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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王某某、潘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住(略)。

被告潘某某,女,住(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潘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1987年9月,原、被告申请建造房屋,因权属不明,故诉至法院,要求对(略)某宅某号房屋进行分家析产。

被告王某某、潘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愿依法析产。

经审理查明,丁某某(1994年8月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先于其死亡)与王某某(1975年10月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先于其死亡)系夫妻生育被告王某某和王某某二人。两被告夫妻生育原告和王某某(1993年11月死亡,至死亡时未婚,生前未留有遗嘱)。

1986年11月,由原、被告及丁某某、王某某共同申请建造三层楼(三开间)计九间,上述房屋登记于1991年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人员为上述五人。上述房屋因权属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被告对三层楼房三开间中东侧底楼一间房屋归原告所有,其余房屋不要处理合意一致,但被告方拒签调解书要求判决。王某妹放弃属其的份额。

本院认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原、被告对系争房的分割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法无悖,可准之,但被告拒签调解书要求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略)66丘(3)地块上的三层楼房(三开间)中东首底楼一间房屋的全部归原告王某某所有(有证房屋按合法房屋论,无证房屋按建筑材料处)。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68.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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