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信息大学与现代教育报社、北京学苑教育管理顾问中心、北京脉通网络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宣民初字第347号

原告中国信息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镇下坡店。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林,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代教育报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展,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学苑教育管理顾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甲X号悦都大酒店北楼X房间。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总经理。

被告北京脉通网络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甲X号悦都大酒店北楼X房间。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总经理。

原告中国信息大学(以下简称信息大学)与被告现代教育报社(以下简称教育报社)、北京学苑教育管理顾问中心(以下简称学苑中心)、北京脉通网络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脉通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息大学的委托代理人王学林,被告教育报社的委托代理人王展,被告学苑中心及脉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息大学诉称:2005年5月19日,信息大学与教育报社下属非法人单位现代教育报社北京教育咨询与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签订《中国教育维权网建设合作协议书》一份,写明投诉中心向信息大学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该款项2005年内全部偿还,学苑中心与脉通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投诉中心违约未能偿还欠款。2007年3月13日,信息大学与投诉中心及学苑中心、脉通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投诉中心于2007年12月31日前向信息大学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此后,投诉中心再次违约,未能偿还欠款。现信息大学诉至法院,要求教育报社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x.5元,学苑中心、脉通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教育报社辩称:教育报社无投诉中心这个内设机构。2003年4月以前,教育报社是非法人事业单位,内部不再设立非法人机构。教育维权网也不是教育报社开办。经手人魏某某不是教育报社职工。教育报社没有借款,也不知情。

被告学苑中心、脉通公司共同辩称:投诉中心的成立有批文。但合作事宜,并未告知教育报社,学苑中心与脉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学苑中心与脉通公司已经按照合作协议履行了合同,但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此学苑中心与脉通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本案诉争的《中国教育维权网建设合作协议书》订立于2005年5月19日,其中写明:“甲方:北京教育咨询与投诉中心(学苑中心),乙方:中国信息大学。……第三条:乙方向甲方分二笔(向)出借资金50万元人民币,支持《中国教育维权网》的后期建设,第一笔本协议生效后支付借款25万元,2005年5月31日支付剩余25万元借款。第九条: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时,……学苑中心和作为《中国教育维权网》技术支持单位的脉通公司应负连带责任”。投诉中心在合同“甲方”处加盖公章,并写明“代表人:魏某某”。信息大学在乙方处加盖公章。学苑中心及脉通公司在“甲方连带责任单位”处加盖公章。2005年6月3日、7月1日,出版的现代教育报以专版形式发布名为《教育资讯发布放心工程》的报道,并写明“主办机构:中国教育维权网(筹)、现代教育报教育咨询与投诉中心。承办机构:学苑中心”。2007年3月13日,信息大学作为甲方,投诉中心作为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一、偿还借款的金额、利息及时间:乙方承诺于2007年12月31日以前向甲方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三、连带还款责任:学苑中心与脉通公司,按照‘双方协议书’第九条的规定继续承担乙方偿还欠款的连带责任”。信息大学、学苑中心、脉通公司分别在合同上盖章。投诉中心未加盖公章,仅有魏某某代表其在合同上签字。现信息大学依据《还款协议书》起诉,要求教育报社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并要求学苑中心及脉通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另查:庭审中信息大学提供《关于求学资讯部报告的批复》的扫描件,学苑中心、脉通公司提供上述文件的复印件,但均未能出示原件。上述文件中写明“北京教育资询与投诉中心是隶属于现代教育报社领导的,在市教委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公益性教育服务专门机构。北京教育咨询与投诉中心以开展公益性教育服务活动为主,不得开展经营性业务,要严格按照报社和市教委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要求组织活动”。信息大学称在订立《中国教育维权网建设合作协议书》之前,查看过《关于求学资讯部报告的批复》,并留存了文件的扫描件。

上述事实有《中国教育维权网建设合作协议书》、《还款协议书》、《关于求学资讯部报告的批复》、2005年6月3日、7月1日出版的《现代教育报》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在信息大学、学苑中心、脉通公司提供的证据《关于求学资讯部报告的批复》中已表明投诉中心不能进行经营性活动。庭审中,学苑中心及脉通公司承认在订立合作协议之时,未得到教育报社的授权。信息大学在明知投诉中心没有授权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作协议的行为缺乏善意。同时,信息大学及学苑中心、脉通公司均不能提供《关于求学资讯部报告的批复》的原件。综上,《中国教育维权网建设合作协议书》及《还款协议书》,不能认为是教育报社的真实意思表示。信息大学未能证明教育报社收取了50万元,因此,信息大学要求教育报社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依据合同要求学苑中心及脉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学苑中心及脉通公司在庭审中承认收到信息大学的款项,对此信息大学可另案主张其权利,本院对此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中国信息大学要求现代教育报社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中国信息大学要求北京学苑教育管理顾问中心、北京脉通网络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六十五元,由中国信息大学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潘蓉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郭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