指认欧阳建辉、廖某某、熊轶是妨害他们执行公务并打伤他们的人;经段齐某对照片进行辨认,其指认欧阳建辉、廖某某、宋某是妨害他们执行并打伤他们的人;经陈某尚对照片进行辨认,其指认唐某乙、王某丙、宋某、欧阳建辉、廖某某是妨害他们执行公务并打伤他们的人。

(3)、有被害人邓某、洪某生的陈某在卷。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她目睹在岳屏公园几个打牌的人打了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有一个人喊铲平派出所。

(5)、有同案人熊轶的供述在卷。

(6)、上诉人欧阳建辉、宋某、谢某某、廖某某均供认不讳。

(十七)、1998年至1999年的赌博案

(1)、同案人胡友生的供述证明,他与张某甲、唐某某等人先后在静园宾馆、丽城宾馆等处使用“老虎机”开设赌场。

(2)、证人静某宾馆客房部经理胡金华的证言证明,胡友生先后2次去静园宾馆租场所开设“老虎机”赌博。

(3)、证人回某宾馆总经理洪某福的证言证明,唐某某在回雁宾馆租场地开电子游戏厅,采取“开心天地”方式赌博,搞了一个月。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陈某英在衡阳宾馆租场地开设赌场。

(5)、上诉人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谢某某、宋某、龙某某均供认不讳。

(十八)、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1)、缴赃笔录、赃物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共搜缴了8支枪支;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这些枪支、弹药确有杀伤力并经张某甲、袁某、唐某乙辨认无误。

(2)、上诉人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被告人廖某某均供认不讳。

其他涉黑的证据还有: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衡阳市第九届委员会证明,朱孟林为该市政协常委;陆某寿为该市政协委员。衡阳市规划局证明,周某某斌任衡阳市规划局局长。衡阳市房地局人事科关于周某某平、陈某强、余某保的任职证明,周某某平任衡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陈某强任衡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处处长;余某保任衡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办主任。

(2)、有周某某平、周某某斌、陈某强、余某保、曾某祥的证言在卷。

(3)、上诉人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宋某、谢某某、被告人廖某某对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层次结构、组织规则、资金管理与寻求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等均供认不讳。

此外,1996年6月份的一天,衡阳市城市信用社职员汪元辉到该市X路个体户刘某某香所开的“名流”时装店给人担保买了一件价值1000多元的衣服,当时未付钱。同年10月6日下午2时许,汪元辉又来到“名流”时装店买衣服。刘某某香就找汪元辉要上次担保的衣服钱。汪元辉认为刘某某香没有给他面子,提出要刘某某香丈夫朱术生来跟他说。双方发生争吵。刘某某香的哥哥刘某某章(另案处理)闻讯后纠集被告人陈某某、上诉人廖某某和无业人员邓某录、谢某某、彭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赶来。汪元辉见状即打电话叫了衡阳市黑道人物王某丙卫等人来到该店。汪元辉等王某丙卫来后持铁棍将刘某某章的头上打出血。陈某某、彭某、邓某录即持长砍刀、杀猪刀将汪元辉的一只手砍断。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衡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书证明,汪元辉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符某被他人使用锐器(杀猪刀)砍伤所致,其伤势属重伤。

(2)、有被害人汪元辉的陈某在卷。

(3)、同案人邓某录、谢某某供认不讳。

(4)、上诉人廖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供认不讳。

此外,1997年9月29日晚,梁某己与袁某从“龙某某大酒店”卡拉OK寻衅滋事逃走后,在衡阳市X区X巷“明星”卡拉OK厅附近与衡阳市“中国娱乐城”大堂经理颜某相遇。因梁某己曾某1997年6月到“中国娱乐城”帮人找总经理段志科讨债时与颜某发生矛盾。梁某己此时见到颜某即冲上前去指责颜某为什么挡他的财路。袁某上前打了颜某一拳。梁某己掏出一把匕首比住颜某。颜某表示自己是大堂经理当时不能不管而且后来梁某己已收到了帐。袁某听后即未做声了。梁某己仍持刀朝颜某的颈部猛捅一刀。袁某即骂梁某己不该动刀并将梁某己拖开,问颜某有不有钱,要颜某快去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衡阳市X区分局法医检验所鉴定书证明,颜某系被他人使用锐器(匕首)刺伤所致,造成右下颔及口唇裂伤和右面神经下颔腺支损伤,属轻伤偏重。

(2)、有被害人颜某的陈某在卷,其指控系被梁某己捅伤的。

(3)、上诉人袁某的证言证明,是梁某己持刀捅伤了颜某。

(4)、上诉人梁某己供认不讳。

此外,1997年9月11日,衡阳市“四海饭店”的老板罗某平(另案处理)为争夺客源与“湘皖饭店”雇请的帮手何梦钧、李某某科发生矛盾。罗某平即要其帮工、周某某纠集廖某某及同案人符某某、王某丙(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雷鸣顿”猎枪、杀猪刀等凶器,窜至衡阳市郊“神龙”汽车修理店。周某某用刀将正在下棋的何梦钧的右手砍断。廖某某用杀猪刀朝何梦钧的肩部、耳部砍了三刀,朝洪某的手部砍了二刀。罗某平、王某丙等人将李某某科、洪某等人打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衡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书证明,何梦钧的伤势符某被他人使用锐器(杀猪刀)砍伤所致,引起左手关节和左腕部断腕,其伤属重伤,五级伤残。

