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姚某甲、张某诉被告姚某乙、宋某某户籍身份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

住郑州市X路北段。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略),系原告姚某甲之妻。

委托代理人马心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略)。

被告宋某某(又名宋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略),系被告姚某乙之妻。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甲、张某诉被告姚某乙、宋某某户籍身份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甲、张某的委托代理人马心广,被告姚某乙、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曾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甲、张某诉称,被告曾代原告抚养原告之子姚某文,并由原告出资将姚某文的户口登记在被告的户口簿上,原告要求确认登记在被告户籍簿上的姚某文系原告之子,姚某文与被告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

被告姚某乙、宋某某辩称,原告之子姚某文现与原告共同生活,与被告户口簿上登记的姚某文不是同一个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甲系被告姚某乙之弟。原告夫妇婚生一男孩,取名姚某文,姚某文现和原告共同生活。同时查明,被告户口簿上显示有姚某文的名子,但被告称其户口簿上的姚某文与原告之子姚某文无关。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户籍登记系户口管理的内容之一,户籍登记及相关审查是户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人民法院或其它部门无此职责。原告之子姚某文现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被告并不否认,故本案不存在抚养权之争。被告户口簿上登记的姚某文与原告之子姚某文是否系同一个人,是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由于该焦点的实质涉及到入户审查和入户登记等户口管理职责,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某甲、张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珍献

审判员刘莉

审判员姚某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于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