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供暖管理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后仓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甲,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供暖管理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供暖管理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供暖管理所干部。
被告北京市润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营房东里甲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乙。
原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供暖管理所(以下简称供暖所)与被告北京市润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单位北京市润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西城区冠英园西区X号楼系原告单位负责供暖并收缴供暖费的,现被告拒绝缴纳供暖费致使我单位经营困难,无法正常供暖,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供暖费x.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足以证明其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有所不当,本院应予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供暖管理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甘小琴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程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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