(2)、有被害人何梦钧的陈某在卷,其指控系被周某某、廖某某等人砍伤的,经公安机关组织被害人何梦钧对照片进行混合辨认,其指认廖某某是用杀猪刀将其砍伤的凶手之一。

(3)、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看见廖某某、周某某砍伤何梦钧。

(4)、同案人罗某平的供认不讳。

(5)、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供认不讳。

此外,1997年12月12日,衡阳市X村民刘某某怀疑自家的狗被租住在村子里的廖某某生(另案处理)毒死,与廖某某生发生争执并扭打。廖某某生不服气,打电话告诉其弟廖某某生。廖某某生即打电话找其朋友廖某某帮忙报复刘某某。廖某某带一把火药枪,廖某某生、廖某某生各带一把水果刀和砍刀窜至刘某某家里。廖某某持枪指着刘某某。刘某某及其母按住枪支,廖某某射击未中。廖某某生、廖某某生用砍刀将刘某某委弟唐某乙辉砍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结论证明,被害人唐某乙辉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右胸皮下气肿,右侧气胸,其伤势符某锐器损伤所致,属轻伤。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廖某某生兄弟带了一个人来行凶。

(3)、有被害人唐某乙辉的陈某在卷,其指控廖某某与廖某某生、廖某某生共同打伤他。

(4)、同案人廖某某生供认不讳。

(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认不讳。

此外,廖某某及同案人熊轶、齐某、符某某、腾某某、胡新华、罗某平于1998年初合伙在衡阳市107国道旁经营“汇豪”客运饭店,因与“万某”客运饭店店主黄某龙某某夺客源引发矛盾。同年9月3日,廖某某提了一支五连发猎枪与熊轶、符某某纠集腾某某、胡新华、王某丙、王某丙(另案处理)等9人持猎枪、杀猪刀、木棒等凶器冲入“万某”客运饭店,将该店员工尹某打成重伤、刘某某新打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衡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书证明,尹某全身多处火铳伤,软组织异物残留,左侧正中神经穿透伤,胸11、12骶1椎管内金属异物残留,左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双小腿刀砍伤,属重伤;刘某某新头皮三处裂伤,背某及左手臂皮肤八处裂伤,属轻伤。

(2)、有被害人尹某、刘某某新的陈某在卷,他们指控是被“汇豪”饭店的人砍伤的。

(3)、有证人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在卷。

(4)、证人黄某龙某某证言证明,廖某某等人持刀、枪、木棒乘一辆的士、三辆摩托车到他店里砍、杀,致他们多人受伤。

(5)、同案人熊轶、王某丙、符某某供认不讳。

(6)、被告人廖某某供认不讳。

此外,1997年1月7日下午,衡阳市X区廖某某湾粮油经营部刘某某波(另案处理)为收回在衡阳市X乡水产养殖场从事粮食加工的麻小红处的1万某元货款,纠合同案人符某某、龙某某(均另案处理)及在符某某处做事的上诉人廖某某窜至衡阳市X乡美殖场,将麻小红弟弟麻瑞林挟持至衡阳市汽车百站湘运招待所402房,将其控制并多次对麻瑞林进行殴打,要麻瑞林通知麻小红还债。当晚,廖某某与刘某某波睡在招待所看守麻瑞林。刘某某泼、廖某某用床铺堵住门。三人睡在一张某甲上。次日凌晨四时,麻瑞林从四楼阳台跳楼逃跑,致双腿摔断致重伤。廖某某、刘某某波惊醒后下楼查看,对围观群众称麻瑞林是小偷。之后,二人将麻瑞林送医院后逃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衡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书证明,麻瑞林腰部和两踝关节的损伤符某从高处坠落摔伤所致,引起第2、3、4腰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左踝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和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活动障碍,丧失劳动功能,腰椎和右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属重伤,六级伤残。

(2)、被害人麻瑞林的陈某证明,他被刘某某波等人非法拘禁并被殴打,在逃跑时脚被摔断。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晚上值班时发现有一个人摔在地上浑身是血,有二个人下来称这个人是贼。

(4)、提取了麻小红欠刘某某波(略)元的欠条。

(5)、同案人刘某某波供认不讳。

(6)、上诉人廖某某供认不讳。

此外,1999年12月21日,袁某与其妻龙某某带小孩在衡阳市“小龙某某”童装屋买衣服时与刘某某(公安干警,其妻开童装屋)为价格发生争执。袁某冲上去对刘某某面部打了几拳,刘某某表示自已是公安局的,要袁某不要乱来。袁某表示“公安局的有什么了不起。”尔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衡阳市X区分局法医检验所鉴定书证明,刘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拳)打击所致,造成多处软组织挫伤,其伤势属轻微伤。

