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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远达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松原市教育基建办公室债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松执字第13-2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远达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松原市教育基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柳某某,主任。

上列当事人间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4月10日制发(2002)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如下:一、被告松原市教育基建办公室所欠原告材料款x元,于2002年10月15日前给付x元,2003年10月15日前给付x元,以上欠款如按期给付,原告表示放弃利息,如不按期给付,自1998年6月1日起此款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执行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8460元由被告松原市教育基建办公室负担。2002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本院于2002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为申请人执行回款x元,余欠标的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03年12月8日裁定此案中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标的款x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2009年4月底前还欠款x元(已履行完毕),2010年4月底前偿还欠款x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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