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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缑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缑某乙、原审被告中国乡镇经济网名誉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缑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红卫,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靳焱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缑某乙。

委托代理人徐绍嘉,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乡镇经济网。法定代表人邢胜利,站长。

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缑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缑某乙、原审被告中国乡镇经济网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07)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靳焱顺;被上诉人缑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绍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中国乡镇经济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缑某乙任村支书后,与缑某甲的关系不睦。缑某甲多次信访反映村内财务管理混乱,补贴不到户等问题,但已经有关部门落实后对缑某乙作出了相应处理。2007年11月29日,中国乡镇经济网对缑某甲提供的反映材料未作调查核实即在网上发表了署名为x的一篇文章,题目为《是村民、还是村霸、蛀虫》,副题为《缑某甲的上访路还有多长》。该文章的各种材料系被告缑某甲主动提供,实际作者为张某某。文章在网上发表时经缑某甲同意签字后发表。该文章中有“横行乡X村民缑某乙”、“这无疑是姑息养奸”、“勾结在一起、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等诸多不属实的语言和部分虚构的“事实”,该部分内容不属实的文章,多次被转载,网上的点击人数多达三千余人,至今在一些网站上仍能搜索到以上相关内容。缑某乙为此案诉讼支出的各种费用提供票据5149元。

以上事实,有缑某乙向法庭提交的录音资料五份,中国乡镇经济网及其它网站发表《是村官、还是村霸、蛀虫》的原文和众多网友的评伦,滑县农经总站的《审计报告》,滑县X乡政府对《村官、村霸、蛀虫》一文的几点说明,证人证言及双方的部分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中国乡镇经济网对缑某甲主动提供的新闻材料未进行采访调查核实,单凭缑某甲签字同意,即在网上发表文章。虽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有诸多不属实的语言,有侮辱、诽谤缑某乙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了损害,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缑某甲主动提供新闻材料,借上访之名,签字同意网上发表有侮辱、诽谤缑某乙人格内容的文章,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缑某甲发表文章在网上多次被转载,网上点击人数达三千余人,使缑某乙名誉在一定范围内受损,造成了不良的后果。缑某甲、乡镇经济网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缑某乙主张的制做光盘费180元、文印费200元、邮寄费582元、公告费400元、交通费900元,属为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缑某乙已支付,应予以支持;缑某乙主张的饭费1070元、代理费1000元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缑某乙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为5000元,以上损失共计为7262元。缑某乙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缑某乙的其他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乡镇经济网与缑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对缑某乙的人格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执行内容须在中国乡镇经济网上书面进行;二、中国乡镇经济网与缑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赔偿缑某乙交通费、文印费、公告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7262元;三、驳回缑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中国乡镇经济网与缑某甲共同负担。

缑某甲不服判决上诉称,1、网站发表的文章中诸如横行乡X村民缑某乙”、“这无疑是姑息养奸”、“勾结在一起、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词语,针对的是滑县X乡政府与个别乡干部而言,而非针对缑某乙。且我所反映的问题和向网站提交的材料,均是已经滑县县委、县政府及焦虎乡政府、县农经站调查落实情况属实的问题,不存在“虚构事实”之说。对此,有我提交的2005年5月15日与2006年8月10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河南省政府通告、滑县农经站审计报告、生效的(2006)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一审认定事实显然错误不清。2、一审法院认定该文章有侮辱、诽谤缑某乙人格的内容,没有事实上的根据。所谓侮辱是指欺负人使人受到羞耻。所谓诽谤是指捏造虚假事实并进行散布,败坏他人的名誉。本案中,我方没有捏造虚假事实并进行散布,或使对方受到羞耻的行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此,一审认定上诉人侵犯了缑某乙的名誉权是错误的。3、我向中国乡镇经济网站共反映缑某乙九项问题,已分别被滑县农经站出具的复查审计报告、信访事项办理单位查处意见及当庭出庭的证人缑某初、缑某胜、缑某英、缑某捍予以证实,我反映的问题全部属实,无一项凭空捏造和无中生有。因此,我在本案中没有宣扬他人的隐私,没有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的人格,没有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缑某乙名誉的行为,我在本案中不存在违法行为,依法也不应承担任何侵体责任。且缑某乙在我村现仍担任着村长职务,威信依旧,没有名誉受损的损害事实。一审判决结果也与一审法院生效的(2006)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明显相矛盾,一审判令上诉人承担名誉侵权的责任是错误的。4、该案审限太长,程序违法。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错误判决,驳回缑某乙对我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缑某乙承担。

缑某乙答辩称,1、乡镇经济网和缑某甲发表的《是村官,还是村霸、蛀虫》一文,运用丑化、奚落、挖苦甚至谩骂的手段来对我进行人格侮辱,该文还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来贬低我的人格,该篇文章并不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来对事实进行报道和叙述的,该文完全超出了一个新闻稿件所应有的立场和语言。2、该文所反映的许多问题与事实有较大出入,内容不属实。缑某甲称其在本案中不存在违法行为,其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缑某甲、乡镇经济网的行为已构成了名誉侵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本案在一审的过程中,由于几个被告都不能正常送达,并且经过了公告等程序,因此期限过长。缑某甲认为本案严重超审限的说法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在实体的处理上并没有错误。要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缑某甲向中国乡镇经济网提供材料,在网上发表的《是村官,还是村霸、蛀虫》一文中,感情色彩浓重,对缑某乙本人的描述、记叙多处已构成侮辱、诽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缑某甲上诉认为其文章系针对乡政府个别干部而言与文章本意不符,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缑某甲上诉认为文章中反映缑某乙的问题属实,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因缑某乙问题是否属实,系受党、政纪及有关法律处理的问题,不能对缑某乙本人进行人身攻击。案件公告送达期间不应计算在审限之内。缑某乙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缑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云生

审判员董应山

审判员黄某君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李娟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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