(2)、被害人刘某某陈某证明,他被袁某无端殴打。

(3)、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明,袁某为价格一事与刘某某打起来了,对方说他是公安局的,袁某表示公安局的有什么了不起,也不能强卖。

(4)、上诉人袁某供认不讳。

张某甲于1997年7月约好与廖某某勇械斗后,找到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铁路公安处警察欧阳清郴联系买枪。欧阳清梆同意帮助其买枪。7月的一天下午,张某甲约欧阳清郴喝茶并再提买枪之事。欧阳清梆当即打电话联系并收受张某甲给的1万某人民币购枪款。当天晚上,欧阳清郴交给张某甲一支用迷彩枪袋装的不锈钢折叠式五连发“雷鸣顿”猎枪和两盒子弹,且均无合法手续,两人还一同到谢某某家验枪。买枪后,张某甲回到欧阳建辉家中,告知了其同伙该枪系用1万某从欧阳清郴处买来的。1998年11月7日,梁某己持此枪杀死谭某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上诉人张某甲供认不讳。

(2)、上诉人欧阳清郴的供述证明,1997年下半年他送了支白颜某折叠式的五连发“雷鸣顿”猎枪给张某甲,没有要张某甲的钱。枪是从曹某处买来的,但是送给张某甲打猎用的,未收张某甲的钱。

(3)、上诉人谢某某的供述证明,1997年7月左右,张某甲和欧阳清郴用一个迷彩枪袋装了一把白色折叠式雷鸣顿猎枪和两盒子弹到他的住处验枪,枪是欧阳清郴的。

(4)、上诉人袁某的供述证明,张某甲对他、唐某乙、欧阳建辉讲,折叠式五连发“雷鸣顿”猎枪和两盒子弹是从衡阳铁路公安处“欧阳”那里用一万某买的。

(5)、上诉人欧阳建辉的供述证明,1997年7月为打架,张某甲买了一支猎枪,说是从欧阳清郴处买的,花了一万某。

(6)、上诉人唐某乙的供述证明,张某甲说这枪是从衡阳铁路公安处欧阳清郴处买的。

(7)、同案人曹某的供述证明,在1997年7月李某某带欧阳清郴来买折叠式五连发“雷鸣顿”猎枪一支、两盒子弹,欧阳清郴给了他钢折叠式五连发“雷鸣顿”猎枪和两盒子弹,且均无合法手续,两人还一同到谢某某家验枪。

(8)、对公安机关从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收缴的枪支进行辨认,曹某指认卖给欧阳清郴的是一支折叠式五连发猎枪,上有“精品收藏”字样,该枪号为(略)-1J5-0781。

(9)、湖南省资江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保卫部证明,该公司出厂的猎枪(略)-1J5-X号,由湘南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中心购进,负责人为刘某某武。

(10)、公安机关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缴获了一支五连发不锈钢折叠式“雷鸣顿”猎枪,枪号为(略)-1J5-0781。

(11)、湖南省资江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保卫部提供的猎枪出厂及管理登记表,记载调运猎枪70支,运输证发放机关郴州市公安局,经销点经办人刘某某武,出厂日期95.9.27。

