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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委托代理人贺艺军,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震全,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正月初四依俗举行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原、被告婚前基础不牢固,加之原、被告性格各异,致使双方始终未能培植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婚后原、被告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07年正月初十各自外出打工,仅2008年7月10日回家共同生活了几天,后又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正月原告回家提出与被告离婚未果。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若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要求原告补偿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5月9日依法结婚登记,并于2007年正月初四依俗举行婚礼。婚后,原、被告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07年正月初十各自外出打工,2008年7月10日回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之后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未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和被告文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周某某一次性补偿被告文某某人民币55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周某某自愿负担。

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潘莉

审判员陈嘉伟

人民陪审员李怀国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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