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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零度聚阵尚城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04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零度聚阵尚城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院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街X号怡景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金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寇科研,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零度聚阵尚城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的(2008)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中凯公司原审诉称:该公司享有电影《功夫无敌》(以下简称涉案影片)的期限为2007年3月8日起至2012年3月7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尚城公司未经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通过计算机向公众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下载等互联网上网服务,侵犯了该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尚城公司赔偿中凯公司经济损失x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800元、交通住宿费约2000元等诉讼合理支出4800元。

上诉人尚城公司原审辩称:虽然我方承认侵权事实,但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其主张损失一方面是因侵权遭受损失,一方面是我方获利。但是,我方每年多部影片使用费只有2600元,加之现在处于亏损状态,获利很少。并且,原告所要求的公证费用于多部影片,律师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均是其主张权利的正当支出,法律没有规定由我方承担。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于2006年12月16日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显示涉案影片的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均为银都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公司)、名威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威公司),发行范围为国内外发行等。

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张家伟作为宣誓人于2007年11月6日出具证明书;其载明涉案影片的出品公司银都公司、名威公司共同拥有该作品版权,且银都公司授权名威公司为其版权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银都公司在限定范围内授权第三者行使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授权期限为5年。

涉案影片出版物封面署名“中凯文化独家发行”及“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

中凯公司于2007年7月7日发现尚城公司所经营的网吧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与尚城公司于2007年1月24日签订《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

中凯公司为本案支出了相应的合理费用。

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电影《功夫无敌》为合法出版物,其著作权人为银都公司、名威公司。中凯公司为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

尚城公司未经合法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通过“英雄宽频”网页向公众提供电影《功夫无敌》的在线播放服务并获得经济利益,侵犯了中凯公司对涉案影片的相关权利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以涉案影片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网吧环境内、消费群体特定、收费方式特定为依据,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尚城公司的主观过错以及其他侵权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经济损失数额,中凯公司支出的律师费和公证费,也以此为基础予以酌定,交通住宿费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零度聚阵尚城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九千元;

二、驳回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尚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广东中凯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为:尚城公司对涉案影片获利很少,主观过错小,一审法院判赔数额过高。涉案影片来源于宽娱公司,宽娱公司应同为被告。中凯公司支出的律师费及公证费,尚城公司也不应承担。

被上诉人广东中凯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判令尚城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赔偿数额和范围合法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尚城公司、中凯公司在二审程序中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于2006年12月6日颁发电审故字[2006]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其中载明许可片名为《功夫无敌》(《x》),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均为银都公司、名威公司,发行范围为国内外发行等。

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张家伟于2007年11月6日作为监誓人出具档案编号为(Ⅰ)x的证明书,该证明书及其附件共同载明,涉案影片的出品公司银都公司和名威公司共同拥有该作品版权,且银都公司授权名威公司作为其版权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银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任何第三者行使电影《功夫无敌》的出版、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附件中还包括名威公司于2007年3月8日签署的《影片版权合同》,合同中记载名威公司授权中凯公司行使影片《功夫无敌》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等。中国法律事务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4日在该证明书上加盖深办第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

涉案影片在大陆地区由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出版物彩封片名《功夫无敌》(《x》),封面署名“中凯文化独家发行”及“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ISRC编码为CN-AX-X-X-0/V.J9。此外,彩封上标注有“本影音光碟仅供家庭使用,除著作权人书面许可之外,任何人均不可将本影音光碟或影像作复制、翻录、公开播映等任何形式使用,违者必究”等字样。

中凯公司于2007年7月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对尚城公司所经营的网吧向公众提供电影《功夫无敌》等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了(2007)海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书》中载明:点击该网吧电脑桌面上的“网吧电影”图标,进入名为“英雄宽频(北京市丰台区尚城网吧)”的页面(地址为//x:88/x/x.asp),在该页面的影片搜索“关键字”栏中输入“功夫无敌”等影视作品名称进行搜索,在搜索结果页面点击“功夫无敌”等影视作品,进入影片《功夫无敌》等的内容简介页面(《功夫无敌》地址为//x:88/html/x.x=6568),开始播放《功夫无敌》等影视作品。

宽娱公司与尚城公司于2007年1月24日签订了《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约定宽娱公司为尚城公司安装影视服务器软件,尚城公司向宽娱公司支付使用费。其中第7条约定“宽娱公司为尚城公司提供服务涉及的版权问题,由宽娱公司负责;尚城公司通过其他渠道所获电影引起版权纠纷自行负责,与宽娱公司无关”等。尚城公司也未提交宽娱公司向其提交的影视作品清单。

中凯公司向法院提交其2008年2月26日与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并向本院提交x元的律师费发票,且称该x元律师费中的1800元系为本案所支出。中凯公司并为前述公证支付公证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上诉人提供的《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和被上诉人提供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电审故字[2006]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档案编号为(Ⅰ)x的《证明书》及附件、电影《功夫无敌》DVD、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2007)海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中凯公司与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所签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电影权利人的授权,被上诉人广东中凯公司依法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上诉人尚城公司未经权利人广东中凯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向用户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广东中凯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尚城公司虽然提出涉案影片来源于宽娱公司,但是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其在本案中的特定使用范围、特定的消费群体、特定的收费方式、尚城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其他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尚城公司提出原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过高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尚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3396元,由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北京零度聚阵尚城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零度聚阵尚城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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