(1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他带欧阳清梆到曹某处买的猎枪。

(13)、提取了枪支弹药,经曹某、欧阳清郴、张某甲等辨认属实。

(1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五连发雷鸣顿猎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梁某己、宋某、龙某某、谢某某、被告人廖某某、廖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通过网罗某会闲杂人员,建立了严密的组织体系,有明显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团伙成员达数十人,在1997年10月间基本形成了一个犯罪集团,他们通过设赌场、放高利贷、垄断市场、房地产开发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筹集资金,采取利用、威胁等手段,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在1999年初逐步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段时期内,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公务、赌博、贩某毒品等犯罪严重破坏衡阳市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张某甲在犯罪集团中起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和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了组织、领导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张某甲的行为巳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龙某某、宋某、谢某某、廖某某、陈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龙某某、宋某、谢某某、廖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梁某己作为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在与他人发生冲突时向某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张某甲借枪,张某甲明知梁某己借枪是去聚众斗殴还问梁某己要不要人,并将其犯罪集团中的两支枪借给梁某己,致梁某己等人持枪参加聚众斗殴开枪打死一人,张某甲、梁某己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梁某己、廖某某、廖某某、周某某、宋某、陈某某为称霸一方,打出其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和个人的威风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8人重伤、多人轻伤,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梁某己、廖某某、廖某某、周某某、宋某、陈某某的行为还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龙某某、廖某某、梁某己还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龙某某、廖某某、梁某己的行为还构成寻衅滋事罪;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后欧阳建辉、谢某某、宋某、廖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查处其赌博行为,张某甲、欧阳建辉、谢某某、宋某、廖某某的行为还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梁某己、陈某某还以暴力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梁某己、陈某某的行为还均构成强迫交易罪;犯罪集团形成后唐某乙走私武器、弹药并用于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张某甲应对此负责,张某甲、唐某乙的行为还均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张某甲、唐某乙、廖某某还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张某甲、唐某乙、廖某某的行为还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廖某某还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拘禁罪;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还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放高利贷为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钱财,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的行为还均构成赌博罪;张某甲、欧阳清郴明知双方均无合法手续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并使得该枪用于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张某甲、欧阳清郴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陈某某、王某丙明知梁某己枪开杀了人还为梁某己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梁某己逃匿,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陈某某、王某丙还均构成窝藏罪。此外,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刘某壬、秦某癸、龙某某、谢某某还贩某毒品,袁某还走私毒品,张某甲、欧阳建辉、唐某乙、刘某壬、秦某癸、龙某某、谢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贩某毒品罪,袁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贩某毒品罪。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特别是在侦查毒品犯罪事实时有刑讯逼供现象,经查,衡阳市X组胡新民、杨某生、肖某、廖某某、左广、王某丙东、唐某乙祥、刘某某利、尹某星、史燕军、刘某某健、高凯军、李某某铜、陈某辉、阳小凯、曾某程、王某丙云、陈某忠均书面证明,在办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时,对该案所有成员的审讯,无任何指供、诱供和刑讯逼供行为;针对各上诉人提出在沅江市公安局留置室审讯期间,办案人员设置钩子进行刑讯逼供一事,沅江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书面证明,在该局留置室未设置钩子之类的东西,也未发现衡阳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同时调查了一些与上诉人同监的人犯,他们也均证实侦查机关在审讯中不存在刑讯逼供现象;侦查机关在审讯上诉人时的录像亦证实不存在刑讯逼供。同时查明,公安机关在侦破此案是以涉黑案件为主攻方向某,根本未掌握涉毒线索,而且同案的罗某某、罗某华已因毒品犯罪判了死刑,并已报本院二审,其二人在其供述中也从未交代与本案张某甲等上诉人有共同贩某毒品和毒品交易的行为。公安机关拟在2001年5月底准备将该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28日,袁某在公安机关并未掌握各上诉人贩某毒品线索的情况下交代了其与本案同案人走私、贩某毒品的全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遂又重新对毒品问题进行侦查,查获了袁某与罗某的贩某毒品的事实,提取了云南公安机关关于罗某、秦某癸案件的卷宗材料,证明袁某的供述与罗某、秦某癸案件中的材料一致。经审讯罗某某、罗某华,罗某某、罗某华也作了供述,致使罗某某、罗某华案被本院发回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罗某某至今未翻供,公安机关随后根据各上诉人的交代在云南省提取了各上诉人在云南省的住宿单、机票登记单,各上诉人也未否认在此期间到过云南省。这些证据说明各上诉人的毒品犯罪是上诉人交代在先,公安机关查证其他证据在后。此外各上诉人对贩某大麻、摇头丸的事实供认不讳。因此,一些上诉人上诉和辩护人辩护提出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和各涉毒的上诉人没有贩某海洛因的理由和意见均不能成立和采纳。一部分上诉人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他们在侦查阶段已接受各上诉人家属的委托,但在侦查阶段均未会见到上诉人,因此各上诉人的口供是无效证据。经查,公安机关的确在侦查阶段未让律师介入,这是因为该案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阶段未允许上诉人的辩护人介入,是出于侦破工作需要,法律也未规定在侦查阶段未得到律师法律服务的被告人的供述是非法证据,是无效证据,因此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由于各上诉人贩某海洛因之事有8次是发生在1997年4月以前,因此,这些贩某毒品的行为不能算作犯罪集团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不能由犯罪集团或黑社会性质组织来负责。1998年4月的贩某海洛因的行为虽然此时犯罪集团已经存在,但从他们贩某毒品的行为来看他们是各自出资,各自买进,各自卖出,不是犯罪集团的有组织行为,故也不能由该犯罪集团来负责。贩某大麻、摇头丸一事则是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出资,由张某甲、袁某组织实施的,故对此贩某大麻、摇头丸的行为应当由黑社会性质组织来负责。