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楚某某与河南亚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终字第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楚某某。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贾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亚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107国道与迎宾路交叉口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提,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亚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盛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8)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被上诉人亚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安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亚盛公司于2007年向楚某某供应了一台龙工装载机(整机编号:x一x)。2008年5月17日,亚盛公司、楚某某签订还款保证协议,其中主要内容约定:楚某某购买上述装载机,价格为x元,楚某某保证2008年5月30日以前付款x元,余下款项2008年6月30日付x元,7月30日付x元,依(以)次类推,至付清机款为止。如违约,按银行利息(注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滞纳金,还清之前产权归亚盛公司所有;此协议签订后,以前与亚盛公司签订的所有收据全部作废,以此协议履行。但协议签订后,楚某某一直未支付任何价款。2008年6月17日,亚盛公司从楚某某处收回了该车辆,存放于亚盛公司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亚盛公司的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

原审法院认为:亚盛公司、楚某某签订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亚盛公司已经将标的物交付楚某某,楚某某未按照约定按期支付价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楚某某称亚盛公司没有向楚某某交付车辆的辩解意见缺乏相应的证据,应不予采信。亚盛公司要求楚某某支付价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楚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亚盛公司购车款x元,同时比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其中2万元自2008年5月31日起、3万元自2008年7月1日起、3万元自2008年7月31日起、3万元自2008年8月31日起、3万元自2008年10月1日起、x元自2008年10月31日起分别计算)。案件受理费3434元,减半收取l717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3037元,由楚某某负担。

楚某某上诉称:2007年5月被上诉人与楚某某原夫徐铁汉建立铲车买卖关系,被上诉人向徐铁汉交付铲车,徐铁汉向被上诉人的公司出具了收到本案诉争的铲车的相关手续,后于2008年5月17日被上诉人借徐铁汉不在荥阳市X镇之机。由自称为被上诉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胡兴相,带领数十人自称是法院和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司法人员把石料厂一值班室与楚某某正在谈话的人员都指令出去,将楚某某控制在该值班室内,以不配合他们就要把楚某某带走的威胁之手段逼使楚某某对胡兴相提前己写好的协议进行抄写使本上诉人在恐惧的心里和认识错误,没有弄清徐铁汉与被上诉人的真实原因和没有考虑到相关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在对被上诉人提前写好的协议书抄写后并签了名,加了手印,当本上诉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后,胡兴相又采用回公司加盖公章后再把协议给楚某某送过来的欺骗手段把两份协议书全部带走,根本就没有再向楚某某送付。后于2008年6月17日胡兴相又带领数十余人,到本上诉人工作的石料厂内,要强行开走徐铁汉的铲车,在众多在场人的强烈要求下,胡兴相才书写了:“今收到楚某某分期购买亚盛公司龙工30装载机一台的收条”。后于2008年8月12日在原审法院送达被上诉人的起诉状时,本上诉人才明白是胡兴相利用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对自己进行恐吓威逼,并给自己下了套,设置了文字游戏,在庭审时由于徐铁汉逃避为孩子结婚出资,下落不明,故此,不能让其出庭证实,但我方委托代理人已当庭陈述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并对被上诉方提问了6个问题,(1)你方为什么在2007年把铲车交给楚某某,而到2008年5月才办理相关的协议手续;(2)在2008年5月你们是把铲车交给了谁,有无收到手续;(3)你方给楚某某减付了多少钱;(4)你方在2007年就已经把车交给楚某某的证据是啥;(5)你方所讲的在2007年楚某某购买铲车承诺向你们分期付款是建立在口头上,或是书面向你们分期付款;(6)协议第六条约定此协议签订后,以前与甲方签订的所有收据全部作废,是啥样,是啥内容的收据全部作废被上诉方均连续回答了6个不知道,就在这种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错误认定,并作出了错误不公的判决。综上所述:本案在2007年至今被上诉方根本就没有向我上诉人交付任何车辆的事实,本案所诉争的车辆在事实上是被上诉方与我上诉人原夫徐铁汉之间的买卖纠纷,且上诉方对徐铁汉又不具有合法的诉讼理由,便利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胡兴相,以非法的职业手段,以文字游戏威胁,欺骗法盲,逼使本上诉人抄写签订了所谓还款保证的协议,把被上诉人与徐铁汉之间的买卖纠纷,转嫁至本上诉人的名下,事实违犯了国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国家相关的民事诉讼原则,被上诉方所提供的所谓还款保证协议的第六条,已证明了这一相应的事实,敬请二审合议庭审查考虑:(1)双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巨额买卖交易,发货方在发货时不让购货人出具欠款手续和分期付款的相关文字手续是与事实和法律相悖的。(2)被上诉方在2007年人交付车辆时,上诉人在收到车辆时不出具收到手续也是不符合常理的。(3)被上诉人在2007年把铲车交付给上诉人使用到2008年5月l7日时隔一年时间才予建立分期还款保证协议,且为其减付相关费用和款额也是有悖于常理的。(4)被上诉方在原审庭审时,不知道他方在2007年是把铲车交给了谁,证明了其向上诉人主张权利是不应认定和支持的。(5)被上诉方不知道其给楚某某减付了多少费用,同时也证明了被上诉方根本就不存在向上诉人实际交付车辆的事实。(6)被上诉方不知道,也拿不出其在2007年向上诉人交付车辆的相关证据,据此又证明了被上诉方根本就没有向上诉人交付车辆的事实。(7)被上诉方在庭审时不知道在2007年双方的分期付款交易是建立口头形式或是书面形式,又证明了他方在2007年根本就没有与我方建立车辆买卖关系的事实。(8)双方在2008年5月17日协议第六条约定:以前与甲方签订的所有收据全部作废;而没有写明是乙方与甲方的所有收据全部作废,同时又证明了该项约定所指的收据不是甲、乙双方之间的收据,同时协议第四条已写明还清欠款前产权归甲方所有,原审裁定扣押楚某某的铲车也是与法无据的且被上诉方于2008年6月17日就已实际占有了该车辆。原审判决让上诉人承担2008年7月1日以后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也是显然违法偏袒一方的不公之判,为维护我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原审亚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亚盛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亚盛公司、楚某某双方签订的还款保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亚盛公司已经将标的物交付楚某某,楚某某未按照约定按期支付价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楚某某上诉称亚盛公司没有向其交付车辆及2008年5月17日的还款保证协议系其受胁迫所签,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楚某某应向亚盛公司支付购车价款及违约金。上诉人楚某某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7元,由上诉人楚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慧敏(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