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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XXXX能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凤凰世纪(北京)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一中民终字第3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XXXX能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村甲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瑞XXXX能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朝阳区X村甲X号。

委托代理人丁望岳,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凤凰世纪(北京)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X号院华杰大厦X层CX号房。

法定代表人关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和浩,北京市尚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尚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X室。

上诉人瑞XXXX能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凤凰世纪(北京)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杜卫红担任审判长,法官李文成、法官魏应杰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凤凰公司一审诉称:2008年8月27日,凤凰公司与瑞威公司签订《人民网宽频节目播出合同》,约定瑞威公司委托凤凰公司负责人民网宽频《东方论坛》节目制作播出事宜,播出时间为2008年9月,播出长度为每期30分钟,播出费用为x元,付款时间为2008年9月1日。合同签订后,凤凰公司为瑞威公司进行了节目的策划、拍摄和制作,并于2008年9月24日在指定的东方论坛上安某了节目的播出,但瑞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播出费用。现凤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瑞威公司支付播出费用x元,公证费10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瑞威公司一审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凤凰公司应于瑞威公司付款后才能播出节目。但瑞威公司没有付款,凤凰公司就擅自播出,而且凤凰公司制作的节目没有经过瑞威公司的审核,凤凰公司制作的节目内容不符合瑞威公司的要求,故不同意凤凰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查明:2008年8月28日,凤凰公司与瑞威公司签订《人民网宽频节目播出合同》。合同约定由凤凰公司为瑞威公司策划、拍摄和制作对瑞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的访谈视频资料,并在人民网《东方论坛》栏目中播出;播出长度为每期30分钟;预计播出时间为2008年9月;凤凰公司应确保该视频在《东方论坛》节目服务器中保留一年;合同价款为x元;付款时间为2008年9月1日。合同签订后,凤凰公司依约于2008年9月1日为瑞威公司制作了视频资料,并在人民网《东方论坛》栏目中播出,播出节目的时间为每期30分钟,但瑞威公司未向凤凰公司支付加工费。

凤凰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东方论坛》节目邀请函;2、《人民网宽频节目播出合同》;3、雅虎邮箱已发送邮件“律师函”;4、光盘;5、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公证书。瑞威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电子邮件;2、节目播出合同;3、停播通知及快递回单。以上事实,还有一审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凤凰公司与瑞威公司之间签订的《人民网宽频节目播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在凤凰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拍摄并播出了视频资料的情况下,瑞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属违约,其应将所欠x元加工费给付凤凰公司。凤凰公司关某加工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关某凤凰公司主张的1010元公证费的诉讼请求,由于公证费系凤凰公司为搜集证据而支出的费用,不能认定该费用系凤凰公司为本案诉讼进行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故凤凰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依法不予支持。瑞威公司辩称凤凰公司制作的视频资料内容不符合要求,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凤凰公司制作的视频资料中应当包含的内容,且本案所涉合同的标的物系对瑞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进行访谈的视频资料,客观上需要凤凰公司与瑞威公司共同完成,而瑞威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在该视频资料的制作和播出期间就节目内容向凤凰公司提出过异议,故该院认定凤凰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对瑞威公司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瑞威公司辩称凤凰公司应在收到加工费后再播出视频资料,但由于凤凰公司与瑞威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且凤凰公司已于付款期限届满时完成了视频资料的制作,故无论该视频资料是否播出,瑞威公司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凤凰公司支付加工费,故该院对瑞威公司的该项辩称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瑞威公司给付凤凰公司加工费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凤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瑞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由于凤凰公司最初提交给瑞威公司的是一份格式合同,排除了瑞威公司的全部权利,在瑞威公司的一再坚持下,凤凰公司同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即如果凤凰公司未能确保在《东方论坛》栏目保留播出一年,每少一月按每月6000元退还瑞威公司。该项约定与原合同有不可分割的关某关某,一审判决割裂二者的关某,否定了瑞威公司对原格式条款提出异议的事实。2、瑞威公司是委托方与定作方,即使双方没有质量约定或者质量约定不明确,瑞威公司也应当享有验收的权利。瑞威公司已经列举了凤凰公司制作的视频资料存在的问题,一审判决未予采信,而以瑞威公司接受采访,就认定为共同完成,进而推论凤凰公司在制作播出期间就节目内容未提出异议,在事实与逻辑上混淆了制作过程各阶段的关某,不能成立。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有关某威公司给付凤凰公司加工费x元的内容。

凤凰公司辩称:1、《人民网宽频节目播出合同》是双方经充分协商后签订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并非格式合同,是双方履行的依据。2、本案合同约定的标的是针对瑞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访谈视频节目,制作必须由双方共同完成,而不是凤凰公司单方所能完成的。瑞威公司参与、监督了整个节目的制作过程,节目制作的过程就是瑞威公司按照自己的标准检验的过程。因此制作的节目是瑞威公司认可的。3、凤凰公司为便于读者了解视频内容而额外制作了文字内容,该项制作并不是合同约定义务,因文字内容众多,有个别错字在所难免。瑞威公司以文字内容有错误为由认定节目内容不符合其要求,没有任何依据。4、在凤凰公司制作和播出节目期间,瑞威公司从未提出异议,其理应履行支付制作款的义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凤凰公司同意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据此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查明,凤凰公司委托律师于2008年9月19日向瑞威公司发送律师函,告知瑞威公司其已依约策划、拍摄和制作了拟在人民网宽频《东方论坛》节目播出的节目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即将安某该节目的播出,要求瑞威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付款。以上事实尚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某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凤凰公司与瑞威公司之间签订的《人民网宽频节目播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瑞威公司所称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系格式合同,不能成立。凤凰公司依约定拍摄并播出了视频资料,瑞威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属违约,凤凰公司要求瑞威公司支付加工费x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瑞威公司上诉称,如果凤凰公司未能确保在《东方论坛》栏目保留播出一年,每少一月按每月6000元退还瑞威公司,上述条款系双方对原合同进行的修改,与原合同有不可分割的关某关某。对此本院认为,瑞威公司主张的上述条款确系凤凰公司增加,但凤凰公司将增加了上述条款的新的合同文本送达瑞威公司后,瑞威公司并未对此表示意见,双方未就新的合同文本进行洽商,亦未签署新的合同文本。本院对瑞威公司的该项意见不予采信。

瑞威公司上诉称,瑞威公司作为委托方与定作方享有验收的权利,同时提出凤凰公司制作的视频资料内容不符合要求。对此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合同标的物系凤凰公司策划、拍摄和制作对瑞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的访谈视频资料,其制作和完成须由双方共同参与,瑞威公司对其内容是明知的。节目制作完成、即将安某播出时,凤凰公司也将相关某况告知了瑞威公司并要求瑞威公司付款。由此,瑞威公司对于凤凰公司履行合同的相关某况及凤凰公司已安某节目播出的情况也是了解的。但瑞威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在该视频资料的制作和播出期间就节目内容向凤凰公司提出过异议,故一审判决认定凤凰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无不妥。本院对瑞威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百八十七元,由凤凰世纪(北京)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十二元(已交纳),由瑞XXXX能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九百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七十四元,由瑞XXXX能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杜卫红

代理审判员李文成

代理审判员魏应杰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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