一些上诉人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查,张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的犯罪集团在该犯罪集团开始涉足房地产业后逐步形成了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显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纪律;他们通过开赌场、替人收帐、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涉足房地产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他们还通过贿赂、威胁手段,拉拢、胁迫衡阳市的规划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他们在衡阳市范围内和赌博业、房地产业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赌博、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至案发时已是一个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由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一个从一般犯罪集团逐步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过程,从其犯罪事实来看,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时间应该定位于该犯罪集团涉足房地产业的1999年初这段时间,因为在此之前,他们除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涉足赌博业放高利贷和强迫交易外,尚未发现有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这样,对于1998年12月以前的犯罪活动应视为一般集团犯罪。因此,对于1997年6月21日的静园宾馆寻衅滋事案,1997年7月23日的故意伤害廖某某勇案,1997年9月4日的故意伤害凌立新案,1997年9月29日的“龙某某大酒店”卡拉OK寻衅滋事案,1998年的强迫交易案,1998年10月27日的故意伤害肖某、陆某、黄某斌案,1998年11月7日的故意杀人案均不能归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列,一审判决将上述犯罪均认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不当。该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曾某确规定,事先未与该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通气的该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概不负责,因此,对于虽然是该犯罪集团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在外犯了罪,但只要与该犯罪集团或黑社会性质组织无关的个人或者团伙犯罪,均不应该由该犯罪集团或黑社会性质组织负责。因此,对于1996年10月6日的陈某某、廖某某故意伤害汪元辉案;1997年9月11日的廖某某、周某某故意伤害何梦钧案,1997年1月7日的廖某某非法拘禁麻瑞林案,1997年7月的欧阳清郴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1997年9月29日的梁某己故意伤害颜某案,1998年9月3日的廖某某等人故意伤害尹某、刘某某新案,1999年12月21日的袁某在“小龙某某”服装店寻衅滋事案等案件不能由犯罪集团或黑社会性质组织负责。一审判决将上述除欧阳清郴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廖某某非法拘禁外均认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不当。一审认定“张某甲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了组织、领导的首要作用,系首要分子,应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属表述不当,因为没有“首要作用”这一法律术语。一审认定“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了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犯罪的罪行承担责任。”属适用法律不当,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一审判决一方面认定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一方面又没有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处罚,因此,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的行为只能认定为积极参加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认定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认定袁某、唐某乙、欧阳建辉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当。一审认定梁某己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主犯”,“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在罪名的确定上是错误的,因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不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鉴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时间定位在1999年初,而梁某己所参加的犯罪均发生在1998年12月以前,此后一直潜逃在外,未再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犯罪,因此,只能认定其积极参加犯罪集团,不能认定其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即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刘某壬除贩某毒品外,从未参加过张某甲等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犯罪,其中贩某毒品有6次是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无关的行为,其贩某大麻、摇头丸虽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但主要是因为他是张某甲的妹夫,而不是因为他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因此,刘某壬不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认定其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当。一审判决认定龙某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因为其参与了2000年2月28日的衡市工人文化宫寻衅滋事案,经审查,这次寻衅滋事是因为龙某某的妻妹陈某遭人欺负而找自己的妹夫袁某出面帮忙,不能因为找黑社会性质组织帮忙的都认为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一审就此认定龙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龙某某因无职业,曾某动找到张某甲、袁某要求帮忙为赌博场所看场子,因此,只能以此认定龙某某是积极参加。一审判决认定廖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主犯,其依据是廖某某参加了1996年10月6日的故意伤害汪元辉案,1997年7月23日的故意伤害廖某某勇案,1997年9月4日的故意伤害凌立新案,经审查,廖某某除此三起故意伤害案外其自1998年3月后再未与张某甲等人来往并参加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了同时,这三次故意伤害犯罪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前,此时并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名,因此不能认定廖某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罚。张某甲上诉和其两位辩护人辩护均提出张某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应当对故意杀人案承担责任的理由和意见,梁某己上诉提出不是故意杀人的理由及其两位辩护人辩护提出故意杀人罪是混合责任,对梁某己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1998年11月7日,梁某己用“雷鸣顿”猎枪和另一同伙用仿六四式手枪将谭某某当场打死。法医鉴定,谭某某系被散弹、手枪弹击中下腹致多内腔器官受损,血管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可以认定梁某己与持手枪者对谭某某死亡共同承担责任。同时,由于此时已形成犯罪集团,梁某己在向某某甲借枪时,张某甲还问了梁某己是否要派人。张某甲明知自己犯罪集团的成员要枪是去聚众斗殴,还借两支枪给梁某己,致一人死亡,张某甲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此故意杀人案负全部责任。关于张某甲的辩护人翟某某、唐某乙提出“一审法院限制了被告人的辩护权”的意见,经查,2001年12月10日,本案一审开庭已进入第六天,审判长在辩论开始时宣布每位辩护人的发言时间应控制在10分钟内,将主要内容讲明,其余某容则以提交的辩护词为准。当张某甲的辩护人翟某某发言至7分钟时仅关于刑讯逼供这一个问题还没有发完言。审判长提醒辩护人注意时间并加以制止。张某甲的辩护人翟某某、唐某乙提出抗议并退出法庭。随后,衡阳市中级人民去院在庭审中宣布辩护时间不再限制,并通知张某甲的两位辩护人到庭,但该两位辩护人提出一要法庭向某们赔礼道歉,二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因要求没满足,该两位辩护人拒不出庭。