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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法刑初字第348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为本市海淀区X街X街X号院X号,现住(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7年12月13日被羁押,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8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于2007年11月10日11时45分,在本市海淀区西三旗悦秀园小区内,驾驶菲亚特汽车(车牌号:京x),因疏忽大意将被害人马承祥撞倒致伤,孙某随后报警。被害人马承祥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1月16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孙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孙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于2007年11月10日11时45分,在本市海淀区西三旗悦秀园小区内,驾驶菲亚特汽车(车牌号:京x),因疏忽大意将被害人马承祥(女,84岁)撞倒,致其重度颅脑损伤,被告人孙某随后报警。被害人马承祥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1月16日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道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人孙某于同年12月13日被抓获。现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先行调解解决,被告人孙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那某某、袁某某的证言,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道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死亡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本市海淀区西三旗悦秀园小区内驾驶车辆过程中,因疏忽大意,使被害人马承祥被车撞倒致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系情节较轻,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结合其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及危害程度,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孙某飞

人民陪审员华静

人民陪审员朱晓珠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某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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