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东段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宏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工厂,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鹰公司)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于2008年8月4日作出的(2008)郑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天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宏建、被申请人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工厂到庭参加询问。
申请人天鹰公司申请称:(一)仲裁委没有管辖权,其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依据。1、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关于解决纠纷的方式为提交郑州市房产管理局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实上该仲裁机构不存在。2、被申请人何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并没有对解除合同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因此,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为无效协议,仲裁委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天鹰公司在仲裁开庭前已提出过异议,仲裁委作出驳回天鹰公司的异议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应当被撤销。(二)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何某某的授权委托书中只有指印,何某某的签名是打印上的,不是亲自书写的。仲裁委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违反仲裁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20个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三)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综上,仲裁委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仲裁法第58条之规定,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何某某答辩称:1、仲裁委已作出(2008)郑仲裁字第288-X号决定书,驳回天鹰公司关于仲裁协议异议的申请,天鹰公司又以同一理由提出撤销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申请。2、仲裁委按数量分别立案进行审理,20个商品房买卖合同按20个案件审理,分别适用简易程序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3、何某某的授权委托书有其指印,委托手续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符合法律规定,仲裁程序不违法。4、仲裁裁决解除合同是正确的。请求驳回天鹰公司的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仲裁委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郑仲裁字第288-X号决定,驳回天鹰公司关于仲裁协议异议的申请。天鹰公司又以相同的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形;何某某的授权委托手续有其指印,天鹰公司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委托书上的指印不是其何某某本人的,因此何某某的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将20个案件分别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符合《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关于天鹰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错误,属于仲裁庭对仲裁纠纷的实体处理,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综上,申请人天鹰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8月4日作出的(2008)郑仲裁字第X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焦小英
审判员童铸
代理审判员秦宇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磊(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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