法庭在询问张某甲是否更换辩护人时,张某甲表示不愿意更换辩护人,当告知其辩护人不肯出庭,是否需要指定辩护人时,张某甲也表示不需要。12月24日再次恢复庭审时,法庭提前七天再次通知张某甲的两位辩护人出庭,张某甲的两辩护人再次要求法庭向某赔礼道歉并更换合议庭。因为法庭不存在向某护人赔礼道歉的问题同时是否申请合议庭回避是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辩护人无申请合议庭回避和要求更换合议庭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对其两位辩护人的要求均予拒绝,其辩护人因此仍不肯出庭。法庭再次告知张某甲其辩护人不出庭的情况后,张某甲表示不要更换辩护人,也不要求指定辩护人。上述情况,说明法庭给了辩护人行使辩护职责的时间和条件。张某甲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其应当对1998年11月7日的故意杀人案和1997年7月23日故意伤害廖某某勇案,1997年9月4日的故意伤害凌立新案,1998年10月27日的故意伤害肖某、陆某、黄某斌案,1998年12月27日的故意伤害刘某某桥案,1999年2月2日的故意伤害龙某某英案,1999年10月24日的故意伤害张某甲华案,2000年1月19日的故意伤害罗某案,2000年4月7日的故意伤害崔某某、刘某某案,1997年6月21日的静园宾馆寻衅滋事案,1997年9月29日的“龙某某大酒店”卡拉OK寻衅滋事案,2000年2月28日的衡阳市工人文化宫寻衅滋事案,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唐某乙的为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从境外走私武器、弹药案;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唐某乙、廖某某共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2000年5月19日的欧阳建辉、谢某某、廖某某、宋某妨害公务案,1998年6月至1999年3月的强迫交易案,1998年1月至1999年1月的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的赌博案,2000年3月的贩某大麻500克、摇头丸300粒等案件负责。此外,张某甲还贩某海洛因5次,贩某海洛因8400克。一审判决还认定张某甲应对1996年10月6日陈某某、廖某某故意伤害汪元辉案,1997年9月11日廖某某、周某某故意伤害何梦钧案,1997年9月27日梁某己故意伤害颜某案,1997年12月12日廖某某故意伤害唐某乙辉案,1998年9月3日廖某某故意伤害尹某、刘某某新案,1999年12月21日袁某在“小龙某某”服装店的寻衅滋事案等案件负责不当。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贩某毒品罪罪该处死。张某甲上诉提出“公安机关对我刑讯逼供,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贩某毒品,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量刑过重”的理由,其辩护人翟某某辩护提出“一案法院限制了张某甲的辩护权;认定张某甲贩某毒品证据不足;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应对故意杀人罪负责;故意伤害罪中伤害颜某、唐某乙辉、尹某、龙某某英的责任不应由张某甲承担;故意伤害罪量刑过重”的意见,其辩护人唐某乙辩护提出“侦查机关非法剥夺辩护人会见当事人的权利;一审法院限制了当事人的辩护权;本案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故意杀人罪中,梁某己向某借枪是实,但主观上无共同故意杀人的故意,也无共同故意杀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贩某毒品罪仅有口供,侦查机关对当事人有刑讯逼供行为,证据不足;故意伤害罪中伤害罗某、颜某、唐某乙辉、尹某、龙某某英的责任不应由张某甲承担;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除两位辩护人提出的“故意伤害罪中伤害颜某、唐某乙辉、尹某的责任不应由张某甲承担”外,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袁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本应当按照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但由于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故只能认定其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即其应当对1998年11月7日的窝藏,1997年7月23日的故意伤害廖某某勇案,1997年9月4日的故意伤害凌立新案,1998年10月27的日故意伤害肖某、陆某、黄某斌案,1999年10月24日的故意伤害张某甲华案,2000年1月19日的故意伤害罗某案,2000年4月7日的故意伤害崔某某、刘某某案,1997年6月21日的静园宾馆寻衅滋事案,1997年9月29日的“龙某某大酒店”卡拉OK寻衅滋事案,1999年12月21日的“小龙某某”服装店寻衅滋事案,2000年2月28日的衡阳市工人文化宫寻衅滋事案,1998年6至1999年3月的强迫交易案,1998年1月至1999年1月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的赌博案,2000年3月的贩某大麻5000克、摇头丸300粒案等案件负责,此外袁某还走私、贩某毒品9次,走私、贩某海洛因(略)克,一审认定其走私、贩某海洛因(略)克不准确,其第二次走私、贩某海洛因的数量应认定为1000克。一审还认定其应对1997年9月29日的梁某己故意伤害颜某案件负责不当。其故意伤害罪,走私、贩某毒品罪罪该处死。袁某上诉提出“公安机关对我刑讯逼供,没有贩某毒品,量刑过重”的理由和其辩护人王某丙辩护提出“袁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罪量刑畸重,毒品犯罪证据不充分,的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一审认定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妥。欧阳建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本应当按照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但由于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只能认定其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即其应当对1998年11月7日的窝藏案,1997年7月23日的故意伤害廖某某勇案,1997年9月4日的故意伤害凌立新案,1998年10月27日的故意伤害肖某、陆某、黄某斌案,1999年2月2日的故意伤害龙某某英案,2000年4月7日的故意伤害崔某某、刘某某案,1997年6月21日静园宾馆寻衅滋事案,2000年2月28日的衡阳市工人文化宫寻衅滋事案,1998年6至1999年3月的强迫交易案,1998年1月至1999年1月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的赌博案,2000年3月的贩某大麻500克、摇头丸300粒案,2000年5月19日的妨害公务案等案件负责。此外欧阳建辉还贩某毒品3次,贩某海洛因2625克。其贩某毒品罪罪该处死。欧阳建辉上诉提出“没有贩某毒品,涉黑案中不是主犯,量刑过重”的理由,其辩护人余某君辩护提出“本案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欧阳建辉贩某毒品证据不足;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无法排除;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不让会见当事人,其口供是非法证据;欧阳建辉没有帮助梁某己,不构成窝藏罪;故意伤害的量刑过重;没有强迫交易”的意见,其辩护人张某丁辩护提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无法会见到当事人,应查明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故意伤害罪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均不予采纳。唐某乙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本应当按照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但由于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只能认定其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即其应当对1998年11月7日的窝藏案,1997年7月23日的故意伤害廖某某勇案,1997年9月4日的故意伤害凌立新案,1998年10月27日的故意伤害肖某、陆某、黄某斌案,1998年12月27日的故意伤害刘某某桥案,2000年4月7日的故意伤害崔某某、刘某某案,1997年6月21日的静园宾馆寻衅滋事案,1997年9月29日的“龙某某大酒店”卡拉OK寻衅滋事案,2000年2月28日的衡阳市工人文化宫寻衅滋事案,1998年4月的走私武器、弹药案,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廖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1998年6至1999年3月的强迫交易案,1998年1月至1999年1月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的赌博案等案件负责。此外唐某乙还贩某毒品6次,贩某海洛因4650克。其贩某毒品罪罪该处死。唐某乙上诉提出“公安机关对我刑讯逼供,没有贩某毒品,量刑过重”的理由,其辩护人秦某戊、黄某某辩护提出“不是走私武器、弹药;整个过程有刑讯逼供,贩某毒品只有口供不能判死刑”的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梁某己积极参加犯罪集团,在1998年11月7日聚众斗殴中持“雷鸣顿”猎枪与他人共同打死一人,还积极参加1997年7月23日的故意伤害廖某某勇和1998年10月27日的故意伤害肖某、陆某、黄某斌案,1997年9月29日其个人还为报复而故意伤害颜某,并应当对1998年7月的强迫交易案承担责任,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一审认定梁某己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定罪不当。