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麦斯得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路X号北京明德行装饰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湘凌,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希善,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凤翔开发区凤翔三园X号。
法定代表人弗来明•霍飞德(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真,北京市天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敏,北京市天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麦斯得尔家具有限公司(简称麦斯得尔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9年2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简称依诺维绅公司)是x.X号“沙发床(舒派)”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2006年2月22日,依诺维绅公司在位于北京市西四环岳各庄的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二层后厅“麦斯得尔家具北京专卖店”购买了麦斯得尔公司生产、销售的“S37沙发床”一件,销售价格2800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诺维绅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受我国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麦斯得尔公司生产、销售的“S37沙发床”产品,经比对外观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侵犯了依诺维绅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麦斯得尔公司生产、销售的S37沙发床产品与其提交的在先设计不同,而与涉案专利相同,故麦斯得尔公司的相关抗辩主张不成立。麦斯得尔公司生产、销售涉案S37沙发床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依诺维绅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一、麦斯得尔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S37沙发床”产品;二、麦斯得尔公司赔偿依诺维绅公司经济损失x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x元;三、驳回依诺维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麦斯得尔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麦斯得尔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伊诺维绅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其上诉理由是:涉案专利在长、宽比例、靠背角度、靠垫形状、沙发床腿形状、被褥盒大小等方面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伊诺维绅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麦斯得尔公司的产品与涉案专利相一致,故一审法院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麦斯得尔公司的产品主体结构上的设计属于传统设计,与在先设计相近似。伊诺维绅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8日,依诺维绅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涉案专利,名称为“沙发床(舒派)”,并于2007年2月14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x.7。
2006年2月22日,依诺维绅公司在位于北京市西四环岳各庄的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二层后厅“麦斯得尔家具北京专卖店”购买了麦斯得尔公司生产、销售的“S37沙发床”一件,销售价格2800元。取得了家具销售合同、产品宣传资料、安装说明、发票等材料。
在淘宝网站主页搜索栏中输入“麦斯得尔”并点击搜索,在搜索结果中点击“麦斯得尔多功能沙发S37”进入销售页面,页面显示内容除沙发图片外还包括售价2816元、卖家x、所在地北京、货品数量10件以及本期售出0件等内容。在搜索结果中点击“麦斯得尔多功能休闲沙发S37”进入销售页面,页面显示内容除沙发图片外其他内容与“麦斯得尔多功能沙发S37”销售页面显示内容相同。虽然上述两个网相关销售页面均未显示麦斯得尔公司的相关信息,但麦斯得尔公司明确表示网页内容是其上传的。
另查,依诺维绅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5500元、调查费x.19元、购买产品费2800元、律师费x元。
再查,麦斯得尔公司在2008年11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受理了麦斯得尔公司的申请,尚未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麦斯得尔公司提交了其作为对比文件的成都中西街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意大利•意多沙发宣传册、2004年意大利•生活的方式杂志、东菱沙发2005年广告和2005年雅虎网站刊登的沙发图片,并据此主张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涉案专利产品的外观已经被公开,成为公知技术。经审查,上述文件分别登载了多款沙发床的实物图片,出版及发表时间除意多沙发2008年宣传册外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期。依诺维绅公司指出上述文件图片显示的沙发外观与依诺维绅公司获得授权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长、宽的比例、靠背的角度、靠垫形状、沙发床腿的形状、有无被褥盒等多处存在有明显差别。
上述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委托调查协议、调查费发票、公证费发票、购买沙发床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成都中西街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意大利•意多沙发宣传册、2004年意大利•生活的方式杂志、东菱沙发2005年广告和2005年雅虎网站刊登的沙发图片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诺维绅公司拥有涉案专利权,受我国专利法的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大小、材质、内部结构及性能,不是判定两者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依据。涉案专利产品与麦斯得尔公司生产、销售的“S37沙发床”产品均是沙发床产品,属于同类产品。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二者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
麦斯得尔公司虽提交了相关在先设计的证据主张涉案专利在其申请日前已被公开,属于公知技术,但前述文件图片显示的沙发外观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存在较明显的差异。麦斯得尔公司以上述证据作为公知技术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麦斯得尔公司制造、销售涉案S37沙发床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依诺维绅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判令麦斯得尔公司停止侵权以及赔偿伊诺维绅公司经济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确定的赔偿数额适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麦斯得尔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已交纳),由北京麦斯得尔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八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七十五元,北京麦斯得尔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ОО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明
书记员刘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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