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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某某与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辽立二民申字第0257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蔺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该医院院长。

申请再审人蔺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沈民(1)权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振华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一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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