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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沃福特种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1014号

原告抚顺沃福特种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福公司)与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冶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舜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沃福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平、张战平,被告京冶公司委托代理人林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沃福公司诉称:2005年6月5日,我公司与中国京冶建设工程承包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更名为京冶公司,以下统称京冶公司)之间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分包沈阳“世园会”主入口钢结构工程,合同标的为x元,京冶公司系该工程的总承包方,负责提供工程设计图纸、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和提供工程主要材料等义务,我公司负责按照工程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我公司于2005年10月2日发现京冶公司提供的图纸存在重大设计错误,并通知了京冶公司,京冶公司于2005年10月19日向我公司提供了纠错设计草图,我公司根据京冶公司提供的图纸和设计草图完成了施工,现该工程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但由于京冶公司未向我公司提供正式的施工图,其提供的图纸和设计草图不符合相关建设法规和建设规范的要求,导致我公司至今无法办理工程资料的移交手续。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京冶公司交付修改后的正式施工图,赔偿差旅费损失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京冶公司辩称:我公司承认与沃福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但是沃福公司只施工了一部分。后期施工都是我公司自行完成的。沃福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所以我公司没有义务向沃福公司提供图纸,而且我公司向沃福公司交付过施工图纸,后来在施工过程中,进行部分调整也是正常的。沃福公司主张的差旅费不是因本案纠纷发生的,故不同意支付。综上,不同意沃福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5日,沃福公司与京冶公司之间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沃福公司分包沈阳“世园会”主入口钢结构工程,合同价款为x元,京冶公司系该工程的总承包方,沃福公司需按照京冶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京冶公司向沃福公司提供了设计图纸,在沃福公司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过程中,京冶公司于2005年10月19日又向沃福公司提供了一份设计草图,对原设计图纸进行了部分调整,沈阳“世园会”主入口钢结构工程已于2006年5月1日前完工并投入使用。

法庭审理过程中,京冶公司表示其持有的图纸与交付给沃福公司的图纸是完全一样的,没有其他图纸,沃福公司对此表示不清楚,且未提举证据证明京冶公司持有修改后的正式的图纸,但沃福公司认为京冶公司有能力制作修改后的正式的图纸。

庭审中,沃福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工商局信息查询单,证明京冶公司更名情况。

2、协议书22页,证明沃福公司与京冶公司之间于2005年6月5日签订了标的为x元的沈阳“世园会”主入口钢结构工程施工“协议书”。

3、工程设计图纸27份,证明京冶公司提供的工程设计图纸是有错误的。

4、调整说明10页,证明京冶公司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了调整并制作了纠错设计方案草图。

5、2006年5月1日的《华商晨报》2页,证明中国沈阳世界园艺博览会于2006年4月30日开幕,沃福公司承建的沈阳“世园会”主入口钢结构工程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

6、补充协议,证明京冶公司协调进来的施工队伍与沃福公司无关,沃福公司没有义务支付工程款。

7、两张车票,金额共计426元,证明沃福公司为诉讼支出了差旅费。

京冶公司对沃福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3没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这个调整仅仅是京冶公司进行的修改,并不是沃福公司陈述的重大错误。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6的真实性不能确认,因为上面没有京冶公司的盖章,对于上面苏平的签字不能确认,而且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可。

京冶公司未向法庭提交了任何证据。

本院对沃福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3、4经京冶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且该四项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6均与本案双方争议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证据7经京冶公司质证对关联性不予认可,且沃福公司未提举其他证据证明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沃福公司与京冶公司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根据该合同的约定,京冶公司负有向沃福公司提供施工图纸的义务,现沃福公司主张京冶公司提供的图纸和草图不符合我国建设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并主张京冶公司重新提供正式的施工图纸,但京冶公司辩称其持有的图纸与提供给沃福公司的图纸是完全一样,没有其他图纸,而沃福公司亦未向法庭提举证据证明京冶公司持有其他正式的施工图纸,故本院认定沃福公司主张京冶公司交付修改后的正式施工图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沃福公司主张京冶公司赔偿差旅费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沃福公司未提举有效证据证明其为本案诉讼实际支出的差旅费金额,故本院对沃福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抚顺沃福特种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抚顺沃福特种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就本判决不服部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叶舜尧

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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