梁某己故意杀人罪罪该处死,其上诉提出“不是故意杀人,量刑过重”的理由不予采纳;其辩护人陈某庚、向某辛辩护提出“梁某己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意见成立,应予采纳,但提出“故意杀人罪是混合责任,对梁某己量刑过重”的意见,不能成立。刘某壬贩某毒品7次,共计贩某海洛因8375克,大麻500克、摇头丸300粒,但其除贩某毒品外,没有参加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一审认定刘某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当。刘某壬贩某毒品罪罪该处死,其上诉提出“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理由成立,可予采纳;提出“没有贩某毒品、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刘某壬的辩护人焦某某辩护提出“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无法得到合理的排除,认定刘某壬贩某毒品证据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提出“没有涉黑”的意见可予采纳。秦某癸贩某毒品二次,共计海洛因4200克,其贩某毒品罪罪该处死。秦某癸上诉提出“没有贩某毒品、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涂某某辩护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在贩某毒品中是从犯”的意见,不能成立。龙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赌博场所充当看守;龙某某在其妻妹被人欺负的情况下邀约其妹夫袁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龙某某还贩某毒品2次,贩某海洛因2500克,其贩某毒品罪罪该处死。龙某某上诉提出“公安对我刑讯逼供、量刑过重”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肖某某辩护提出“没有涉黑;认定贩某毒品证据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廖某某积极参加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打手,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即应当对1997年7月23日的故意伤害廖某某勇案,1999年2月2日的故意伤害龙某某英案,2000年1月19日的故意伤害罗某案,2000年4月7日的故意伤害崔某某、刘某某案,2000年2月28日的衡阳市工人文化宫寻衅滋事案,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2000年5月19日的妨害公务案等案件负责。一审认定其寻衅滋事四次没有事实依据,其只参加了2000年2月28日衡阳市工人文化宫的寻衅滋事,此外,廖某某还于1997年9月11日与周某某共同伤害何梦钧,1997年12月12日与廖某某生、廖某某生故意伤害唐某乙辉,1998年9月3日故意伤害尹某、刘某某新,但这三次故意伤害不属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犯罪行为,一审将其列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当。此外,一审判决对其非法拘禁的量刑超出了法定幅度。其罪行严重,但其在案发后能积极检举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一审已予以从轻判处。谢某某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为赌博场所看场子,充当打手,应当按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即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的贩某大麻500克、摇头丸300粒和与欧阳建辉、宋某、廖某某共同妨害公务犯罪负责,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某毒品罪、妨害公务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但系累犯,同时其有检举同案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立功表现。其上诉提出“对大麻、摇头丸一事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理由,经查其是为卖毒品而买进毒品,这种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贩某毒品,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此外,一审判决对谢某某附加刑判决有误,在分罪判决时,仅判在贩某毒品罪中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在合并决定执行时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应予纠正。宋某积极参加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打手,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犯罪处罚,即应当对1999年10月24日的故意伤害轻伤张某甲华案,2000年4月7日的故意伤害崔某某、刘某某案和2000年5月15日的妨害公务案等案件负责,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上诉提出“量刑过重”的理由,不予采纳。廖某某刑满释放仍不思悔改,积极参加犯罪集团,充当打手,通风报信,故意伤害汪元辉、廖某某勇、凌立新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一审认定其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上诉提出“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量刑过重”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欧阳清郴身为警察明知他人是用于聚众斗殴还将枪支、弹药卖给他人,致使他人使用该枪造成打死一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情节严重,但其行为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前,应当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上诉提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欧阳清郴的辩护人蒋某辩护提出“认定欧阳清郴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欧阳清郴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有证人曹某、李某某证言,张某甲曾某述其于1997年7月花1万某钱在欧阳清郴处买了1支折叠式不锈钢“雷鸣顿”猎枪,其他同案人也证明张某甲是从衡铁路公安“欧阳”处花1万某钱买了1支折叠式不锈钢“雷鸣顿”猎枪,案发后从张某甲这个犯罪组织中提取了1支折叠式不锈钢“雷鸣顿”猎枪,该枪的特征与欧阳清郴从曹某处所购买的枪支特征一致,欧阳清梆虽然否认卖了枪给张某甲,但其并不否认有1支折叠式不锈钢“雷鸣顿”猎枪通过其手到了张某甲处,因此,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陈某某积极参加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打手,从事赌博场所看场子、放高利贷的行为,在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犯罪处罚,即应当对1998年10月28日的故意伤害肖某、陆某、黄某斌案,2000年4月7日故意伤害刘某某、崔某均案,窝藏梁某己案、强迫交易案等案件负责,此外,其还在1997年10月6日故意伤害汪元辉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窝藏罪,案发后其提供了其所窝藏的梁某己藏匿处,属自首。周某某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积极参加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故意伤害廖某某勇、何梦钧致重伤,其行为巳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系累犯,其行为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前,应当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在此之后脱离该犯罪集团,未再进行犯罪活动,且在此之后还有悔改表现,一审均已酌情考虑。王某丙明知梁某己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并借给其财物,帮助其藏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案发后,王某丙能向某安机关提供梁某己的躲藏地点,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张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某,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二、驳回上诉人袁某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中除“被告人袁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之外的其它罪的判决,撤销被告人袁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判决的定罪部分。

