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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二十一世纪出版有限公司诉北京股天下资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民初字第1839号

原告广东二十一世纪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社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四海众合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丽莉,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股天下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X号院X号楼X层B1(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二十一世纪出版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股天下资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二十一世纪出版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二OO九年三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二十一世纪出版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二十一世纪出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二十一世纪出版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庆丽

审判员武彧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洪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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