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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委托代理人曹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号。

委托代理人傅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卫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戴勤独任审理,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曹XX,被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傅XX、卫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6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同年12月底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11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刘XXX。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尤其在儿子出生以后,被告为生活琐事殴打原告,致使原告颈部等多处受伤。原告在外工作还要料理家务,被告不分担家务。2009年7月1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离婚,后原告撤诉。之后被告起诉离婚,但后撤诉。被告于2010年4月离家在外居住。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刘XX辩称,结合经过确如原告所述。被告不同意离婚,因双方为自由恋爱,夫妻感情较好,结婚至今已7年多,为了结婚也购买了房屋,同时儿子年龄尚小。原、被告之间确实有冲突但是并非原告所说的被告殴打原告,双方的冲突是近两年才开始的,冲突的原因也有双方的家人之间的矛盾。原告一直无固定工作,家庭的经济来源、房屋贷款、双方家人的生活都是靠被告工作收入来支撑的。被告之前起诉离婚是因原告的父母将被告的父母赶出家门,被告才起诉,但之后被告撤诉。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基础很好,原告对被告很关心。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6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同年12月底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11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刘XX。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矛盾。2009年7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之后因双方父母原因,被告起诉离婚,后撤诉。2010年4月,双方分居。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因原、被告对婚姻态度意见分歧,致本案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多年来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积极要求夫妻和好。原告亦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与被告共同搞好家庭关系。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以诚相待,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是有望融洽的。鉴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之诉,依法难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XX要求与被告刘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勤

书记员薛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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