三、上诉人袁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走私、贩某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四、驳回上诉人欧阳建辉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第三项中除“被告人欧阳建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之外的其它罪的判决,撤销被告人欧阳建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判决的定罪部分。

五、上诉人欧阳建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某,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六、驳回上诉人唐某乙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第四项中除“被告人唐某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之外的其它罪的判决,撤销被告人唐某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判决的定罪部分。

七、上诉人唐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某,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八、驳回上诉人梁某己的部分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第五项中除“被告人梁某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之外的其它罪的判决,撤销被告人梁某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判决。

九、上诉人梁某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某,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某。

十、驳回上诉人刘某壬的部分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第六项中除“被告人刘某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之外的其它罪的判决,撤销被告人刘某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判决。

十一、上诉人刘某壬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十二、驳回上诉人秦某癸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的第七项,即“被告人秦某癸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十三、驳回上诉人龙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的第八项,即“被告人龙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十四、维持原审判决第九项中除“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之外其它罪的判决,撤销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判决的量刑部分。

十五、被告人廖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十六、驳回上诉人谢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第十项中除并罚后的附加刑之外的其它判决,撤销并罚后的附加刑部分。

十七、上诉人谢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十八、驳回上诉人宋某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的第十一项,即“被告人宋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十九、维持原审判决第十二项中除“被告人廖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之外的其它罪的判决,撤销被告人廖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判决。

二十、上诉人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十一、驳回上诉人欧阳清郴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的第十三项,即“被告人欧阳清郴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十二、维持原审判决的第十四项,即“被告人陈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某。”

二十三、维持原审判决的第十五项,即“被告人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十四、维持原审判决的第十六项,即“被告人王某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被告人人张某甲、袁某、欧阳建辉、唐某乙、梁某己、刘某壬、秦某癸、龙某某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判长李某某先

代理审判员杨某申

代理审判员张某甲连

二OO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唐某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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