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睢县金大置业有限公司与金华金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二初字第15号

原告睢县金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睢州大道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金华金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睢县金大置业有限公司诉称,因被告资金周转临时困难,2009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借款280万元,约定借款于2009年4月30日归还,如不能及时还款被告自愿付给原告28万元的违约金。协议签定后,原告于2009年4月23、24日分两次把280万元资金汇入被告帐号,被告却没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8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8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金华金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开始按期归还原告睢县金大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80万元。原告睢县金大置业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归还时间如下:

(1)被告金华金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

(2)被告金华金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

(3)被告金华金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

(4)被告金华金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

如被告金华金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款项,则原告睢县金大置业有限公司有权按全案标的(人民币280万元)依法申请执行;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归还日止的利息。

二、由被告金华金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件的诉讼费用。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金华金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功才

审判员郭新志

审判员曹爱民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